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总则(一)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二)国家公务员的职责是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代表国家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三)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依法执行公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规范标准(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有坚定的信念和理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热爱祖国,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热爱人民,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呼声,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反对特权思想和官僚主义。(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和执行法律、政令的自觉性,严守纪律、严守机密;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徇私枉法。(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忠实履行职责,讲求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离岗位、玩忽职守和贻误工作。 实施与监督(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组织实施,并纳入各部门的目标管理。(二)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国家公务员执行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列入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作为确定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的依据之一。(三)各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国家公务员应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四)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章,对模范执行职业道德规范的国家公务员应予以表彰;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国家公务员,情节轻微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并违反纪律规定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 附则(一)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国家公务员。(二)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三)本规范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四)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