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诉人(案外人):李杰冲(曾用名李冠达),广东省XX市人,住本市河西街道办x路x号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国,男,52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1路一横巷x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李亚娟,女,46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x路一横巷x号,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超振,该社主任。
住所XX市杨梅镇。
申请事项: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xx)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20xx)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9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李某郭20xx年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位于XX市东山街道办上街东路69号的房产证为粤房字第118622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069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其后李某郭不还款因而成讼,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20xx)化民初字第2670号2671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于20xx年3月8日作出(20xx)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裁定给买受人李亚娟(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并变更登记为化国用(20xx)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5号房地产。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保修总厂名下,该厂是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属下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振郁(已于20xx年2月4日身故)。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是化州县公安局20xx年申请设立的集体企业,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年,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设立机动车保修总厂。20xx年2月15日开始,化州县公安局将保安服务总公司承包给李振郁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者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后所有经营资金,由承包者负责,所经营收处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费外,均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经营的贷款债务均有李振郁负责,公安局不负连带责任;20xx年2月15日之前原属保安服务公司的石场、地皮全部交回县公安局所有;承包经营中所需经费及一切费用开支由李振郁负责支付,公安局不负一切责任。20xx年6月3日,化州县计划委员会核准: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在上街垌东湖路(现上街东路)建办公室220m2、宿舍300m2,投资9.9万元由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自筹解决。同日,XX市城镇建设管理局根据计委上述文件批准保安服务总公司上述项目用地332.2m2。20xx年12月29日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在上述用地建房,XX市国土局同月30日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茂许证[化]字(20xx)069号),准予建职工住宅。后该公司保修总厂建成一层住宅,因扩路实建面积用地只有225m2,并在20xx年报建加建三层后建成四层住宅。此期间的用地及建房资金费用,都是公司承包经营者李振郁投资的。
李振郁负责经营管理及其后承包经营期间,曾经与被执行人李某郭签订《承包机动车辆保修厂协议书》(分包)一份,但是李某郭仅承包至20xx年度,且承包费一直拖欠,直至20xx年1月22日尚欠前一年度的承包费五万元。20xx年之后,李某郭虽然还在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任职,但是不再是承包经营者。据化州县公安局当年资料记裁,李某郭只是机动车保修总厂职工宿舍建设项目负责人,若20xx年1月11日有交土地地皮款给城市防洪工程东堤建设指挥部,也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交款人还是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而并非如
李某郭代机动车保修总厂到房产局办房产证时所写《保证书》所述的“我为了发展需要,我出资购地皮建办公综合楼”。并且李某郭当时出具的证明自己是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内容也不实,使用伪造的公盖。李某郭从未担任过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郭跟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没有任何产权关系。李某郭的妻子李亚娟在化州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裁定给她之后,未经合法报建,在原四层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层。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至证据十四可以证实。李某郭20xx年用于办假证明的假公章(见证据13页、14页)与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保存的该单位的公章印鉴(见证据十五)两相对比,可见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2厘米、字长0.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没有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7厘米、字长0.4厘米。
根据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经清产核资认定为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20xx]895号)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20xx]13号)规定: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均须按照该暂行办法界定产权;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依法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并报同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待界定资产”,在依照规定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脱钩企业在脱钩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对未办理脱钩手续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法规发[993]68号)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XX市人民法院是在执行标的物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用司法权取代行政权,擅自处置产权待界定资产的违法执行行为。
违法执行不仅将诉讼、审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义化为乌有,而且造成社会关系新的扭曲。申请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投资经营者李振郁的财产法定继承人,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作产权界定,标的物产权应当归属李振郁的财产继承人。因为案件已经在20xx年4月1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具状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审法院撤消(20xx)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将被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项为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执行回转。)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0一0年十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四份
证据 材料十五 份共七十二页
(诉讼代理人徐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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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案外人):李杰冲(曾用名李冠达),广东省XX市人,住本市河西街道办x路x号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国,男,52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1路一横巷x号。被申诉人(案外人):李亚娟,女,46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x路一横巷x号,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执行标的物买受人。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超振,该社主任。住所XX市杨梅镇。申请事项: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xx)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20xx)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9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李某郭20xx年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位于XX市东山街道办上街东路69号的房产证为粤房字第118622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069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其后李某郭不还款因而
执行监督申请书范文(汇总3篇)
申请人:xxx,男,_年_月_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_.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_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_号,组织机构代码_.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请求事项:1、依法对xx市法院_民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_民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 第七,由于涉案股权的违法执行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欠缺法定过户变更登记要件,该股权至今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但申请人却无从享受任何股东权益由于北京二中院上述执行行为严重违法,被执行的股东虽被非法变卖但一直欠缺法定的过户变更登记要件(附件5)。20XX年11月,民生银行借股权分置改革后申请注册资本金变更之机,违法向国家工商局申请将申请人名下的股权进行变更登记。后经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工商总局出具的工商企函字[20XX]第179号行政裁决答复书明确表示,“至今我局未办理过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民生银行股权转让给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巴士公司)的变更登记”。国务 执行申请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方拒不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时使用的文书。执行监督申请书范文申请人: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桃源路39号院二号楼法定代表人:范梦强,该公司董事长请求事项:1、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执字第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裁定将被违法委托变卖的股权依法予以执行回转。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出资购得中国民生银行原始股3150万股(附件1)成为民生银行的发起人股东。20XX年9月2日,申请人与民生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民生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4300万元,申请人以郑土权字第00599号土地使用证项下的11191.
执行监督申请书共2篇合集
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居处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恳求事项:1、依法对xx市法院(201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别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第1页共10页处自动履行(201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1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担当。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
民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诉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地址:电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请求事项:申请人因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两份裁定书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事实和理由:本案因一审、二审、再审之错误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确错误,导致申请人迟迟不能实施权益维护,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二一五年月日1 / 1
执行监督申请书
甲方: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合同编号:执行监督申请书申请人:xxx,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_.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宅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_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宅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_号,组织机构代码_.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哀求事项:1、依法对xx市法院_民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举行监督。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别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催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_民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_民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举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
执行监督申请书3篇
2、裁定将被违法委托变卖的股权依法予以执行回转。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_年出资购得中国民生银行原始股3150万股(附件1)成为民生银行的发起人股东。20_年9月2日,申请人与民生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民生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4300万元,申请人以郑土权字第00599号土地使用证项下的11191.333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率为71)(附件2)。但20_年11月民生银行在贷款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谎称申请人改变贷款用途,诉至北京二中院要求申请人提前偿还贷款,北京二中院以(20_)二中经初字第1213号调解书调解结案。第1页共4页20_年在申请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北京二中院于20_年9月2日向民生银行出具了(20_)二中执字第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要求作为本案债权人的民生银行“协助执行”“将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在你行(民生银行)持有的股份3150万股予以变卖",民生银行遂以自己的名义将申请人股权全部变卖给他人(附件4),使得申请人蒙受巨
执行监督申请书执行监督申请书
1.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人地址:2.执行案件信息执行案号:执行法院:被执行人:法院判决或裁定文书号:生效时间:3.申请事由本人因执行裁判文书所确认的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执行监督,要求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履行已确认的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监督的理由如下:(此处按照实际情况,结合起诉状、判决书等文件,详细阐述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4.申请内容本人请求人民法院:1.依照执行裁判文书及涉案法律法规,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2.对被申请执行人不当抗拒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予以制裁。5.申请理由1.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本人作为申请人,有权对被申请执行人的不当行为提出申请,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执行监督;2.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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