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第1章目的第1条为保证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财务报告数据的准确性,会计人员需按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会计凭证的取得、填制与保管工作。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会计人员取得、填制与保管会计凭证工作的管理。第3条会计凭证的相关界定。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而记账凭证又分为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2.企业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时,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各种会计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第2章原始凭证管理要求第4条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下列要素:1.凭证名称。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4.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与经济内容。 5.数量、单价、金额。 第5条原始凭证的印章必须齐全,其要求如下。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2.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3.自制原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