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领用发放制度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疗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医疗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录。 三、各临床科室由各科医师领用,进行领用数量、编号、时间,领用人等项目登记。 四、各临床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使用登记制度 一、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该出具卫生部,公安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记录。 三、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四、医疗科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成立死因监测管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辖区死亡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登记及网络报告工作等。 二、乡、镇卫生院要明确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流程,按要求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实行网络报告:乡、镇级以下医疗机构30天内完成报告(原始信息如实录入、网络报告包括查重、补报)镇卫生院在7天内通过网络审核确认,并进行死因信息的审核、订正。 三、对收集的死亡信息进行台帐登记,建立死亡登记册。 四、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上交到区疾控中心。 死亡信息核实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建立死亡信息核实制度,对死因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要认真核实调查,提高死因推断准确性。 二、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专门人员及时收集院内死亡的信息,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三、乡、镇卫生院负责死亡报告工作的医生,对在家中死亡,死亡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需核实调查或入户调查,并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及网络报告卡中填写调查记录。 死亡信息补充报告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定期与当地派出所、计生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二、乡村医生(个体医)要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档案管理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专人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包括原始记录、死亡登记册、各种报表和个案数据),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和县疾控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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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疗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医疗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录。 各临床科室由各科医师领用,进行领用数量、编号、时间,领用人等项目登记。 各临床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使用登记制度 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该出具卫生部,公安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医疗科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乡、镇卫生院要成立死因监测管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辖区死亡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登记及网络报告工作等。 乡、镇卫生院要明确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流程,按要求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实行网络报告:乡、镇级以下医疗机构30天内完成报告(原始信息如实录入、网络报告包括查重、补报)镇卫生院在7天内通过网络审核确认,并进行死因信息的审核、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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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组织医院相关部门和人员修订和完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管理制度,确保证明书的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 编制和颁发《死亡医学证明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将《死亡医学证明书》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之中,并同时将其进行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的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医生。 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详实、准确、无歧义。 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在死亡后尽快开立,最多不超过24个小时(异常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死亡医学证明书应当由具有医学许可证书的医生填写,签章并加盖医院公章。 对于协助解剖的病例,医生应当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解剖”项目中注明。 医院将关注以下问题 加大《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制的规范程度,增强证明书的可靠、客观性。 每个医生必须明确掌握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规则及内容要求,加强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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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卫生部,公安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医务科及各临床科室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进行考核. 死亡证明审核制度【死亡病例自查与奖惩制度】 我院死亡证明的开具、上报、统计工作是在死因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院、科两级负责制。 各职能责任部门负责全院死亡证明开具、上报、统计的检查、监督工作,每月检查一次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改正;临床各科科主任本人或指派专人负责本科死亡证明开具、填报、上报、登记的检查、监督工作;信息管理网络直报人员负责网络直报及统计工作,定期与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联系. 对在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医院及市、县卫生局应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虚假、瞒报、伪造、篡改死亡医学证明书的; 出现死亡病例拒不填报或屡次迟报死亡医学证明书的;
乡镇卫生院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乡镇卫生院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乡镇卫生院(社区中心)死亡医学证明的开具、使用、保存等管理工作,确保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严肃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乡镇卫生院(社区中心)在诊疗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包括死亡医学证明的开具、补发、换发、归档、查阅等环节。 (三)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开具和管理死亡医学证明。 2.准确及时原则: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死亡医学证明相关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具和报送工作。 3.专人负责原则:明确专人负责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责任落实到人。 职责分工 (一)临床医生职责1.负责对在本乡镇卫生院(社区中心)诊治过程中发生死亡的患者,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死亡医学证明。 2.准确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疾病诊断、诊疗经过、死亡原因等内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对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进行初步审核,确保填写内容符合要求。 (二)防保科(公共卫生科)职责1.负责死亡医学证明的收集、整理、审核、盖章及上报工作。 2.对临床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进行全面审核,检查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逻辑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临床医生修改。 3.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审核后的死亡医学证明报送至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 4.负责死亡医学证明的日常归档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死亡医学证明的开具(一)开具对象 在本乡镇卫生院(社区中心)就诊过程中死亡的患者,包括门诊、急诊及住院患者。 (二)开具流程 1.患者死亡后,经治医生应在[具体时间]内填写死亡医学证明。填写时应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碳素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2.死亡医学证明应按照以下项目依次填写:-基本信息:包括死者姓名、性别、民族、国家或地区、身份证号码、职业、婚姻状况、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常住地址、户籍地址、家属姓名、与死者关系、联系电话等。 -死亡原因:按照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损伤的发生发展顺序,分别填写直接死因、中介死因和根本死因。应详细填写疾病的名称、病程、诊断依据等,避免使用模糊或不确定的表述。 死亡医学证明的补发与换发(一)补发 1.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造成死亡医学证明丢失的,家属可向乡镇卫生院(社区中心)提出补发申请。 2.申请补发时,家属应提交以下材料:-补发申请书,注明患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及申请补发原因等。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3.乡镇卫生院(社区中心)收到补发申请后,应核实原死亡医学证明存根信息。如信息一致,经防保科(公共卫生科)审核后,重新开具死亡医学证明,并在备注栏注明"补发"字样。 (二)换发 1.死亡医学证明填写错误或存在打印错误等情况,需要换发的,经治医生应及时填写换发申请表,并注明错误原因及正确信息。 2.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至防保科(公共卫生科)。 死亡医学证明的归档与查阅(一)归档 1.防保科(公共卫生科)应在每月[具体时间]将当月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进行整理归档。归档时应按照编号顺序排列,确保档案整齐、有序。 2.死亡医学证明档案应包括死亡医学证明存根联、正页及相关附件(如补发申请表、换发申请表等)。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或泄露。 3.死亡医学证明档案保存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一般为[X]年。保存期满后,经医院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二)查阅 1.因工作需要查阅死亡医学证明档案的,应填写查阅申请表,注明查阅目的、查阅内容、查阅时间等,并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 2.申请表交至防保科(公共卫生科),由专人负责查阅档案。 质量控制与监督检查(一)质量控制 1.防保科(公共卫生科)应定期对死亡医学证明的填写质量进行检查,抽取一定比例的死亡医学证明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临床医生并督促整改。 2.医院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培训,提高临床医生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填写质量。 3.鼓励临床医生之间相互交流学习,分享填写经验,不断提高死亡医学证明的填写准确性和规范性。 (二)监督检查 1.医院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制度执行情况、填写质量、审核流程、归档管理等方面。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科室限期整改。 信息安全与保密(一)信息安全 1.加强对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系统的安全防护,设置访问权限,防止信息泄露和被非法篡改。 2.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做好数据备份工作,防止数据丢失。 (二)保密 1.参与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死亡原因等敏感信息。 2.对因工作需要接触死亡医学证明档案的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3.严禁将死亡医学证明档案用于非工作目的,如商业用途、个人研究等。如违反保密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则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由本乡镇卫生院(社区中心)负责解释。 通过建立健全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加强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能够确保乡镇卫生院(社区中心)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为准确掌握人口死亡信息、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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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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