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
海事法规经国务院同意, 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于3 月2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意见》指出,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优化船舶运力结构, 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并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意见》强调,对老旧运输船舶要进行严格管理,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强制退出水路运输市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从事水路运输。关于海船及河船类报废船龄,《意见》规定:客船类,包括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报废船龄为30年(含)以上(其中高速客船为25年)。液体货船类, 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报废船龄为31年(含)以上。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报废船龄3年(含)以上。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 推轮、驳船等, 海船类报废船龄为34年(含)以上;河船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