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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

2025年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

此资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江苏省实行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  江苏省实行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的最新内容是怎样实行的呢?下文是小编搜集的江苏省实行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欢迎阅读!江苏省实行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如下简称办案规则),结合本省实际状况,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为《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一)项争议。  第三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

2025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修订后《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感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如下分别简称《办案规则》《组织规则》)。据此,竞业限制期限内予以经济赔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经济赔偿等争议案件将被纳入终局裁决合用范围。如下是我分享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快来看看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感人事争议(如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如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合用下列争议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

2025年最新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

最新XX省实施《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 索引号:sj014-b0402-20XX-023 公布机构: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曰期:20XX-10-12 文号:苏人社规[20XX]9号 主题词:江苏实施仲裁办案规则细则通知 有关印发《XX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XX省实施细则》印发給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状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曰 XX省实施《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感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如下简称办案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第1页 共15页受理的争议案件为《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其中第二条第 (一)项为劳动争议,第二条第 (

2025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修订后《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感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如下分别简称《办案规则》《组织规则》)。据此,竞业限制期限内予以经济赔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经济赔偿等争议案件将被纳入终局裁决合用范围。如下是分享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快来看看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感人事争议(如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如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合用下列争议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为《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一)项争议。第三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发生的争议。第四条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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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知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壹章第壹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为《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一)项争议。 第三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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