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的资产减值管理的行为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电气集团有关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按照集团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的各项管理工作。第三条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集团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第四条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第五条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