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实务》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概要:第一章共包括4节、14个考点,考试中至少会涉及3个题目,第四节“城乡规划方案评析”是本门课程的重中之重。 第一章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一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二节城乡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第三节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节城乡规划方案的评析 第四节城乡规划方案的评析 1.评析的原则及方法 2.评析的主要内容及要点 3.城镇体系规划与城市、镇发展布局方案的评析 4.城市、镇总体规划方案的评析 5.乡、村庄规划方案的评析 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评析 7.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评析 8.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方案的评析 9.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评析 10.其它专项规划方案的评析(以道路交通规划为例) 第一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知识点1:城乡规划的内容 1.城乡规划体系: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修建性) 2.城乡规划的原则: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 下级规划不得违法上位规划 西安市长安区杜曲镇→长安区→西安市→陕西省 知识点2:全国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坚持“专家领衔、科学决策” 重大基础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国务院审批。 《城乡规划法》明确的报批程序:规划在上报国务院前,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应随上报审查的规划一并报送。 规划上报国务院后,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 行审查。 知识点3: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 编制主体:城市人民政府 审批(区分三类城市) 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与城乡统筹等重大专题,要聘请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领衔担任专题负责人。 知识点4: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由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镇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知识点5: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 相关法律规定:控制性详规是城市规划、镇规划实施管理的最直接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开发和建设管理的法定前置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对社会具有广泛约束力,城乡规划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建设,各相关利益群体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编制和审批程序 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由城市或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修建性详细规划: 组织编制 县和镇政府:城市、镇重要地段(历史文化街区、风景风貌区、中心区、交通枢纽)。 建设单位。 审批 县政府所在地镇重要地块: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重要地块: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政府所在地镇非重要地块:由建设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镇非重要地块:由建设单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知识点6:乡规划和村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 《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乡规划和村规划的法律地位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龙头。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 乡规划:组织编制——乡人民政府 审批程序——由乡人民政府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然后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的修改情况与规划成果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规划:组织编制——所在地的镇或乡人民政府 审批程序——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由所在地的镇或乡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6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针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 知识点7: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要求 《城乡规划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组织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和城乡规划设计研究单位合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住建部规定,规划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配备相应数量的注册城乡规划师)。 第二节城乡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知识点1:全国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1.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目的 (1)从区域整体出发,统筹城乡发展,明确城镇职能分工,引导各类城镇的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 (2)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基础设施的区域共享和有 效利用; (3)限制不符合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开发活动,保护资源,保护环境。 2.全国城镇体系规划重点:确定国家城市发展方针政策,组织全国城镇空间结构以分类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重点:明确适合当地特点的城市化发展模式,确定发展重点,安排和协调省域基础设施建设,对重点城市职能、方向和规模提出指导性规划。 知识点2: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常考点) 1.涵义: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是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法定依据。 各类涉及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都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应该包括纲要和成果两个阶段 成果: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基础资料) 城市总体规划应该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两个层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2.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 (1)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 (2)综合确定土地、水、能源等各类资源的使用标准和控制指标,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 (3)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统筹安排城乡各类建设用地; (4)合理配置城乡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城市功能; (5)贯彻公交优先原则,提升城市综合交通服务水平; (6)健全城市综合防灾体系,保证城市安全; (7)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整体景观风貌,突出城市特色; (8)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9)合理确定分阶段发展方向、目标、重点和时序,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内容 (1)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 (2)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3)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4)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5)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布局。 (6)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其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7)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4.中心城区规划主要内容 (1)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2)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3)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4)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5)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他用地。 (6)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7)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8)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9)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10)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11)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12)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13)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14)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15)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16)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17)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18)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5.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7个方面) (1)城市规划区范围。 (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3)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4)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5)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6)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7)城市防灾工程。 6.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包括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 知识点3:镇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1.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和强制性内容(两层规划内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县城区规划) (1)县域村镇体系规划(8个方面内容) ①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 ②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③预测县域人口规模,确定城镇化战略; ④划定县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策略; ⑤确定县域镇村体系布局,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 ⑥制定重点城镇与重点区域发展策略; ⑦划定必须制定规划的乡和村庄的区域,确定村庄布局基本原则和分类管理策略; ⑧统筹配置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制定专项规划。 (2)县城区规划(7个方面内容) ①分析确定县城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预测县城人口规模划定规划区、确定县城建设用地规模; ②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③确定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 ④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地方传统特色等的保护内容、要求,划定各类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 ⑤确定交通、给水、排水、供电、邮政、通信、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目标和总体布局; ⑥确定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规划原则、建设方针和措施; ⑦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内容。 2.其他镇总体规划的层次和内容 (1)镇域规划 ①提出镇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确定镇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②预测镇域人口规模; ③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划定镇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要求; ④确定镇区性质、职能及规模,明确镇区建设用地标准与规划区范围; ⑤确定镇村体系布局,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⑥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2)镇区规划 ①确定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布局; ②确定规划区内道路网络,对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安排; ③建立环境卫生系统和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④确定规划区内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⑤划定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 ⑥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及要求。 知识点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则 (1)要保证工作的及时、到位。 (2)要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空间范围的有效覆盖,根据各阶段城镇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重点,分片区、分阶段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3)要保证工作程序中每个环节的深度要求(注意与近期建设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衔接;与城镇整体在环境、容量、景观、相邻关系相协调) (4)要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5)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的综合调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没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土地出让后开发建设过程中,建设主体和任何部门,不经法定程序,不 得随意修改规划设计条件中的任何控制指标。)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6项)和强制性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 知识点5:城市、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4)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知识点6: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乡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划 1.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原则(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1)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科学引导,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2)坚持以促进生产发展、服务农业为出发点,处理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之间的关系,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与水平; (3)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公益事业建设引导与管理; (4)贯彻“节水、节地、节能、节材”的建设要求,保护耕地与自然资源,促进广大乡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2.乡域规划的主要内容 (1)提出乡产业发展目标,落实相关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空间布局; (2)落实规划期内各阶段人口规模与人口分布情况; (3)确定乡的职能及规模,明确乡政府驻地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与规划区范围; (4)确定中心村、基层村的层次与等级,提出村庄集约建设的分阶段目标及实施方案; (5)统筹配置各项公共设施、道路和各项公用工程设施,制定各专项规划,并提出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等要求; (6)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3.乡驻地规划的主要内容 (1)确定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布局,提出道路网络建设与控制要求; (2)建立环境卫生系统和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3)确定规划区内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目标,划定主要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 (4)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及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范围及保护措施; (5)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公用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4.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 依据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镇总体规划或乡总体规划 (1)安排村庄内的农业生产用地布局及为其配套服务的各项设施; (2)确定村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工程设施等用地布局; (3)确定村庄内的给水、排水、供电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敷设方式; (4)确定垃圾分类及转运方式,明确垃圾收集点、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分布、规模; (5)确定防灾减灾、防疫设施的分布和规模; (6)对村庄分期建设时序进行安排,并对近期建设的工程量、总造价、投资效益等进行估算和分析。 第三节城乡规划的修改 知识点1:城乡规划修改的条件 1.修改城乡规划的前置条件-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定期评估 (1)评估目的:及时监督规划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提高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有利于及时研究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总结和发现城乡规划的优点和不足,为继续贯彻实施规划或者对其进行修改提供可靠的依据,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 (2)评估方式: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应当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 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 2.修改城乡规划的条件 在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影响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各种因素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城乡规划管理体现动态性特征,在实施过程中做局部的调整或修改,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修改城市规划不仅是对城乡规划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对城乡规划的优化与完善。 修改城乡规划的五个条件 第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城乡规划的制定必须以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必须在规划中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在上位规划提出的控制要求。当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发生变更时,应当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或修改相应的下位规划。 第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只能在政府行政管辖区域内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职能,行政区划的调整将会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从保障城乡规划依法实施的角度出发,应该在行政区划调整后,及时做出规划修改。 第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2: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程序 1.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 根据修改程度的差异,将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细化为修编和调整两类。 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城镇化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城镇体系结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空间开发管制等规划重大问题的变更。 2.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程序 《城乡规划法》规定: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住建部关于修编工作管理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自治区)建设厅向住建部提出修编申请,说明现行规划执行情况、规划修编的必要性和修编重点,并附关于现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绩效的评估报告。 知识点3:修改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程序 1.总体规划修改程序 组织编制机关应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交总结报告→原审批机关同意→进行规划的修改→审查、公告、人大审议→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2.对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特别规定 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编制组织单位必须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专 题报告,对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作出专门说明,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一般程序 例题:郑州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答:在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前,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然后向国务院提交总结报告,对拟修改的内容及调整预案做出说明,经国务院同意后,方可进行规划的修改工作。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公告、人大审议等程序后,报国务院审批。 知识点4:修改详细规划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1.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如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不涉及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为提高行政效能,可以不必等总体规划修改完成后, 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程序: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原则:持审慎态度,更要防止变相修改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良倾向。 程序: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知识点5: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遵守的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修改后的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知识点6:修改近期建设规划必须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原则:首先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只能在总体规划的内容限定范围内,对实施时序、分阶段目标和重点等进行调整。 程序:近期建设规划修改由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要依法报城市、镇总体规划批准机关备案。 知识点7:因规划修改调整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补偿原则 1.补偿性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许可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这种补偿是属于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行政补偿。 2.补偿前提条件 (1)对公民、法人等的财产造成了损失; (2)财产损失与变更或者撤销原发放的规划许可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3.补偿原则 (1)因按照法定程序修改规划,给已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之一对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必要的补偿; (2)修改法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在符合规划和间距、采光、通风、日照等法规、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利害关系人补偿。 第四节城乡规划方案的评析 知识点1:评析的原则及方法 1.针对性 评析开始之前应判断项目的层次、类别、可能涉及的主要专业领域以及所处的阶段。 2.参与性 是否注意到有关各方(政府、专家、业主、公众等)的参与。 3.衔接性 评析应着重于方案是否与上层次规划、周边地区规划以及其它相关规划进行了充分的衔接。 4.规范性 评析所采用的内容与深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尤其是应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知识点2:评析的主要内容及要点 1.前期调研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 (1)地质、地形、植被、气象等基础资料是否齐全。 (2)规划范围、用地红线、用地权属等地籍资料是否齐全。 (3)人口、产业、建筑、市政等社会经济数据是否齐全。 (4)调研方法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国家和地方等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2.指导思想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基本原理 (1)能否体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是否体现节约用地; (3)是否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 (4)是否以满足人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地方特殊条件为出发点; (5)上层次规划、相关规划以及政府批件等依据性资料是否齐全。 3.分析论证是否可靠,是否符合相关学科的科学要求 (1)对现状问题的解读分析是否全面、中肯; (2)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是否到位; (3)采用的专业理论是否适用; (4)案例比较是否具有可比性,分析方法是否科学,应用的公式是否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