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 质量保证
第八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十九条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
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
质量标准;
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
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
10.确保完成自检;
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
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
(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
(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八)保存记录;
(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二)主要职责: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第三节 培 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第二十七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第二十八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第四节 人员卫生
第二十九条 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第三十条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人员应当正确理解相关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三十三条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
第三十四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第三十六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 原 则
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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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版)【精选文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版)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第六条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规范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药品 管理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药品 管理 法 实施 条例 》 , 制定 本 规范 。 第 二 条 企业 应当 建立 药品 质量 管理 体系 。 该 体系 应当 涵盖 影响 药品 质量 的 所有 因素 , 包括 确保 药品 质量 符合 预定 用途 的 有 组织 、 有 计划 的 全部 活动 。 第 三 条 本 规范 作为 质量 管理 体系 的 一 部分 , 是 药品 生产 管理 和 质量 控制 的 基本 要求 , 旨在 最大 限度 地 降低 药品 生产 过程 中 污染 、 交叉 污染 以及 混淆 、 差错 等 风险 , 确保 持续 稳定 地 生产 出 符合 预定 用途 和 注册 要求 的 药品 。 第 四 条 企业 应当 严格 执行 本 规范 , 坚持 诚实 守信 , 禁止 任何 虚假 、 欺骗 行为 。 第 二 章 质量 管理 第 一 节 原则 第 五 条 企业 应当 建立 符合 药品 质量 管理 要求 的 质量 目标 , 将 药品 注册 的 有关 安全 、 有效 和 质量 可 控 的 所有 要求 , 系统 地 贯彻 到 药品 生产 、 控制 及 产品 放行 、 贮存 、 发运 的 全 过程 中 , 确保 所 生产 的 药品 符合 预定 用途 和 注册 要求 。 第 六 条 企业 高层 管理 人员 应当 确保 实现 既定 的 质量 目标 , 不同 层次 的 人员 以及 供应 商 、 经销 商 应当 共同 参与 并 承担 各自 的 责任 。 第 七 条 企业 应当 配备 足够 的 、 符合 要求 的 人员 、 厂房 、 设施 和 设备 , 为 实现 质量 目标 提供 必要 的 条件 。 第 二 节 质量 保证 第 八 条 质量 保证 是 质量 管理 体系 的 一 部分 。 企业 必须 建立 质量 保证 系统 , 同时 建立 完整 的 文件 体系 , 以 保证 系统 有效 运行 。 第 九 条 质量 保证 系统 应当 确保 : ( 一 ) 药品 的 设计 与 研发 体现 本 规范 的 要求 ; ( 二 ) 生产 管理 和 质量 控制 活动 符合 本 规范 的 要求 ; ( 三 ) 管理 职责 明确 ; ( 四 ) 采购 和 使用 的 原 辅料 和 包装 材料 正确 无误 ; ( 五 ) 中间 产品 得到 有效 控制 ; ( 六 ) 确认 、 验证 的 实施 ; ( 七 ) 严格 按照 规程 进行 生产 、 检查 、 检验 和 复核 ; ( 八 ) 每 批 产品 经 质量 受权 人 批准 后方 可 放行 ; ( 九 ) 在 贮存 、 发运 和 随后 的 各种 操作 过程 中 有 保证 药品 质量 的 适当 措施 ; ( 十 ) 按照 自检 操作 规程 , 定期 检查 评估 质量 保证 系统 的 有效 性 和 适用 性 。 第 十 条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的 基本 要求 : ( 一 ) 制定 生产 工艺 , 系统 地 回顾 并 证明 其 可 持续 稳定 地 生产 出 符合 要求 的 产品 ; ( 二 ) 生产 工艺 及其 重大 变更 均 经过 验证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版)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规范 ( 2010 年 修订 版 )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规范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药品 管理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药品 管理 法 实施 条例 》 , 制定 本 规范 。 第 二 条 企业 应当 建立 药品 质量 管理 体系 。 该 体系 应当 涵盖 影响 药品 质量 的 所有 因素 , 包括 确保 药品 质量 符合 预定 用途 的 有 组织 、 有 计划 的 全部 活动 。 第 三 条 本 规范 作为 质量 管理 体系 的 一 部分 , 是 药品 生产 管理 和 质量 控制 的 基本 要求 , 旨在 最大 限度 地 降低 药品 生产 过程 中 污染 、 交叉 污染 以及 混淆 、 差错 等 风险 , 确保 持续 稳定 地 生产 出 符合 预定 用途 和 注册 要求 的 药品 。 第 四 条 企业 应当 严格 执行 本 规范 , 坚持 诚实 守信 , 禁止 任何 虚假 、 欺骗 行为 。 第 二 章 质量 管理 第 一 节 原则 第 五 条 企业 应当 建立 符合 药品 质量 管理 要求 的 质量 目标 , 将 药品 注册 的 有关 安全 、 有效 和 质量 可 控 的 所有 要求 , 系统 地 贯彻 到 药品 生产 、 控制 及 产品 放行 、 贮存 、 发运 的 全 过程 中 , 确保 所 生产 的 药品 符合 预定 用途 和 注册 要求 。 第 六 条 企业 高层 管理 人员 应当 确保 实现 既定 的 质量 目标 , 不同 层次 的 人员 以及 供应 商 、 经销 商 应当 共同 参与 并 承担 各自 的 责任 。 第 七 条 企业 应当 配备 足够 的 、 符合 要求 的 人员 、 厂房 、 设施 和 设备 , 为 实现 质量 目标 提供 必要 的 条件 。 第 二 节 质量 保证 第 八 条 质量 保证 是 质量 管理 体系 的 一 部分 。 企业 必须 建立 质量 保证 系统 , 同时 建立 完整 的 文件 体系 , 以 保证 系统 有效 运行 。 第 九 条 质量 保证 系统 应当 确保 : ( 一 ) 药品 的 设计 与 研发 体现 本 规范 的 要求 ; ( 二 ) 生产 管理 和 质量 控制 活动 符合 本 规范 的 要求 ; ( 三 ) 管理 职责 明确 ; ( 四 ) 采购 和 使用 的 原 辅料 和 包装 材料 正确 无误 ; ( 五 ) 中间 产品 得到 有效 控制 ; ( 六 ) 确认 、 验证 的 实施 ; ( 七 ) 严格 按照 规程 进行 生产 、 检查 、 检验 和 复核 ; ( 八 ) 每 批 产品 经 质量 受权 人 批准 后方 可 放行 ; ( 九 ) 在 贮存 、 发运 和 随后 的 各种 操作 过程 中 有 保证 药品 质量 的 适当 措施 ; ( 十 ) 按照 自检 操作 规程 , 定期 检查 评估 质量 保证 系统 的 有效 性 和 适用 性 。 第 十 条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的 基本 要求 : ( 一 ) 制定 生产 工艺 , 系统 地 回顾 并 证明 其 可 持续 稳定 地 生产 出 符合 要求 的 产品 ;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已 于 2010 年 10 月 19 日 经 卫生 部 部务 会议 审议 通过 , 现 予以 发布 , 自 2011 年 3 月 1 日 起 施行 。 部长 陈竺 二 一 一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规范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药品 管理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药品 管理 法 实施 条例 》 , 制定 本 规范 。 第 二 条 企业 应当 建立 药品 质量 管理 体系 。 该 体系 应当 涵盖 影响 药品 质量 的 所有 因素 , 包括 确保 药品 质量 符合 预定 用途 的 有 组织 、 有 计划 的 全部 活动 。 第 三 条 本 规范 作为 质量 管理 体系 的 一 部分 , 是 药品 生产 管理 和 质量 控制 的 基本 要求 , 旨在 最大 限度 地 降低 药品 生产 过程 中 污染 、 交叉 污染 以及 混淆 、 差错 等 风险 , 确保 持续 稳定 地 生产 出 符合 预定 用途 和 注册 要求 的 药品 。 第 四 条 企业 应当 严格 执行 本 规范 , 坚持 诚实 守信 , 禁止 任何 虚假 、 欺骗 行为 。 第 二 章 质量 管理 第 一 节 原则 第 五 条 企业 应当 建立 符合 药品 质量 管理 要求 的 质量 目标 , 将 药品 注册 的 有关 安全 、 有效 和 质量 可 控 的 所有 要求 , 系统 地 贯彻 到 药品 生产 、 控制 及 产品 放行 、 贮存 、 发运 的 全 过程 中 , 确保 所 生产 的 药品 符合 预定 用途 和 注册 要求 。 第 六 条 企业 高层 管理 人员 应当 确保 实现 既定 的 质量 目标 , 不同 层次 的 人员 以及 供应 商 、 经销 商 应当 共同 参与 并 承担 各自 的 责任 。 第 七 条 企业 应当 配备 足够 的 、 符合 要求 的 人员 、 厂房 、 设施 和 设备 , 为 实现 质量 目标 提供 必要 的 条件 。 第 二 节 质量 保证 第 八 条 质量 保证 是 质量 管理 体系 的 一 部分 。 企业 必须 建立 质量 保证 系统 , 同时 建立 完整 的 文件 体系 , 以 保证 系统 有效 运行 。 第 九 条 质量 保证 系统 应当 确保 : ( 一 ) 药品 的 设计 与 研发 体现 本 规范 的 要求 ; ( 二 ) 生产 管理 和 质量 控制 活动 符合 本 规范 的 要求 ; ( 三 ) 管理 职责 明确 ; ( 四 ) 采购 和 使用 的 原 辅料 和 包装 材料 正确 无误 ; ( 五 ) 中间 产品 得到 有效 控制 ; ( 六 ) 确认 、 验证 的 实施 ; ( 七 ) 严格 按照 规程 进行 生产 、 检查 、 检验 和 复核 ; ( 八 ) 每 批 产品 经 质量 受权 人 批准 后方 可 放行 ; ( 九 ) 在 贮存 、 发运 和 随后 的 各种 操作 过程 中 有 保证 药品 质量 的 适当 措施 ; ( 十 ) 按照 自检 操作 规程 , 定期 检查 评估 质量 保证 系统 的 有效 性 和 适用 性 。 第 十 条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的 基本 要求 : ( 一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79 号 《 药 品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 2010 年 修 订 ) 》 已 于 2010 年 10 月 19 日 经 卫 生 部 部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现 予 以 发 布 , 自 2011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 部 长 陈 竺 二 ○ 一 一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药 品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 2010 年 修 订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质 量 管 理 第 一 节 原 则 第 二 节 质 量 保 证 第 三 节 质 量 控 制 第 四 节 质 量 风 险 管 理 第 三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原 则 第 二 节 关 键 人 员 第 三 节 培 训 第 四 节 人 员 卫 生 第 四 章 厂 房 与 设 施 第 一 节 原 则 第 二 节 生 产 区 第 三 节 仓 储 区 第 四 节 质 量 控 制 区 第 五 节 辅 助 区 第 五 章 设 备 第 一 节 原 则 第 二 节 设 计 和 安 装 第 三 节 维 护 和 维 修 第 四 节 使 用 和 清 洁 第 五 节 校 准 第 六 节 制 药 用 水 第 六 章 物 料 与 产 品 第 一 节 原 则 第 二 节 原 辅 料 第 三 节 中 间 产 品 和 待 包 装 产 品 第 四 节 包 装 材 料 第 五 节 成 品 第 六 节 特 殊 管 理 的 物 料 和 产 品 第 七 节 其 他 第 七 章 确 认 与 验 证 第 八 章 文 件 管 理 第 一 节 原 则 第 二 节 质 量 标 准 第 三 节 工 艺 规 程 第 四 节 批 生 产 记 录 第 五 节 批 包 装 记 录 第 六 节 操 作 规 程 和 记 录 第 九 章 生 产 管 理 第 一 节 原 则 — 3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2010年修订含附录表(完整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2010年修订含附录表(完整版)
7\名称習附录1 无菌药品.doc習附录2 原料药.doc習附录3 生物制品.doc曹附录4 血液制品.doc曹附录5 中药制剂.doc曹附录6 放射性药品.doc習附录7 中药饮片doc曹附录8 医用氧.doc®附录9 取样.doc曹附录10 计算机化萦统.docx岂附录11 确认与验证.docx岂附录12 生化药品附录.docx習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2010 年修订含附录).doc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2010 年修订含附录).pdf - Adobe Aerobe第一章总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规范 ( 2010 年 修订 ) 》 第 一 章 第 一 条 为 规范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药品 管理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药品 管理 法 实施 条例 》 , 制定 本 规范 。 第 二 条 企业 应当 建立 药品 质量 管理 体系 。 该 体系 应当 涵盖 影响 药品 质量 的 所有 因素 包括 确保 药品 质量 符合 预定 用途 的 有 组织 、 有 计划 的 全部 活动 。 第 三 条 本 规范 作为 质量 管理 体系 的 一 部分 , 是 药品 生产 管理 和 质量 控制 的 基本 要求 旨在 最大 限度 地 降低 药品 生产 过程 中 污染 、 交叉 污染 以及 混淆 、 差错 等 风险 , 确保 持续 稳定 地 生产 出 符合 预定 用途 和 注册 要求 的 药品 。 第 四 条 企业 应当 严格 执行 本 规范 , 坚持 诚实 守信 , 禁止 任何 虚假 、 欺骗 行为 。 第 二 章 质量 管理 第 一 节 第 五 条 企业 应当 建立 符合 药品 质量 管理 要求 的 质量 目标 , 将 药品 注册 的 有关 安全 、 有效 和 质量 可 控 的 所有 要求 , 系统 地 贯彻 到 药品 生产 、 控制 及 产品 放行 、 贮存 、 发运 的 全 过程 中 , 确保 所 生产 的 药品 符合 预定 用途 和 注册 要求 。 第 六 条 企业 高层 管理 人员 应当 确保 实现 既定 的 质量 目标 , 不同 层次 的 人员 以及 供应 商 、 经销 商 应当 共同 参与 并 承担 各自 的 责任 。 第 七 条 企业 应当 配备 足够 的 、 符合 要求 的 人员 、 厂房 、 设施 和 设备 , 为 实现 质量 目标 提供 必要 的 条件 。 第 二 节 质量 保证 第 八 条 质量 保证 是 质量 管理 体系 的 一 部分 。 企业 必须 建立 质量 保证 系统 , 同时 建立 完整 的 文件 体系 , 以 保证 系统 有效 运行 。 第 九 条 质量 保证 系统 应当 确保 : ( 一 ) 药品 的 设计 与 研发 体现 本 规范 的 要求 ; ( 二 ) 生产 管理 和 质量 控制 活动 符合 本 规范 的 要求 ; ( 三 ) 管理 职责 明确 ; ( 四 ) 采购 和 使用 的 原 辅料 和 包装 材料 正确 无误 ; ( 五 ) 中间 产品 得到 有效 控制 ; ( 六 ) 确认 、 验证 的 实施 ; ( 七 ) 严格 按照 规程 进行 生产 、 检查 、 检验 和 复核 ; ( 八 ) 每 批 产品 经 质量 受权 人 批准 后方 可 放行 ; ( 九 ) 在 贮存 、 发运 和 随后 的 各种 操作 过程 中 有 保证 药品 质量 的 适当 措施 ; ( 十 ) 按照 自检 操作 规程 , 定期 检查 评估 质量 保证 系统 的 有效 性 和 适用 性 。 第 十 条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的 基本 要求 : ( 一 ) 制定 生产 工艺 , 系统 地 回顾 并 证明 其 可 持续 稳定 地 生产 出 符合 要求 的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 2011 年 1 月 17 日 卫生 部 令 第 79 号 公布 自 2011 年 3 月 1 日 起 施行 )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规范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药品 管理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药品 管理 法 实施 条例 》 , 制定 本 规范 。 第 二 条 企业 应当 建立 药品 质量 管理 体系 。 该 体系 应当 涵盖 影响 药品 质量 的 所有 因素 , 包括 确保 药品 质量 符合 预定 用途 的 有 组织 、 有 计划 的 全部 活动 。 第 三 条 本 规范 作为 质量 管理 体系 的 一 部分 , 是 药品 生产 管理 和 质量 控制 的 基本 要求 , 旨在 最大 限度 地 降低 药品 生产 过程 中 污染 、 交叉 污染 以及 混淆 、 差错 等 风险 , 确保 持续 稳定 地 生产 出 符合 预定 用途 和 注册 要求 的 药品 。 第 四 条 企业 应当 严格 执行 本 规范 , 坚持 诚实 守信 , 禁止 任何 虚假 、 欺骗 行为 。 - 1 - X 卫生 部 发布 国家 市场 监督 管理 总局 规章 第 二 章 质量 管理 第 一 节 原则 第 五 条 企业 应当 建立 符合 药品 质量 管理 要求 的 质量 目标 , 将 药品 注册 的 有关 安全 、 有效 和 质量 可 控 的 所有 要求 , 系统 地 贯彻 到 药品 生产 、 控制 及 产品 放行 、 贮存 、 发运 的 全 过程 中 , 确保 所 生产 的 药品 符合 预定 用途 和 注册 要求 。 第 六 条 企业 高层 管理 人员 应当 确保 实现 既定 的 质量 目标 , 不同 层次 的 人员 以及 供应 商 、 经销 商 应当 共同 参与 并 承担 各自 的 责任 。 第 七 条 企业 应当 配备 足够 的 、 符合 要求 的 人员 、 厂房 、 设施 和 设备 , 为 实现 质量 目标 提供 必要 的 条件 。 第 二 节 质量 保证 第 八 条 质量 保证 是 质量 管理 体系 的 一 部分 。 企业 必须 建立 质量 保证 系统 , 同时 建立 完整 的 文件 体系 , 以 保证 系统 有效 运行 。 第 九 条 质量 保证 系统 应当 确保 : - 2 - X 卫生 部 发布 国家 市场 监督 管理 总局 规章 ( 一 ) 药品 的 设计 与 研发 体现 本 规范 的 要求 ; ( 二 ) 生产 管理 和 质量 控制 活动 符合 本 规范 的 要求 ; ( 三 ) 管理 职责 明确 ; ( 四 ) 采购 和 使用 的 原 辅料 和 包装 材料 正确 无误 ; ( 五 ) 中间 产品 得到 有效 控制 ; ( 六 ) 确认 、 验证 的 实施 ; ( 七 ) 严格 按照 规程 进行 生产 、 检查 、 检验 和 复核 ; ( 八 ) 每 批 产品 经 质量 受权 人 批准 后方 可 放行 ; ( 九 ) 在 贮存 、 发运 和 随后 的 各种 操作 过程 中 有 保证 药品 质量 的 适当 措施 ; ( 十 ) 按照 自检 操作 规程 , 定期 检查 评估 质量 保证 系统 的 有效 性 和 适用 性 。 第 十 条 药品 生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版(含附录附件12个)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1 页共257 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 则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生化药品-2017013
总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生化药品附录的公告(2017年第29号)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生化药品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生化药品附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3月13日—1—附件生化药品附录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所指生化药品是指从动物的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中经前处理、提取、分离、纯化等制得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药品。主要包括:蛋白质、多肽、氨基酸及其衍生物、多糖、核苷酸及其衍生物、脂、酶及辅酶等(不包括生物制品附录所列产品)。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原材料的前处理、提取、分离、纯化等原料(原液)及其制剂的制备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原材料的采集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监督控制其来源及质量。第三条来源于人的组织、尿液的产品按照本附录执行。第二章原则第四条应建立完善的质量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解读word版
mod = viewthread & tid = 34219 & fromuid = 10232 关于 贯彻 实施 《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规范 ( 2010 年 修订 ) 》 的 通知 国 食药监 安 [ 2011 ] 101 号 各 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食品 药品 监督 管理 局 ( 药品 监督 管理 局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规范 ( 2010 年 修订 卫生 部 令 第 79 号 ) 已经 卫生 部 发布 , 自 2011 年 3 月 1 日 起 施行 。 为 做好 贯彻 实施 工作 , 依据 《 药品 管理 法 》 和 第 79 号 卫生 部 令 的 规定 , 现 将 实施 步骤 及 有关 要求 通知 如下 : 一 、 各 省级 食品 药品 监督 管理 部门 务必 髙 度 重视 《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规范 ( 2010 年 修订 ) 》 实施 工作 , 充分 认识 《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规范 ( 2010 年 修订 ) 》 实施 工作 的 重要 性 、 复杂 性 ; 充分 认识 实施 《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规范 ( 2010 年 修订 ) 》 对 确保 药品 质量 安全 , 促进 医药 经济 结构 调整 和 产业 升级 , 进一步 增强 我国 医药 产业 国际 竞争 能力 的 重要 意义 。 应 将 《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规范 ( 2010 年 修订 ) 》 的 实施 纳入 各级 食品 药品 监督 管理 部门 “ 十 二 五 ” 期间 药品 监管 工作 的 重点 , 加强 组织 领导 , 落实 工作 责任 , 结合 辖区 实际 情况 制定 具体 实施 方案 , 确保 各项 工作 落 到 实处 。 二 、 自 2011 年 3 月 1 日 起 , 凡 新建 药品 生产 企业 、 药品 生产 企业 新建 ( 改 、 扩建 ) 车间 均 应 符合 《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规范 ( 2010 年 修订 ) 》 的 要求 。 现有 药品 生产 企业 血液 制品 、 疫苗 、 注射 剂 等 无菌 药品 的 生产 , 应 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前 达到 《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规范 ( 2010 年 修订 ) 》 要求 。 mod = viewthread & tid = 34219 & fromuid = 10233 其他 类别 药品 的 生产 均 应 在 2015 年 1 2 月 3 1 日前 达到 《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规范 ( 2 010 年 修订 ) 》 要求 。 未 达到 《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规范 ( 2010 年 修订 ) 》 要求 的 企业 ( 车间 )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后 不得 继续 生产 药品 。 三 、 药品 生产 企业 应 根据 本 企业 的 实际 , 制定 《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规范 ( 2010 年 修订 ) 》 实施 计划 并 报 所在 地 省级 食品 药品 监督 管理 局 。 应 按照 《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规范 ( 2010 年 修订 ) 》 要求 , 建立 和 完善 企业 质量 管理 体系 , 配备 必要 的 药品 质量 管理 人员 ; 建立 和 更新 符合 本 企业 实际 的 各类 管理 软件 并 验证 和 试 运行 , 确保 新 的 软件 能够 满足 和 适应 本 企业 产品 生产 过程 的 使用 要求 , 全面 提升 企业 药品 生产 和 质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版-精编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2011年02月1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79 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陈竺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DOC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第四条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第五条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发布
中国药品标准2011年第l2卷第1期77 钠(钾)溶液【取硫酸溶液(1~20)90 mL与高碘酸钠(钾)溶液(2.3一l 000)110 mL混合制成】50 mL,置水 浴上加热15 min,放冷,加碘化钾试液10 mL,密塞,放置5 min,用硫代硫酸钠滴定液(0.05 moI·L )滴定, 至近终点时,加淀粉指示液1 mL,继续滴定至蓝色消失,并将滴定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每1 mL硫代硫酸 钠滴定液(0.05 mol·L )相当于0.910 9 mg甘露醇(c H 0 )。 本品含甘露醇(c H. O )不得少于7.0% 腺苷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ⅥD)测定。 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乙腈一0.04 mol·L 磷酸二氢钾溶 液(5:95)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60 nm。理论板数按腺苷峰计算应不低于3 000。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取腺苷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0.5%磷酸溶液制成每1 mL含12 g的溶液,即 得。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取本品0.5 g,精密称定,置具塞锥形瓶中,加乙醚20 mL,密塞,浸泡30 rain,滤过, 弃去乙醚,残渣挥干乙醚,连同滤纸一并置具塞锥形瓶中,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发布
信息集锦 2011年第20卷第4期 信息.集箨 重庆大足:扎实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发布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信息,为扎实推进辖区2011 据⋯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信息,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 年度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重庆市食品药 开征求 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简称新版 品监督管理局大足县分局近日采取“六强化”措施:一是强化宣教, 药品GMP)正式发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新版药品 力求通过多种宣传媒介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同时举办餐 GMP共14章、313条,相对于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篇幅大量 饮服务负责人培训班,增强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法 增加。新版药品GMP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按照“软 制观念;二是强化许可管理,严查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 件硬件并重”的原则,贯彻质量风险管理和药品生产全过程管理的 经营等违规行为;三是强化示
[医疗药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规范 ( 修订 )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药品 管理 法 》 规定 , 制定 本 规范 。 第 二 条 本 规范 是 药品 生产 和 质量 管理 的 基本 准则 。 适用 于 药品 制剂 生产 的 全 过程 、 原料 药 生产 中 影响 成品 质量 的 关键 工序 。 第 二 章 机构 与 人员 第 三 条 药品 生产 企业 应 建立 生产 和 质量 管理 机构 。 各级 机构 和 人员 职责 应 明确 , 并 配备 一定 数量 的 与 药品 生产 相 适应 的 具有 专业 知识 、 生产 经验 及 组织 能力 的 管理 人员 和 技术 人员 。 第 四 条 企业 主管 药品 生产 管理 和 质量 管理 的 负责 人 应 具有 医药 或 相关 专业 大专 以上 学历 , 有 药品 生产 和 质量 管理 经验 , 对 本 规范 的 实施 和 产品 质量 负责 。 第 五 条 药品 生产 管理 部门 和 质量 管理 部门 的 负责 人 应 具有 医药 或 相关 专业 大专 以上 学历 , 有 药品 生产 和 质量 管理 的 实践 经验 , 有 能力 对 药品 生产 和 质量 管理 中 的 实际 问题 作出 正确 的 判断 和 处理 。 药品 生产 管理 部门 和 质量 管理 部门 负责 人 不得 互相 兼任 。 第 六 条 从事 药品 生产 操作 及 质量 检验 的 人员 应 经 专业 技术 培训 , 具有 基础 理论 知识 和 实际 操作 技能 。 对 从事 高 生物 活性 、 高 毒性 、 强 污染 性 、 高 致 敏 性 及 有 特殊 要求 的 药品 生产 操作 和 质量 检验 人员 应 经 相应 专业 的 技术 培训 。 第 七 条 对 从事 药品 生产 的 各级 人员 应 按 本 规范 要求 进行 培训 和 考核 。 第 三 章 厂房 与 设施 第 八 条 药品 生产 企业 必须 有 整洁 的 生产 环境 ; 厂区 的 地面 、 路面 及 运输 等 不 应对 药品 的 生产 造成 污染 ; 生产 、 行政 、 生活 和 辅助 区 的 总体 布局 应 合理 , 不得 互相 妨碍 。 第 九 条 厂房 应 按 生产 工艺 流程 及 所 要求 的 空气 洁净 级别 进行 合理 布局 。 同 一 厂房 内 以及 相邻 厂房 之间 的 生产 操作 不得 相互 妨碍 。 第 十 条 厂房 应有 防止 昆虫 和 其它 动物 进入 的 设施 。 第 十 一 条 在 设计 和 建设 厂房 时 , 应 考虑 使用 时 便于 进行 清洁 工作 。 洁净 室 ( 区 〕 的 内 表面 应 平整 光滑 、 无 裂缝 、 接口 严密 、 无 颗粒 物 脱落 , 并 能 耐受 清洗 和 消毒 墙壁 与 地面 的 交界 处 宜 成 弧形 或 采取 其它 措施 , 以 减少 灰尘 积聚 和 便于 清洁 。 第 十 二 条 生产 区 和 储存 区 应有 与 生产 规模 相 适应 的 面积 和 空间 用 以 安置 设备 、 物料 , 便于 生产 操作 , 存放 物料 、 中间 产品 、 待 验 品 和 成品 , 应 最大
[医疗质量及标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第四条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第五条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DOC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局令第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于1999年3月18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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