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应纳税所得额×33%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所得税。据此,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月(季)预缴所得税款=月(季)应纳税所得额×33%或:月(季)预缴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times 33 \% 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都应在月(季)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二)照顾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此外应注意:1、国税发[1994]第132号文规定,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2、两档照顾性税率不能理解为同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分段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期限有例外:1.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经营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前办理所得税申报。纳税人按实际数预缴时,应按税务部门核定的按季或按月预缴时间预缴企业所得税,将其季(月)累计实现的所得额换算成全年计税所得额,然后按换算的全年计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率去乘季度(月份)累计实现的所得额,再减去累计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即是当例:某企业2005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其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元,其应纳所得税额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