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评议
摘要 : 本文 对 《 关于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 第 6 条 所 规定 的 两 款 内容 作出 进一步 的 探讨 和 分析 , 文中 着重 讨论 了 商品 房 预售 合同 的 成立 与 生效 问题 及 商品 房 预售 合同 的 不 生效 与 无效 的 区别 , 同时 就 登记 备案 对 合同 的 效力 影响 作 了 分析 , 并 对 该 解释 第 6 条 所 存在 的 不足 提出 自己 的 看法 。 关键 词 : 预售 合同 ; 合同 成立 与 生效 及 无效 ; 登记 备案 中图 分类 号 : D418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672 - 5557 ( 2004 ) 03 - 0061 - 04 在 现时 房 地产 纠纷 中 , 房屋 买卖 合同 纠纷 是 人们 关注 的 焦点 之一 , 中消协 多年 来 所 作 的 统计 表明 , 购房 者 与 开发 商 ( 或 销售 商 ) 因 买卖 房屋 而 产生 的 合同 纠纷 投诉 的 数量 一直 居 高 不 下 。 从 近年 的 立法 来 看 , 1995 年 生效 的 《 城市 房 地产 管理 法 》 也 仅 是 从 管理 角度 对 房 地产 转让 作出 了 粗略 的 规定 , 而 更 具体 的 规定 则 体现 为 建设 部 于 2001 年 颁布 的 《 商品 房 销售 管理 办法 》 和 1994 年 颁布 的 《 城市 商品 房 预售 管理 办法 》 , 同时 各地 也 制定 了 相应 的 条例 、 办法 等 , 但 这些 具体 规定 仅 为 行政 规章 或 地方 性 法规 , 从 法律 效力 等级 来 看 , 其 效力 对 法院 不 具有 当然 的 拘束 力 , 甚至 仅 局限 于 地方 上 适用 , 而且 其 内容 也 多 出于 行政 管理 方面 的 考虑 , 这 使得 实践 中 对 房 地产 买卖 合同 产生 的 纠纷 缺乏 全国 统一 的 有 严格 拘束 力 的 规范 。 针对 此 , 最高 人民 法院 2003 年 3 月 24 日 通过 了 《 关于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 ( 下 简称 解释 ) , 该 解释 自 2003 年 6 月 1 日 起 施行 。 该 解释 无疑 对 司法 机关 在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案件 中 起 到 了 较 好 的 指导 作用 。 本文 着重 对 司法 解释 的 第 6 条 所 规定 的 两 款 内容 作出 进一步 的 探讨 和 分析 , 并 对 该 条 所 存在 的 不足 提出 自己 的 看法 , 以 求教 于 同仁 。 一 、 商品 房 预售 合同 的 成立 与 生效 最高 人民 法院 2003 年 3 月 24 日 通过 了 《 关于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 的 第 6 条 第 2 款 “ 当事 人 以 办理 登记 备案 手续 为 商品 房 预售 合同 生效 条件 的 , 从 其 约定 , 但 当事 人 一方 已经 履行 主要 义务 , 对方 接受 的 除外 。 ” 从 该 条款 的 反面 推理 来 看 , 其 言 下 之 意 即 为 : 若 当事 人 未 约定 以 登记 备案 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