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1年6月11日市政府第11届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车辆停放,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自动收费设备和停车场地。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立和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市政园林、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立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