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 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 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十四条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别。 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第十七条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第十八条 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第十九条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条 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第二十一条 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开,并装有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可避免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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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中有关安全、有效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制及产品放行、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品适用于预定的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第二条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质量标准。 包括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是确保药品质量符第九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实现既定的合预定用途所需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总和。质量目标,各部门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第十条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持续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稳定地生产出适用于预定用途、符合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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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1.本规范是为了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的合规性,从人员、设施、设备、物料、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方面,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提出明确的要求和规定。2.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原料药生产制剂生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生产等。 人员与培训1.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2.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培训制度,对从事与药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应当进行相应的培训。 厂房与设施1.生产区和储存区应当按照产品类别、用途和使用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和设计,并设置必要的隔离措施和防护设施,以降低交叉污染的风险。2.实验室和检验室应当按照产品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设计和装备,并确保其能够完成必要的检验和试验工作。 设备与器具1.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的要求,选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和仪器并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2.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生产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并尽可能采用自动化和智能化的控制系统,以降低人为操作失误的风险。 物料与产品1.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物料采购和进货验收制度,确保购进的物料符合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2.物料和产品的储存和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采取有效的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措施,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文件管理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文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2.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和使用,以保证其内容与实际操作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指导生产和质量管理。 生产过程管理1.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生产计划和操作规程,按照国家和地方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2.关键生产环节和质量控制点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质量管理与控制1.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药品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2.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等进行全面检验和试验,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数据的记录和分析。 变更管理1.企业应当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对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原辅料、包材等重要因素进行严格的变更审查和风险评估。2.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十、产品销售与召回1.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对销售的药品进行严格的质量审查和把关。2.对已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建立召回制度,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和追回。十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1.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对收到的投诉和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处理。2.对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及时向国家和地方监管部门报告,并严格控制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再次发生。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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