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二、三级案例
案例1 蔡某于2013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数据库管理员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4月31日,公司与蔡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在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之前,蔡某向该网络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14年的绩效奖金,被该网络公司以绩效未达标为由予以拒绝。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5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蔡某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至该日,并将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万元及未休年假和倒休折算1万3千元,除该协议书中约定的上述款项外,蔡某不再另行要求公司给予补偿、赔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给付等。2016年3月21日,蔡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2014年的绩效奖金2万元。问题:1、蔡某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是否已过时效? 2、蔡某向仲裁委提出的仲裁申请是否会得到支持? 案例2 何某为某宾馆女员工,于2013年8月1日入职,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自2015年6月15日起,何某一直患病休病假。2015年7月31日,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