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登记制度--精选文档
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卫生部,公安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医务科及各临床科室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进行考核. 死亡证明审核制度【死亡病例自查与奖惩制度】 我院死亡证明的开具、上报、统计工作是在死因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院、科两级负责制。 各职能责任部门负责全院死亡证明开具、上报、统计的检查、监督工作,每月检查一次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改正;临床各科科主任本人或指派专人负责本科死亡证明开具、填报、上报、登记的检查、监督工作;信息管理网络直报人员负责网络直报及统计工作,定期与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联系. 对在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医院及市、县卫生局应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虚假、瞒报、伪造、篡改死亡医学证明书的; 出现死亡病例拒不填报或屡次迟报死亡医学证明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