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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2021年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协议概述a.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买卖关系,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b.本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双方买卖关系的正式确立。c.本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条买卖标的标的物名称:_ 标的物数量:_ 标的物单价:_ 标的物总价:_b.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提供的标的物,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价款。c.双方对本协议中标的物的描述和数量达成一致,并确认无误。第三条付款方式付款方式:_ 付款期限:_ 付款地点:_b.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价款后,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标的物。c.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第四条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时间:_ 交货地点:_b.乙方应在甲方交付标的物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验收。c.如甲方未按时交付标的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第五条验收标准及方法验收标准:_ 验收方法:_b.如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在验收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1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1第一条协议概述a.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包括商品、数量、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等。b.双方同意遵守本协议的约定,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c.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第二条商品信息商品名称:_ 商品规格:_ 商品数量:_ 商品单价:_b.乙方确认上述商品信息无误,并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购买。c.双方同意在商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一致修改本协议相关条款。第三条交付与验收a.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商品交付给乙方。 交付方式:_ 交付地点:_ 交付时间:_b.乙方应在收到商品后_日内进行验收。验收标准:_ 验收方式:_ 验收结果:_c.如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在验收期限内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日内予以处理。第四条付款方式a.乙方应在商品交付后_日内,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 付款方式:_ 付款金额:_ 付款时间:_b.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货款后,应向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

一 、 引言 买卖 合同 在 市场 经济 活动 中 具有 基础 性 地位 , 为了 正确 审理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法 典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事 诉讼 法 》 等 法律 的 规定 , 结合 审判 实践 , 制定 了 买卖 合同 法 司法 解释 。 该 解释 对 买卖 合同 的 订立 、 效力 、 标的 物 交付 、 风险 负担 、 违约 责任 等 方面 做出 了 详细 规定 , 对于 统一 法律 适用 标准 , 维护 市场 交易 秩序 , 保障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具有 重要 意义 。 二 、 买卖 合同 的 订立 ( 一 ) 合同 订立 的 形式 1 . 书面 形式 解释 明确 规定 , 当事 人 之间 没有 书面 合同 , 一方 以 送货 单 、 收 货 单 、 结算 单 、 发票 等 主张 存在 买卖 合同 关系 的 , 人民 法院 应当 结合 当事 人 之间 的 交易 方式 、 交易 习惯 以及 其他 相关 证据 , 对 买卖 合同 是否 成立 作出 认定 。 对账 确认 函 、 债权 确认 书 等 函件 、 凭证 没有 记载 债权 人 名称 , 买卖 合同 当事 人 一方 以此 证明 存在 买卖 合同 关系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但 有 相反 证据 足以 推翻 的 除外 。 2 . 口头 形式 及 其他 形式 除 书面 形式 外 , 口头 形式 或 其他 形式 的 买卖 合同 同样 受 到 法律 保护 。 在 实践 中 , 应 根据 具体 的 交易 情形 , 综合 判断 当事 人 之间 是否 达成 了 买卖 合意 。 例如 , 当事 人 之间 通过 电话 、 邮件 等 方式 达成 的 关于 买卖 标的 物 、 价格 、 数量 等 主要 条款 的 约定 , 也 可 认定 为 买卖 合同 成立 。 ( 二 ) 要约 与 承诺 1 . 要约 的 认定 要约 是 订立 合同 的 表意 , 应 具备 订立 合同 的 意图 、 内容 具体 确定 以及 表明 经受 要约 人 承诺 , 要约 人 即 受 该 意思 表示 约束 等 条件 。 解释 规定 , 悬赏 人 以 公开 方式 声明 对 完成 一定 行为 的 人 支付 报酬 , 完成 特定 行为 的 人 请求 悬赏 人 支付 报酬 的 , 人民 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 但 悬赏 有 合同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规定 情形 的 除外 。 这 表明 悬赏 广告 构成 要约 , 相对 人 完成 指定 行为 即 构成 承诺 , 合同 成立 。 2 . 承诺 的 生效 承诺 生效 时 合同 成立 。 以 对话 方式 作出 的 要约 , 相对 人 应当 即时 作出 承诺 ; 以 非 对话 方式 作出 的 要约 , 承诺 应当 在 合理 期限 内 到达 。 采用 数据 电文 形式 订立 合同 , 收 件 人 指定 特定 系统 接收 数据 电文 的 , 该 数据 电文 进入 该 特定 系统 的 时间 , 视 为 到达 时间 ; 未 指定 特定 系统 的 , 该 数据 电文 进入 收 件 人 的 任何 系统 的 首次 时间 , 视

买卖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卖方,卖方收取货款的合同。第三条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明确合同的条款,确定买卖的商品、数量、价格、质量、交付期限、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第五条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及其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七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订立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当足以表明合同内容和履行要求,达成一致意见,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第九条采用电子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应当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下面是YJBYSWTT 整理的买卖合同,欢迎参考阅读。甲方(买方全称):乙方(卖方全称):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第二条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几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无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乙双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附后)。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每一台箱装箱房赠送一台一匹分体空调第五条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于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第1 页共2 页2、甲方未按规定期

合同范本之最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篇一: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发布时间:2012-06-05 15:15:17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默认小】 【打印】【关闭】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 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七条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解析:1、对于个体户或小额的买卖交易,以送货单、结算单等资料可以证明买卖成立。 2、强调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的效力相当于欠条,当事人应妥善保管。 二)预约合同。 (司法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析:1、预约合同也可具有约束双方的效力,强调诚信买卖。 2、合同法中并无预约合同的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解释  在当前市场经济中,买卖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类型,它广泛应用于商品交易的各个领域。为了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订。本文将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最新解释进行解读。  一、买卖合同的定义和范围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所有权保留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文件汇编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文件汇编目录一、所有权保留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二、特殊动产一物二卖履行纠纷类型化思考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三、不动产交易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四、再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辩护五、《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评析六、预约合同制度研究——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为中心所有权保留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是现代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种灵活的交易方式。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可以在未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先获得商品的所有权,但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本文将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并评价《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可以在商品交付后仍保留该商品的所有权,直到买方付清全部价款为止。在此期间,

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有效合同的要素(一)合同的表达合同的表达应当是自愿的,并且能够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意思。合同的表达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二)合同的客体合同的客体应当是可以买卖的物品或者资产。但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资产不得纳入合同的客体,例如危险物品、非法物品等。(三)合同的价格合同的价格应当明确,并且应当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价格应当包含所有对买卖物品的支付,例如代理费、保险费等。(四)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协商确定,但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关于合同期限的规定。 合同效力的认定(一)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的成立时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协商确定,但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付、支付等具体事实作出认定。(二)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的成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有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愿;2.涉及的客体可以被买卖;3.约定的履行期限符合法律规定;4.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5.涉及的价格可以被支付。(三)合同的无效原因合同的无效原因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1.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明确;2.约定的客体在合同签订之前已经损坏或者丧失;3.涉及的价格不真实;4.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5.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一)履行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协商确定,但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关于合同期限的规定。(二)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协商确定,但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关于合同履行方式的规定。(三)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主要根据以下几个原则:1.有违约的事实;2.损害的标的必须明确;3.损失的计算必须合法;4.违约责任的范围必须明确。 其他规定(一)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指买卖双方协商或者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解除合同的措施。(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协商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三)债权人保全措施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内容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以上就是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需仔细了解法律规定,遵守相关法律,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法律常识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法律常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当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买卖合同解释》考点解读第一部分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知识点1:合同关系之证明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知识点2:预约合同之效力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知识点3: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权处分的买卖合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院审已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由最高人民判委员会第1545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年 7 月 1日起施行。二 CL 二年五月十日法释〔 2012 〕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 年 3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 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 收货单、 结算单、 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像建设部的《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精解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精解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 1、可否仅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不可。 2、无抬头(没有债权人名称)的债权凭证(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可否直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可以。 第二条【预约的效力及违约救济】 明确肯定预约合同效力;如不签订本约,守约方可解除预约并追究预约违约责任。 第三条【无权处分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救济】 1、无权处分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买卖合同有效,物权变动效力待定。 【解读】解释依据物权法15条关于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的原则,在学理上出现重大突破,摒弃无权处分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之通说,采纳有效说,同时认为物权变动效力待定。 2、物权不能变动(所有权不能转移)的救济。 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第四条【判定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及效力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及《电子签名法》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1 第五条【电子信息产品的交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5)

最新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 7.暖气保修月; 8.煤气保修月; 9.电路保修月; 10.保修月; 11.保修月。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接时已去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当全部责任。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合同。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局部。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局部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合同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公证(指外销房))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外,责任方须按本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条款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2 条评析  内容提要: 预约合同的认定不能仅凭内容确定性标准,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未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预约合同包括单务预约和双务预约,但区别于附条件的本约、优先权协议、选择权合同。实践中同时存在大量非预约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需根据情况具体判断它们的法律性质和适用规则。预约的效力是使当事人产生“诚信磋商以订立本约的义务”。预约制度有区别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存在价值。预约能否实际履行应根据预约未决事项属于主观未决事项还是客观未决事项加以判定。违反预约的损害赔偿应根据缔约所处阶段进行确定,关注违约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规则。原则上不排除当事人主张本约履行利益的可能性。  2012 年 6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 号,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2 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导读:范文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范文: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4条

第二条甲方信息:_第三条乙方信息:_第四条签订日期:_签订地址:_第五条合同内容:第一条合同标的a.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标的物。b.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所提供的标的物。c.标的物为_,具体规格、型号、数量等详见附件一。第二条合同价格a.本合同标的物价格为人民币_元整。b.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日内将标的物交付给乙方。c.乙方应在收到标的物后_日内支付全部款项。第三条交付与验收a.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标的物交付给乙方。b.乙方应在收到标的物后_日内进行验收。c.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_日内向甲方支付款项。d.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验收不合格之日起_日内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日内进行修复或更换。第四条付款方式a.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款项。b.付款方式为_。c.乙方应在支付款项前向甲方提供付款凭证。第五条违约责任a.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_。b.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应向甲

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解读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解读2011 年 6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现风险控制进行深入理解分析后,将与我司业务联系密切的条款进行解读,供各部门参考。 一、关于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解读:买卖双方之间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能成立合同关系。建议:现场销售人员收取客户临定而未签认购书的情形,双方之间也形成了认购合同关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3)

最新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3) 最新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复原买受人;如有缺乏,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局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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