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为《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一)项争议。 第三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