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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前言 随着 中国 商品 房 市场 的 快速 发展 ,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也 越来越 多 , 因此 最高 人民 法院 特别 颁布 了 本文 解释 , 以 规范 此类 案件 的 审理 。 关于 适用 法律 的 问题 对于 未 约定 限制 转让 的 情况 当 合同 不 约定 限制 转让 的 情况 下 , 如 买 受 人 向 第 三 人 转让 , 应当 以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物权 法 》 的 相关 规定 为 准 进行 处理 。 对于 约定 限制 转让 的 情况 当 合同 明确 约定 限制 转让 的 情况 下 , 在 买 受 人 与 第 三 人 转让 之间 , 应当 优先 考虑 由 开发 商 等 出售 单位 行使 优先 购买 权 。 如果 出售 单位 不 行使 优先 购买 权 , 则 须 要求 买 受 人 与 第 三 人 按 约定 向 开发 商 等 支付 违约 金 。 在 实践 中 , 当 约定 过于 苛刻 , 导致 无法 履行 或者 对 买 受 人 不 公平 的 , 应当 根据 《 合同 法 》 等 相关 法律 进行 调整 。 对于 楼层 及 朝向 问题 的 约定 当 合同 明确 约定 房屋 楼层 及 朝向 的 情况 下 , 如 开发 商 未 按 约定 交 房 , 则 买 受 人 有权 要求 按 约定 的 楼层 和 朝向 退货 或 要求 履行 合同 。 如果 开发 商 无法 履行 , 买 受 人 应当 按照 约定 获得 经济 补偿 。 如果 合同 中 并 未 约定 楼层 及 朝向 , 则 没有 约定 的 情况 下 应当 根据 《 物权 法 》 等 相关 法律 进行 处理 。 对于 房屋 质量 问题 的 处理 当 合同 中 明确 约定 合同 约定 房屋 质量 等 情况 下 , 如 开发 商 未 按 约定 交 房 , 则 买 受 人 可 要求 按照 合同 要求 提供 相应 的 质量 保证 、 维修 或 更换 。 如果 屋内 留 有 返修 和 整改 的 问题 , 开发 商 应当 承担 相应 的 返修 责任 。 如果 屋内 出现 严重 质量 问题 , 买 受 人 可 要求 退货 或 要求 开发 商 履行 义务 , 或者 同时 要求 赔偿 经济 损失 。 对于 物业 服务 问题 的 处理 当 合同 中 约定 服务 性质 的 情况 下 , 物业 公司 应当 按照 合同 要求 提供 服务 并 保证 服务 质量 。 如果 物业 公司 提供 的 服务 存在 不 合理 的 问题 , 如 费用 过 高 、 服务 不 达标 等 , 买 受 人 可以 要求 物业 公司 按照 合同 要求 提供 服务 , 并 要求 物业 公司 赔偿 经济 损失 。 结语 在 处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时 , 应当 遵循 《 合同 法 物权 法 》 等 相关 法律 的 规定 , 并 根据 具体 情况 进行 具体 分析 、 具体 处理 。 最高 人民 法院 颁布 本文 解释 , 旨在 进一步 规范 商品 房 市场 , 维护 购房 者 合法 权益 , 促进 商品 房 市场 健康 发展 。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 是 由 最高 人民 法院 审判 委员 会 于 2003 年 3 月 24 日 通过 , 并 自 2003 年 6 月 1 日 起 施行 的 法律 解释 。 后 经过 2020 年 12 月 23 日 最高 人民 法院 审判 委员 会 第 1823 次 会议 的 修正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_ 。 此 解释 旨在 正确 、 及时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法 典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城市 房 地产 管理 法 》 等 相关 法律 , 结合 民事 审判 实践 而 制定 。 其中 涉及 的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的 定义 : 房 地产 开发 企业 将 尚未 建成 或者 已 竣工 的 房屋 向 社会 销售 并 转移 房屋 所有权 于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 支付 价款 的 合同 。 2 . 预售 合同 的 效力 : 出卖 人 未 取得 商品 房 预售 许可 证明 与 买 受 人 订立 的 预售 合同 应 认定 无效 , 但 在 起诉 前 取得 许可 证明 的 , 可 认定 有效 。 3 . 销售 广告 和 宣传 资料 的 性质 : 视 为 要约 邀请 , 但 具体 确定 的 说明 和 允诺 对 合同 订立 及 房屋 价格 有 重大 影响 的 , 构成 要约 。 4 . 定金 的 处理 : 因 当事 人 一方 原因 未能 订立 合同 , 按 法律 规定 处理 定金 ; 因 不 可 归 责 于 双方 的 事由 导致 合同 未能 订立 , 出卖 人 应 返还 定金 。 5 . 认购 、 订购 、 预订 等 协议 的 认定 : 具备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主要 内容 且 出卖 人 已 收受 购房 款 的 , 认定 为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6 . 合同 登记 备案 的 要求 : 当事 人 不 能 以 未 办理 登记 备案 手续 为由 请求 确认 合同 无效 , 但 当事 人 另 有 约定 的 除外 。 此外 , 该 解释 还 规定 了 其他 相关 条款 , 如 买 受 人 因 出卖 人 与 第 三 人 恶意 串通 无法 取得 房屋 时 的 处理 办法 等 _ 。 最高 院 关于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 ( 1 ) 首先 , 它 明确 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的 定义 , 即 房 地产 开发 企业 将 尚未 建成 或者 已 竣工 的 房屋 向 社会 销售 并 转移 房屋 所有权 于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 支付 价款 的 合同 _ 。 其次 , 对于 预售 合同 的 效力 问题 , 解释 规定 , 如果 出卖 人 未 取得 商品 房 预售 许可 证明 而 与 买 受 人 订立 预售 合同 , 该 合同 应 被 认定 为 无效 。 但 如果 出卖 人 在 起诉 前 取得 了 预售 许可 证明 , 那么 该 合同 可以 被 认定 为 有效 _ 。 此外 , 解释 还 涉及 商品 房 的 销售 广告 和 宣传 资料 的 处理 。 虽然 这些 广告 和 资料 通常 被 视 为 要约 邀请 , 但 如果 出卖 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 解释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 2003 年 3 月 24 日 最高 人民 法院 审判 委员 会 第 1267 次 会议 通过 , 根据 2020 年 12 月 23 日 最高 人民 法院 审判 委员 会 第 1823 次 会议 通过 的 《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修改 〈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在 民事 审判 工作 中 适用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工会 法 》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 等 二 十 七 件 民事 类 司法 解释 的 决定 》 修正 ) 为 正确 、 及时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 反 的 , 应当 承担 违约 责任 。 纷 案件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法 典 》 《 中 第 四 条 出卖 人 通过 认购 、 订购 、 预订 华人 民 共和国 城市 房 地产 管理 法 》 等 相关 等 方式 向 买 受 人 收受 定金 作为 订立 商品 房 法律 , 结合 民事 审判 实践 , 制定 本 解释 。 买卖 合同 担保 的 , 如果 因 当事 人 一方 原因 第 一 条 本 解释 所 称 的 商品 房 买卖 合 未能 订立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应当 按照 法律 同 , 是 指 房 地产 开发 企业 ( 以下 统称 为 出卖 关于 定金 的 规定 处理 ; 因 不 可 归 责 于 当事 人 ) 将 尚未 建成 或者 已 竣工 的 房屋 向 社会 人 双方 的 事由 , 导致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未能 销售 并 转移 房屋 所有权 于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 订立 的 , 出卖 人 应当 将 定金 返还 买 受 人 。 第 五 条 商品 房 的 认购 、 订购 、 预订 等 支付 价款 的 合同 。 第 二 条 出卖 人 未 取得 商品 房 预售 许 协议 具备 《 商品 房 销售 管理 办法 》 第 十 六 条 可 证明 , 与 买 受 人 订立 的 商品 房 预售 合同 , 规定 的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的 主要 内容 , 并 a 应当 认定 无效 , 但是 在 起诉 前 取得 商品 房 出卖 人 已经 按照 约定 收受 购房 款 的 , 该 协 预售 许可 证明 的 , 可以 认定 有效 。 议 应当 认定 为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第 三 条 商品 房 的 销售 广告 和 宣传 资 第 六 条 当事 人 以 商品 房 预售 合同 未 按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办理 登记 备案 手 料 为 要约 邀请 , 但是 出卖 人 就 商品 房 开发 规划 范围 内 的 房屋 及 相关 设施 所 作 的 说明 续 为由 , 请求 确认 合同 无效 的 , 不 予 支持 。 和 允诺 具体 确定 , 并 对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的 当事 人 约定 以 办理 登记 备案 手续 为 商 订立 以及 房屋 价格 的 确定 有 重大 影响 的 , 品 房 预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的 司法 解释     一 、 引言     为 正确 、 及时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民法 典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城市 房 地产 管理 法 》 等 相关 法律 , 结 合 民事 审判 实践 , 制定 本 解释 。         二 、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的 订立 与 效力     ( 一 ) 本 解释 所 称 的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是 指 房 地产 开发 企业 ( 以 下 统称 为 出卖 人 ) 将 尚未 建成 或者 已 竣工 的 房屋 向 社会 销售 并 转移 房 屋 所有权 于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 支付 价款 的 合同 。     ( 二 ) 出卖 人 未 取得 商品 房 预售 许可 证明 , 与 买 受 人 订立 的 商品 房 预售 合同 , 应当 认定 无效 , 但是 在 起诉 前 取得 商品 房 预售 许可 证明 的 , 可以 认定 有效 。     ( 三 ) 商品 房 的 销售 广告 和 宣传 资料 为 要约 邀请 , 但是 出卖 人 就 商品 房 开发 规划 范围 内 的 房屋 及 相关 设施 所 作 的 说明 和 允诺 具体 确 定 , 并 对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的 订立 以及 房屋 价格 的 确定 有 重大 影响 的 , 应当 视 为 要约 。 该 说明 和 允诺 即使 未 载入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亦 应当 视 为 合同 内容 , 当事 人 违反 的 , 应当 承担 违约 责任 。     ( 四 ) 当事 人 以 约定 的 违约 金 过 高 为由 请求 减少 的 , 应当 以 违约 金 超过 造成 的 损失 30 % 为 标准 适当 减少 ; 当事 人 以 约定 的 违约 金 低于 造成 的 损失 为由 请求 增加 的 , 应当 以 违约 造成 的 损失 确定 违约 金 数 额 。     ( 五 )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没有 约定 违约 金 数额 或者 损失 赔偿 额 计算 方法 , 违约 金 数额 或者 损失 赔偿 额 可以 参照 以下 标准 确定 : 逾期 付款 的 , 按照 未 付 购房 款 总额 , 参照 中国 人民 银行 规定 的 金融 机构 计收 逾 期 贷款 利息 的 标准 计算 。 逾期 交付 使用 房屋 的 , 按照 逾期 交付 使用 房 屋 期间 有关 主管 部门 公布 或者 有 资格 的 房 地产 评估 机构 评定 的 同 地段 同类 房屋 租金 标准 确定 。         三 、 商品 房 销售 合同 的 履行 和 房屋 交付 使用     ( 一 ) 出卖 人 通过 认购 、 订购 、 预订 等 方式 向 买 受 人 收受 定金 作 为 订立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担保 的 , 如果 因 当事 人 一方 原因 未能 订立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应当 按照 法律 关于 定金 的 规定 处理 ; 因 不 可 归 责 于 当事

最高人民法院_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学习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汇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学习材料2012年6月12日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文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政 策 法 规 2 0 03 . 6 最 高人 民 法院 关于 审 理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纠纷 案 件 适 用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2003 年 3 月 24 日 最 高人 民 法 院 审判 委 员 会 第 1267 次 会议 通过 法 释 [ 2003 ] 7 号 文 2003 年 6 月 1 日 起 施行 为 正确 、 及 时 审理 商 品 房 买卖 合 同 纠纷 案件 , 根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合 同 法 》 、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城 市 房 地产 管理 法 》 、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担 保 法 》 等 相关 法律 , 结合 民事 审判 实践 , 制 定 本 解释 。 第 一 条 本 解 释 所 称 的 商 品 房 买卖 合 同 , 是 指 房 地产 开发 企业 ( 以下 统称 为 出卖 人 ) 将 尚未 建成 或者 已 竣工 的 房屋 向 社会 销 售 并 转移 房屋 所有权 于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 支付 价款 的 合 同 。 第 二 条 出卖 人 未 取得 商 品 房 预售 许可 证 明 , 与 买 受 人 订 立 的 商 品 房 预售 合 同 , 应 当 认定 无效 , 但是 在 起 诉 前 取得 商 品 房 预售 许可 证 明 的 , 可 以 认定 有效 。 第 三 条 商 品 房 的 销售 广告 和 宣传 资料 为 要 约 邀 请 , 但是 出卖 人 就 商 品 房 开发 规划 范围 内 的 房 屋 及 相关 设施 所 作 的 说 明和 允诺 具体 确定 , 并 对 商品 房 买卖 合 同 的 订立 以及 房屋 价格 的 确定 有 重大 影响 的 , 应 当 视 为 要 约 。 该 说 明和 允诺 即使 未 载入 商 品 房 买卖 合 同 , 亦 应 当 视 为 合 同 内容 , 当事 人 违 反 的 , 应 当 承担 违约 责任 。 第 四 条 出卖 人 通过 认购 、 订购 、 预订 等 方 式 向 买 受 人 收受 定 金 作 为 订立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担保 的 , 如果 因 当事 人 一方 原 因 未 能 订立 商 品 房 买卖 合 同 , 应 当 按 照 法律 关于 定 金 的 规定 处理 ; 因 不 可 归 责 于 当事 人 双方 的 事 由 , 导致 商 品 房 买卖 合 同 未 能 订立 的 , 出 卖 人 应 当 将 定金 返 还 买 受 人 。 第 五 条 商品 房 的 认购 、 订购 、 预订 等 协议 具备 《 商 品 房 销售 管理 办法 》 第 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7号文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维普 资讯 http : / / www . cqvip . com 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 巾 目 房 地产 金 ■ · 2003 · 簟 9 期 It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I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2003 年 3 月 24 日 最高 人民 法院 审判 委员 会 第 1267 次 会议 通过 法 释 [ 2003 ] 7 号 文 2003 年 6 月 1 日 起 施行 为 正确 、 及时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 根据 效 条件 的 , 从 其 约定 , 但 当事 人 一方 已经 履行 主要 义务 , 对方 接受 的 除外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法 通则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城市 房 地产 管理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第 七 条 拆迁 人 与 被 拆迁 人 按照 所有权 调换 形式 订立 担保 法 》 等 相关 法律 , 结合 民事 审判 实践 , 制定 本 解释 。 拆迁 补偿 安置 协议 , 明确 约定 拆迁 人 以 位置 、 用途 特定 的 第 一 条 本 解释 所 称 的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是 指 房 地产 房屋 对 被 拆迁 人 予以 补偿 安置 , 如果 拆迁 人 将 该 补偿 安置 开发 企业 ( 以下 统称 为 出卖 人 ) 将 尚未 建成 或者 已 竣工 的 房屋 另行 出卖 给 第 三 人 , 被 拆迁 人 请求 优先 取得 补偿 安置 房屋 的 , 应 予 支持 。 房屋 向 社会 销售 并 转移 房屋 所有权 于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 支付 价款 的 合同 。 被 拆迁 人 请求 解除 拆迁 补偿 安置 协议 的 , 按照 本 解释 第 二 条 出卖 人 未 取得 商品 房 预售 许可 证明 , 与 买 受 第 八 条 的 规定 处理 。 人 订立 的 商品 房 预售 合同 , 应当 认定 无效 , 但是 在 起诉 前 第 八 条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导致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取得 商品 房 预售 许可 证明 的 , 可以 认定 有效 。 目的 不 能 实现 的 , 无法 取得 房屋 的 买 受 人 可以 请求 解除 合 第 三 条 商品 房 的 销售 广告 和 宣传 资料 为 要约 邀请 , 同 、 返还 已 付 购房 款 及 利息 、 赔偿 损失 , 并 可以 请求 出卖 但是 出卖 人 就 商品 房 开发 规划 范围 内 的 房屋 及 相关 设施 所 人 承担 不 超过 已 付 购房 款 一 倍 的 赔偿 责任 : 作 的 说明 和 允诺 具体 确定 , 并 对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的 订立 以 ( 一 )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订立 后 , 出卖 人 未 告知 买 受 人 及 房屋 价格 的 确定 有 重大 影响 的 , 应当 视 为 要约 。 该 说明 又 将 该 房屋 抵押 给 第 三 人 ; 和 允诺 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A l I - / 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 千 问题 的 解释 ( 200 3 年 3 月 24 日 最高 人民 法院 审判 委员 会 第 1 267 次 会议 通过 ) 为 正确 及时 审 理 商 品 房 买卖 合 同 纠纷 案件 , 根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同 法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理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担 保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 结 合 民 事 审 判 实践 . 制定 本 解释 第 一 条 本 解释 所 称 的 商 品 房 买卖 合 同 , 是 指 房 地产 开 发 企业 ( 以下 统 称 为 L { J 卖 人 ) 将 尚 末 建 成 或 者 已 竣 工 的 房 屋 向 社 会 销售 并 转 移 房屋 所有 权 于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 支付 价款 的 合同 。 第 二 条 出卖 人 未 取得 商 品 房 预售 许 可 证 明 , 与 买 受 人 玎 立 的 商 品 房 预售 台 同 , 应 当 认 定 无效 , 但是 住 起 诉 前 取 得 商品 房 预 售 午 可 证 明 的 , 呵 以 认 定 有 效 。 第 三 条 商品 房 的 销售 广 告 和 宣传 资料 为 要约 邀请 , 但 是 出卖 人 就 商品 房 开发 规划 范 围 内 的 房 屋 及 相 关 设 施 所 作 的 说 明和 允 诺 具 体 确定 , 井 对 商 品 房 买卖 合同 的 订立 以及 房 屋 价格 的确 定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当 视 为 要 约 。 该 说 叫 和 允诺 即 使 未 载 八 商 品 房 买卖 合同 , 亦 7 4 法 释 【 2 0 0 3 ] 7 号 应 当 视 为 合 同 内容 , 当事 几 违 反 的 , 应 当 承担 违约 责任 。 第 四 条 出卖 人 通过 认 购 、 订购 、 预 ¨ 等 方 式 向 买 受 人 收 受 定 金 作 为 订立 商品 房 买 卖 合同 担 保 的 , 如果 因 当事 人 一 方 原 因 未 能 订 立 商品 房 买 卖 合 同 , 应 当 按 照 法律 关于 定金 的 规 定 处理 ; 因 不 可 归 贵 干 当 事 人 叔 方 的 事 由 , 导致 商 品 房 买卖 合 同 未 能 订 立 的 , 出卖 人 应 当 将 定 金 返 还 买 受 人 。 第 五 条 商

法律推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审理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 件 适用 法律 问题 的 解释 2012 年 3 月 31 日 最高 人民 法院 审判 委员 会 第 1545 次 会议 讨论 通过 了 《 买卖 合同 解释 》 。 该 司法 解释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 起 施行 。 为 正确 审理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法 通则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物权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事 诉讼 法 》 等 法律 的 规定 , 结合 审判 实践 , 制定 本 解 释 。 一 、 买卖 合同 的 成立 及 效力 第 一 条 当事 人 之间 没有 书面 合同 , 一方 以 送货 单 、 收 货 单 、 结算 单 、 发票 等 主张 存在 买卖 合同 关系 的 , 人民 法院 应当 结合 当事 人 之间 的 交易 方式 、 交易 习惯 以及 其他 相关 证据 , 对 买卖 合同 是否 成立 作出 认定 。 对账 确认 函 、 债权 确认 书 等 函件 、 凭证 没有 记载 债权 人 名称 , 买卖 合同 当事 人 一方 以此 证明 存在 买卖 合同 关系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但 有 相反 证据 足以 推翻 的 除外 。 送货 单 、 收 货 单 、 结算 单 、 发票 等 是 判定 买卖 合同 是否 成立 的 重要 证据 。 对账 确认 函 、 债权 确认 书 等 函件 、 凭证 具有 推定 合同 成立 的 效力 。 第 二 条 当事 人 签订 认购 书 、 订购 书 、 预订 书 、 意向 书 、 备忘 录 等 预 约 合同 , 约定 在 将来 一定 期限 内 订立 买卖 合同 , 一方 不 履行 订立 买 卖 合同 的 义务 , 对方 请求 其 承担 预约 合同 违约 责任 或者 要求 解除 预 约 合同 并 主张 损害 赔偿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本条 确认 了 认购 书 、 订购 书 、 预订 书 、 意向 书 、 允诺 书 、 备忘 录 等 预约 的 法律 效力 , 明确 承认 其 独立 契约 效力 , 制裁 恶意 违约 人 , 缔 约 过失 的 抗辩 从此 退出 历史 舞台 。 第 三 条 当事 人 一方 以 出卖 人 在 缔约 时 对 标的 物 没有 所有权 或者 处分 权 为由 主张 合同 无效 的 , 人民 法院 不 予 支持 。 出卖 人 因 未 取得 所有权 或者 处分 权 致使 标的 物 所有权 不 能 转移 , 买 受 人 要求 出卖 人 承担 违约 责任 或者 要求 解除 合同 并 主张 损害 赔偿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本条 对 出卖 人 在 缔约 和 履约 时 没有 所有权 或 处分 权 的 买卖 合同 的 效 力 问题 , 明确 地 予以 肯定 , 防止 了 大量 买卖 合同 遭遇 无效 认定 之 命 运 。 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同名17694)

1 《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 全文 解读       为 正确 、 及时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法 通则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城市 房 地产 管理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担保 法 》 等 相关 法律 , 结合 民事 审判 实践 , 制定 本 解释 。     【 释义 】 本条 说明 了 此 司法 解释 的 法律 依据 , 我们 可以 看到 依据 的 都 是 全国 人大 制定 的 法律 性 规范 文件 , 没有 一 部 是 行政 机构 制定 的 法规 或者 规章 , 这 说明 此 解释 的 制作 者 对 部分 行政 机构 制定 的 法规 及 规章 的 稳定 性 并 不 认同 , 为了 保证 此 解释 的 合法 性 , 作者 只 引用 了 相对 来 说 级别 比较 高 的 法律 。     另外 , 本人 在 此 做 一点 常识 性 解释 , 根据 《 立法 法 》 的 规定 , 我国 的 规范 性 文件 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 法规 、 自治 条例 和 单行 条例 、 国务院 部门 规章 和 地方 政府 规章 几 种 , 象 建设 部 的 《 商品 房 销售 管理 办法 》 就是 部门 规章 。 当然 最高 人民 法院 今 天 发布 的 这 个 司法 解释 不 在 此 列 , 它 是 根据 《 人民 法院 组织 法 》 第 三 十 三 条 的 规定 : “ 最高 人民 法院 对于 在 审判 过程 中 如何 具体 应用 法律 、 法令 的 问题 , 进行 解释 ” , 由于 目前 的 纠纷 多 是 由 人民 法院 审理 , 所以 可能 这 个 司法 解释 要 比 其他 文件 更为 有效 , 所 谓 “ 县官 不如 现 管 ” 啊 。       第 一 条   本 解释 所 称 的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是 指 房 地产 开发 企业 ( 以下 统称 为 出卖 人 ) 将 尚未 建成 或者 已 竣工 的 房屋 向 社会 销售 并 转移 房屋 所有权 于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 支 付 价款 的 合同 。     【 释义 】 本条 对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的 概念 进行 了 定义 , “ 商品 房 ” 大概 只有 在 中国 才 有 , 它 的 作为 房屋 的 一 种 , 是 相对 于 “ 公房 ” 和 “ 二手 房 ” 来 说 ; 不仅 如此 , 我们 还给 它 赋 予 了 新 的 内容 , 就是 那些 还 没有 完工 不 具备 使用 功能 的 房屋 。     中国 的 土地 制度 大概 是 历史 上 最 复杂 的 制度 , 中国 的 房屋 制度 可能 是 当代 世界 范 围 内 最为 复杂 的 制度 , 而 中国 的 房屋 预售 制度 则 为 至今 为止 人类 历史 上 空前绝后 最为 复杂 的 制度 , 这 项 制度 复杂 到 一个 政府 无法 对 它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概述1.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定义a.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争议。b. 纠纷涉及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等方面。c. 纠纷可能涉及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合同无效等问题。2.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特点a. 涉及面广,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者、中介机构等。b. 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合同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多个法律领域。c. 纠纷解决难度大,涉及合同履行、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3.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a.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b.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c.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法原则a.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合同。b.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c.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公平地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司法适用

第 29 卷 第 6 期 20 16 年 11 月 长春 理工 大学 学报 ( 社会 科学 版 ) J ourn 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 hnology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V o 1 . 29 N o . 6 NOV . 20 16 最高 院 《 关于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 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 第 三 条 的 司法 适用 郭仕捷 , 丁 国民 ( 福州 大学 法学 院 , 福建 福州 , 350100 ) [ 摘 要 ] 《 商 品 房 买卖 司法 解释 》 第 三 条 关于 销售 广告 和 宣传 资料 视 为 要约 的 条件 过于 严格 , 加 之 司法 实践 中 开发 商 的 伎 俩 、 法院 的 保 守 、 要 约 邀请 视 为 要 约 裁 判 标准 不 明确 等 , 导致 购 房 人 举证 困难 , 权益 保护 不 尽 到 位 。 购房 人 应 当 注意 取证 、 事先 预 防 ; 法院 则 应 当 以 更 宽松 的 标准 处理 相关 问题 ; 立法 应 当 将 第 三 条 中 条件 之 并列 模 式 转换 为 选择 模 式 。 [ 关键 词 ] 要约 ; 商 品 房 买卖 合 同 ; 合 同 纠纷 ; 司法 适用 [ 中图 分 类号 ] D 923 . 6 [ 文献 标识 码 ] A [ 作 者 简 介 ] 郭仕捷 ( 1993 一 ) , 男 , 硕士 研 究 生 , 研 究 方 向 为 消费 者 保 护法 、 经 济 调控 法 。 丁 国民 ( 1966 一 ) , 男 , 博士 , 教授 , 博 士 生 导师 , 研 究 方 向 为 经济 法 、 环境 法 。 最高 院 《 关于 审理 商 品 房 买卖 合 同 纠纷 案件 适 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 ( 以下 简称 《 商品 房 买卖 司 法 解释 》 ) 于 2003 年 6 月 1 日 生效 。 其 中 , 第 三 条 对 销售 广告 和 宣传 资料 视 为 合 同 内容 的 情形 进行 了 规定 , 该 条文 被 视 为 规制 商品 房 开发 商 虚 假 宣传 、 夸 大 宣传 的 利器 。 然而 , 在 司法 实践 中 , 其 运用 状 况 却 不 尽如人意 , 各地 法院 裁判 亦 有 所 差别 。 如何 理解 和 运用 该 条文 是 法律 从业 者 所 面临 的 难题 。 从 理论 上 讲 , 开发 商 通过 广告 宣传 , 目的 在于 诱使 民事 主体 与其 进行 房屋 买卖 交易 之 法律 行为 , 这 也 就 决定 了 该 种 广告 宣传 本质 上 为 要约 邀请 , 双 方 权利 义务 之 确定 最终 以 实际 签订 的 商 品 房 预售 合 同为 准 。 然而 , 虽 有 行政 部门 对 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 2020 修正 )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 2003 年 3 月 24 日 由 最高 人民 法院 审判 委员 会 第 1267 次 会议 通过 , 根据 2020 年 12 月 23 日 最高 人民 法院 审判 委员 会 第 1823 次 会议 通过 的 《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修改 〈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在 民事 审判 工作 中 适用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工会 法 》 若 干 问题 的 解释 〉 等 二 十 七 件 民事 类 司法 解释 的 决定 》 修正 ) 为 正确 、 及时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法 典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城市 房 地产 管理 法 》 等 相关 法律 , 结合 民事 审判 实践 , 制定 本 解 释 。 第 一 条 本 解释 所 称 的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是 指 房 地产 开发 企业 ( 以下 统称 为 出 卖 人 ) 将 尚未 建成 或者 已 竣工 的 房屋 向 社会 销售 并 转移 房屋 所有权 于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 支付 价款 的 合同 。 第 二 条 出卖 人 未 取得 商品 房 预售 许可 证明 , 与 买 受 人 订立 的 商品 房 预售 合同 , 应当 认定 无效 , 但是 在 起诉 前 取得 商品 房 预售 许可 证明 的 , 可以 认定 有效 。 第 三 条 商品 房 的 销售 广告 和 宣传 资料 为 要约 邀请 , 但是 出卖 人 就 商品 房 开发 规划 范围 内 的 房屋 及 相关 设施 所 作 的 说明 和 允诺 具体 确定 , 并 对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的 订立 以及 房屋 价格 的 确定 有 重大 影响 的 , 构成 要约 。 该 说明 和 允诺 即使 未 载入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亦 应当 为 合同 内容 , 当事 人 违反 的 , 应当 承担 违约 责任 。 第 四 条 出卖 人 通过 认购 、 订购 、 预订 等 方式 向 买 受 人 收受 定金 作为 订立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担保 的 , 如果 因 当事 人 一方 原因 未能 订立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应当 按照 法 律 关于 定金 的 规定 处理 ; 因 不 可 归 责 于 当事 人 双方 的 事由 , 导致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未 能 订立 的 , 出卖 人 应当 将 定金 返还 买 受 人 。 第 五 条 商品 房 的 认购 、 订购 、 预订 等 协议 具备 《 商品 房 销售 管理 办法 》 第 十 六 条 规定 的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的 主要 内容 , 并且 出卖 人 已经 按照 约定 收受 购房 款 的 , 该 协议 应当 认定 为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第 六 条 当事 人 以 商品 房 预售 合同 未 按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 3 月3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 1545次会议通过,根 据 2020年 12月2 3 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 正 确 审 理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等 法 律 的 规 定 ,结合审判实 践,制定本解释。一 、 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 当 事 人 之 间 没 有 书 面 合 同 ,一 方 以 送 货 单 、收 货 单 、结 算 单 、发票等主张 存 在 买 卖 合 同 关 系 的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交 易 方 式 、交易习惯以及其 他 相 关 证 据 ,对 买 卖 合 同 是否成立作出认 定 。对 账 确 认 函 、债 权 确 认 书 等 函 件 、凭证 没 有 记 载 债 权 人 名 称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 方 以 此 证 明 存 在 买 卖 合 同 关

评析“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维普 资讯 http : / / www . cqvip . com 1 O eco n o mya n d I aw 团 船 自 回 施 所 做 的 说明 和 允诺 具体 确定 , 并 对 商品 随着 房 地产 业 的 迅猛 发展 和 住房 制 房 买卖 合同 的 订立 以及 房屋 价格 的 确定 度 改革 的 深化 .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逐年 有 重大 影响 的 , 应当 视 为 要约 。 这些 被 “ 视 增加 . 而 相关 法律 规定 比较 原则 , 使得 实 为 要约 ” 的 条款 , 即使 未 载入 合同 , 也 仍 视 践 中 人民 法院 在 处理 此类 纠纷 中 遇到 了 为 合同 内容 , 当事 人 违反 的 , 将 承担 违约 许多 具体 适用 法律 的 问题 。 针对 此 , 最高 评 析 人民 法院 2003 年 3 月 24 日 通过 了 《 关于 责任 。 相比 之 下 , 违约 责任 的 损害 赔偿 比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缔约 过失 责任 的 损害 赔偿 对 当事 人 更为 有利 , 因此 , 这 f 第 3 条 ) 更 有利 于 保护 购房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 f 下 简称 解释 ) , 该 解释 自 人 的 权益 。 2003 年 6 月 1 日 起 施行 。 最 同 古 解释 对 商品 房 预售 合同 的 效力 、 商品 2 . 解释 对 定金 的 问题 作出 了 明确 的 规 房 销售 广告 、 拆迁 补偿 安置 、 房屋 面积 缩 定 。 解释 规定 , 出卖 人 通过 认购 、 订购 、 预 水 、 商品 房 的 交付 使用 及 风险 承担 、 商品 定 等 方式 向 买 受 人 收买 定金 作为 订立 商 房 质量 、 商品 房 包销 、 商品 房 担保 贷款 f 按 品 房 买卖 合同 担保 的 . 如果 因 当事 人 一方 揭 ) 等 方面 如何 具体 运用 法律 作出 更加 明 原因 未能 订立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应当 按照 确 、 具体 的 规定 。 其中 , 对 房 地产 开发 企业 法律 关于 定金 的 规定 来 处理 : 因 不 可 归 责 严重 违反 诚实 信用 原则 、 损害 买 受 人 利益 于 当事 人 双方 的 事由 , 导致 合同 未能 订立 的 恶意 违约 、 欺诈 等 行为 , 明确 规定 可以 的 , 出卖 人 应当 将 定金 返还 买 受 人 。 实际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蓉 问 一 题 的 解释 一 一 一 一 一一 院 关 于 审 适用 惩罚 性 赔偿 原则 。 从 这 点 可以 看出 , 上 很 多 开发 商 制作 的 认购 书 中 . 仅仅 规定 法院 出台 这 一 司法 解释 时 最 重要 的 考虑 了 购房 人士 一方 的 义务 . 即 在 几 日内 不 签 便 是 如何 保护 购房 人 的 利益 。 因为 在 实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评议

摘要 : 本文 对 《 关于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 第 6 条 所 规定 的 两 款 内容 作出 进一步 的 探讨 和 分析 , 文中 着重 讨论 了 商品 房 预售 合同 的 成立 与 生效 问题 及 商品 房 预售 合同 的 不 生效 与 无效 的 区别 , 同时 就 登记 备案 对 合同 的 效力 影响 作 了 分析 , 并 对 该 解释 第 6 条 所 存在 的 不足 提出 自己 的 看法 。 关键 词 : 预售 合同 ; 合同 成立 与 生效 及 无效 ; 登记 备案 中图 分类 号 : D418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672 - 5557 ( 2004 ) 03 - 0061 - 04 在 现时 房 地产 纠纷 中 , 房屋 买卖 合同 纠纷 是 人们 关注 的 焦点 之一 , 中消协 多年 来 所 作 的 统计 表明 , 购房 者 与 开发 商 ( 或 销售 商 ) 因 买卖 房屋 而 产生 的 合同 纠纷 投诉 的 数量 一直 居 高 不 下 。 从 近年 的 立法 来 看 , 1995 年 生效 的 《 城市 房 地产 管理 法 》 也 仅 是 从 管理 角度 对 房 地产 转让 作出 了 粗略 的 规定 , 而 更 具体 的 规定 则 体现 为 建设 部 于 2001 年 颁布 的 《 商品 房 销售 管理 办法 》 和 1994 年 颁布 的 《 城市 商品 房 预售 管理 办法 》 , 同时 各地 也 制定 了 相应 的 条例 、 办法 等 , 但 这些 具体 规定 仅 为 行政 规章 或 地方 性 法规 , 从 法律 效力 等级 来 看 , 其 效力 对 法院 不 具有 当然 的 拘束 力 , 甚至 仅 局限 于 地方 上 适用 , 而且 其 内容 也 多 出于 行政 管理 方面 的 考虑 , 这 使得 实践 中 对 房 地产 买卖 合同 产生 的 纠纷 缺乏 全国 统一 的 有 严格 拘束 力 的 规范 。 针对 此 , 最高 人民 法院 2003 年 3 月 24 日 通过 了 《 关于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 ( 下 简称 解释 ) , 该 解释 自 2003 年 6 月 1 日 起 施行 。 该 解释 无疑 对 司法 机关 在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案件 中 起 到 了 较 好 的 指导 作用 。 本文 着重 对 司法 解释 的 第 6 条 所 规定 的 两 款 内容 作出 进一步 的 探讨 和 分析 , 并 对 该 条 所 存在 的 不足 提出 自己 的 看法 , 以 求教 于 同仁 。 一 、 商品 房 预售 合同 的 成立 与 生效 最高 人民 法院 2003 年 3 月 24 日 通过 了 《 关于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 的 第 6 条 第 2 款 “ 当事 人 以 办理 登记 备案 手续 为 商品 房 预售 合同 生效 条件 的 , 从 其 约定 , 但 当事 人 一方 已经 履行 主要 义务 , 对方 接受 的 除外 。 ” 从 该 条款 的 反面 推理 来 看 , 其 言 下 之 意 即 为 : 若 当事 人 未 约定 以 登记 备案 手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一项司法解释,经法释〔2003〕7号公布,法释〔2020〕17号修正,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

2025年漫谈《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漫谈《有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3月24日,最高院审委会通过了《有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下简称“《解释》”),《解释》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学习了《解释》,虽然略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但学习下来,感到还是非常贴近近年来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中出现新动向。 我个人认为,近几年出现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与过去有不一样特点,其原因也许是商品房市场供需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大家也许还记得,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商品房市场遭受重创,价格下挫,因此在过去(可以粗略地指99年此前)产生商品房协议纠纷,往往体现为出现“烂尾楼”,办不出“小产证”,开发商不接受小业主退房等。而近年来,我国商品房市场复苏,价格上扬,甚至有人认为过热或产生泡沫,因此近年产生商品房协议纠纷,往往体现为产生问题后(包括无证预售或存在质量缺陷等),开发商同意退房而小业主不一样意退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精选 资料 解读 《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审理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问题 的 解释 》 ( 2012 年 3 月 31 日 最高 人民 法院 审判 委员 会 第 1545 次 会议 通过 )     为 正确 审理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法 通则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 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物权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事 诉讼 法 》 等 法律 的 规定 , 结合 审判 实 践 , 制定 本 解释 。 一 、 买卖 合同 的 成立 及 效力 第 一 条 当事 人 之间 没有 书面 合同 , 一方 以 送货 单 、 收 货 单 、 结算 单 、 发票 等 主张 存在 买卖 合 同 关系 的 , 人民 法院 应当 结合 当事 人 之间 的 交易 方式 、 交易 习惯 以及 其他 相关 证据 , 对 买卖 合同 是否 成立 作出 认定 。 对账 确认 函 、 债权 确认 书 等 函件 、 凭证 没有 记载 债权 人 名称 , 买卖 合同 当事 人 一方 以此 证明 存 在 买卖 合同 关系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但 有 相反 证据 足以 推翻 的 除外 。 交易 送货 单 可视 作 合同 司法 解释 第 一 条 规定 , 当事 人 之间 没有 书面 合同 , 一方 以 送货 单 、 收 货 单 、 结算 单 、 发票 等 主 张 存在 买卖 合同 关系 的 , 法院 应当 结合 当事 人 之间 的 交易 方式 、 交易 习惯 以及 其他 相关 证据 , 对 买卖 合同 是否 成立 作出 认定 。 李小宁 律师 介绍 , 实践 中 有 不少 小 公司 , 一般 都 是 以 送货 单 等 代替 签 合同 , “ 往往 一个 电话 , 经销 商 便 送货 上门 , 后来 卖 不 掉 了 又 以 没 订货 为由 要求 退货 ” 。 因此 , 新 的 司法 解释 更 利于 操作 。 至于 第 二 款 规定 的 空白 对账 确认 函 、 债权 确认 书 等 , 根据 司法 解释 的 规定 , 法院 会 首先 支持 原告 及 持有 函件 人 的 请求 , 但 如果 对方 能 提供 相反 证据 证明 , 则 法院 会 酌情 予以 判断 。 ( 速 解 : 送货 单 、 收 货 单 、 结算 单 等 可 证 买卖 合同 关系 。 ) 可 修改 编辑 精选 资料 第 二 条 当事 人 签订 认购 书 、 订购 书 、 预订 书 、 意向 书 、 备忘 录 等 预约 合同 , 约定 在 将来 一定 期 限 内 订立 买卖 合同 , 一方 不 履行 订立 买卖 合同 的 义务 , 对方 请求 其 承担 预约 合同 违约 责任 或 者 要求 解除 预约 合同 并 主张 损害 赔偿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最高 法院 新闻 发言 人 孙军工 介绍 , 这 是 司法 解释 遵循 “ 鼓励 交易 , 增加 财富 ” 的 原则 , 针对 在 市场 交易 活动 中 存在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关于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 的 理解 与 适用 2006 - 9 - 25 9 : 57 来源 : 法律 教育 网   【 大 中 小 】 【 我 要 纠错 】     一 、 起草 背景     随着 我国 市场 经济 体制 的 建立 , 房 地产 业 迅猛 发展 , 已 成为 国民 经济 的 支柱 产业 。 住 房 制度 深化 改革 和 城镇 居民 住房 的 社会 化 和 商品 化 , 使得 房 地产 业 在 我国 实现 全面 小康 进 程中 的 基础 性 、 先导 性 、 支柱 性 地位 越来越 为 社会 所 认同 。 《 城市 房 地产 管理 法 》 的 颁布 施行 和 商品 房 市场 的 发展 变化 , 商品 房 买卖 纠纷 也 日 益 凸现 , 成为 社会 矛盾 的 焦点 。 消费 者 协会 的 统计 资料 表明 , 商品 房 问题 为 近 几 年 来 的 十大 投诉 热点 。     针对 《 城市 房 地产 管理 法 》 施行 前 的 房 地产 纠纷 案件 , 我 院 曾于 1995 年 12 月 27 日 制定 了 《 关于 审理 房 地产 管理 法 施行 前 房 地产 开发 经营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解答 》 , 使 房 地产 纠纷 得以 及时 、 有效 地 处理 。 《 城市 房 地产 管理 法 》 施行 后 , 房 地产 市场 秩序 虽 较 以往 有 了 较 大 改观 , 但 由于 房 地产 市场 处于 发育 阶段 , 市场 管理 机制 尚 不 健全 , 商品 房 交易 行为 很 不 规范 , 特别 是 出卖 人 借机 违法 经营 , 如 无 证 销售 、 一 房 数 卖 、 面积 缩水 、 发布 虚假 广 告 等 , 严重 扰乱 了 房 地产 市场 秩序 , 损害 了 广大 买 受 人 的 利益 , 导致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大量 增加 。 全国 法院 20 XX 年 受理 的 8 万 多 件 房 地产 案件 中 ,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占 25 % , 而 在 20 XX 年 第 一 季度 受理 的 6898 件 房 地产 案件 中 ,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就 占 近 50 % 。 同时 , 现实 社会 和 审判 实践 中 出现 的 商品 房 包销 、 商品 房 担保 贷款 ( 按揭 ) 等 新 问 题 也 亟待 解决 。 而 现行 的 法律 法规 比较 原则 , 人民 法院 在 审理 商品 房 中 遇到 法律 适用 的 难 题 。 为此 , 从 20 XX 年 3 月初 , 我们 多 次 赴 全国 各地 进行 调研 , 并 广泛 征求 各级 法院 、 全 国 人大 法工委 、 国家 土地 资源 部 、 建设 部 、 专家 学者 、 律师 、 房 地产 开发 企业 、 消费 者 协 会 等 各 方面 意见 , 经过 数 十 次 讨论 易 稿 , 最后 经 我 院 审委会 讨论 通过 , 于 20 XX 年 5 月 7 日 公布 了 《 关于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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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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