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分析
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分析预缴方法不得随意变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其中,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累计预缴税额与年度实际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一些企业由于生产上存在淡、旺季现象,或者存在生产周期长,各个期间收入不稳定、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等情况,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所得税。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企业的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预缴基数为实际利润额企业预缴的基数为“实际利润额”,而此前的预缴基数为“利润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