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辩护词》杜晓秋
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徐某某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及相应的犯罪动机。 1、从法庭查实的事实看,徐某某与王某某、杨某某之间互不认识,在车上也没有人介绍说王某某是当时、当地的矿石老板等等,徐某某与王某某缺少江湖义气的基础;徐某某同时也不认识、见过受害人张某生,与受害人之间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本案中认识、见过受害人的只有三人---王某某、杨某某、皮某某);徐某某更不知道王某某与受害人张某生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王某某也当庭供述没有喊同车所有的人帮他要钱或打架。从这些情况来分析,徐某某显然无任何动机去出手伤害受害人,因为他完全是局外人,既不可能迎奉阿捧王某某,也不可能与素不相识且无任何纠纷的受害人打架。徐某某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及相应的犯罪动机。 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徐某某具有犯罪行为,仅有的的三份言辞证据由于存在重大问题应予以排除。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关于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不客观真实,应排除该部分内容。 第一,王某某知道闯祸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随即与杨某某、皮某某三人当晚离开了东川。离开时并未交代张某某、徐某某任何片言只语,从侧面证实张某某、徐某某当时没有出手打着受害人,否则,王某某就会交代其二人应当怎样回答司法机关的询问。第二,王某某、杨某某、皮某某三人在事发当晚离开东川的途中,王某某就串通过杨某某、皮某某找人顶罪。王某某要求皮某某或者由皮某某劝说不认识的两人(即张某某、徐某某)来为其顶罪,然后由王某某出钱。对于该事实法庭已经查清!四、五个人冲上去动手打了一下”(侦查卷三2页),后来在130货车来到时,在“华老二”问是那个打的的,石某某“我就指着穿白衣这个王老吭讲是他打的”,其在法庭上也说她认识就是第一个人王某某打的(王某某当时坐在被告席第一个位臵),其他人不认识。石某某本人也说明当时场面混乱,没有看清楚(侦查卷三9页)。这些说明石某某本人的证实内容自相矛盾,显示其证言不完整,不客观,不真实。 同时,王某某当庭也说明石某某的证实不真实,并不是全部都动手打了张某生。 第四,石某某的证言与《尸体勘验笔录》记录的内容相矛盾。 《尸体勘验笔录》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是被认同为不会受情感影响、最能客观说话的不开口的证人。 《尸体勘验笔录》中“尸表检验”记载,受害人尸体表面的伤痕仅有三处,而且都在右边,其他部位没有伤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