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修)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意义 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所获得的死因资料是公共卫生的 基础资料,连续稳定的死因报告能够客观估计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死因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 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组织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都应有主要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指定科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及网络,并有专(兼)职统计人员1-2名进行网络报告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报告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及评估。反馈其存在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 三、人口死亡信息收集 1、报告对象 在中国大陆死亡的大陆居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的新生儿)。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报告单位: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报告人: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3、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