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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一项司法解释,经法释〔2003〕7号公布,法释〔2020〕17号修正,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买房知识常识,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明确、统一,以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各种因素,商品房的购买人(以下简称买受人)究竟应在多长时间内取得其所购商品房的权属证书,买受人、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房屋权属办理过程中各自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哪些?2003年4月28日颁布,并于2003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期限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同名17694)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概述1.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定义a.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争议。b. 纠纷涉及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等方面。c. 纠纷可能涉及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合同无效等问题。2.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特点a. 涉及面广,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者、中介机构等。b. 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合同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多个法律领域。c. 纠纷解决难度大,涉及合同履行、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3.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a.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b.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c.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法原则a.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合同。b.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c.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公平地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释义

漫谈《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漫谈《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 年 3 月 24 日,最高院审委会通过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解释》将于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学习了《解释》,虽然略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但学习下来,感到还是非常贴近近年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出现的新动向的。 我个人认为,近几年出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过去有不同的特点,其原因可能是商品房市场供需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大家可能还记得,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商品房市场遭受重创,价格下挫,因此在过去(可以粗略地指 99 年以前)产生的商品房合同纠纷,往往表现为出现“烂尾楼”,办不出“小产证”,开发商不接受小业主退房等。而近年来,我国商品房市场复苏,价格上扬,甚至有人认为过热或产生泡沫,因此近年产生的商品房合同纠纷,往往表现为产生问题后(包括无证预售或存在质量缺陷等),开发商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7号文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7号文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讲座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工作的法律影响及对策

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妥善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房屋买卖,是指城镇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二手房”买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处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的,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预约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没有约定定金条款,或者定金处罚数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

2025年漫谈《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漫谈《有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3月24日,最高院审委会通过了《有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下简称“《解释》”),《解释》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学习了《解释》,虽然略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但学习下来,感到还是非常贴近近年来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中出现新动向。 我个人认为,近几年出现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与过去有不一样特点,其原因也许是商品房市场供需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大家也许还记得,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商品房市场遭受重创,价格下挫,因此在过去(可以粗略地指99年此前)产生商品房协议纠纷,往往体现为出现“烂尾楼”,办不出“小产证”,开发商不接受小业主退房等。而近年来,我国商品房市场复苏,价格上扬,甚至有人认为过热或产生泡沫,因此近年产生商品房协议纠纷,往往体现为产生问题后(包括无证预售或存在质量缺陷等),开发商同意退房而小业主不一样意退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案例介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买卖合同被违约方解除,并要求返还订金。但卖方认为订金不应返还,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买方返还订金。这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参照以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订金不属于损失范畴,应当按照约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在预定期限内缴纳的定金,不属于违约金,对双方的约定不予改变。但在以下情况下,卖方有权返还或者不返还该定金:1.买受人自行放弃购房;2.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导致无法成交;3.非因卖方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

评析“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1 O eco n o mya n d I aw团 船自回 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 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和住房制 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 度改革的深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逐年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这些被“视 增加.而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使得实 为要约”的条款,即使未载入合同,也仍视 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中遇到了 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将承担违约 许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针对此,最高 评 析 人民法院2003年3月24日通过了《关于 责任。相比之下,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比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对当事人更为 有利,因此,这f第3条)更有利于保护购房 若干问题的解释》f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 人的权益。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 同 古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 2.解释对定金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 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 定。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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