船舶临时停航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1)
船舶临时停航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1 目的规范停航船舶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2 要求2.1 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2.2 停航前,船长应慎重选择系泊地点或锚地,使拟停泊点符合下列要求:2.2.1不妨碍其它营运船舶或设施的通行、停泊和作业安全。2.2.2不得非法占用主航道和生产锚地。 2.2.3能抵御恶劣天气的影响。 2.3 船舶停航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2.3.1主机应换用轻油,并确保管系中重油彻底用光,以避免管路中油冻住。2.3.2 锅炉停炉前要彻底排污,并重新补入淡水到正常水位养炉。 2.2.3 轻油日用柜、应急发电机油柜、轻油沉淀柜应保持满油,以确保供油给发电柴油机。2.3.4 测量燃润油舱、柜并封存。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