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像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来《合同法》第十五条已经规定了广告内容可以作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如果作为要约的话,其内容应当作为合同内容兑现,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又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这一条看起来是保护了消费者,但实际上它的潜台词是说:“如果广告不写 入合同,那么广告就不做为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就不需要就广告内容承担责任”。 幸运的是,起草《合同法》的学者们没有象建设部的官员这么写,否则全世界都会嘲笑中国法律人的弱智;更幸运的是,法官们的良知在他们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驱使他们力求恢复法理的真相,虽然只是恢复了“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这一部分,但已经是巨大的进步了,我们要向法官们致敬。 希望这一条最后直接改成“广告和宣传资料应当做为房地产合同的要约”,因为过长的定语使消费者难以理解,而且还会给欺诈者以更多开脱的机会。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释义】定金合同是中国房地产业的一个特有现象,签订了定金合同就是给消费者的脖子上上了一个小套,而收取了定金则将这个小套紧了紧,不退定金就是把这个小套拉了拉使消费者不得不低头,很多消费者不是为了房屋而购房,而是为了不使定金浪费而购房。 这一条本来是想说,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如果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应当退还定金,但是又觉得这样写好象太对不起开发商的良苦用心,所以又写了“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那么,怎么叫做“一方原因呢”?怎么又叫“未能订立商商品房买卖合同”呢?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释义】这一条是比较危险的,相当于确认了定金合同向买卖合同的转化条件;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应当减少纠纷的,但是我想这一条则是相反的,它增加了纠纷。 我们一般将定金合同称为预合同,而将买卖合同称为本合同,预合同实际上是给双方一个退出的机会,使大家在损失不大的情况下及时解除或者中止本来设想的交易行为,所以各国都规定了预合同解除的内容,严格限制将预合同认定为本合同的条件,但是这一条里我们看不到这种法律思想,很遗憾。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释义】此条解释可以说对症下药,基本上否定了登记备案制度的合法性,在目前登记制度没有建立以前,是一种进步;当然,如果登记制度建立了再这样写,可就是倒退了。这大概就是法律的其妙性之所在吧,此一时彼一时也。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释义】本来这一个司法解释全部都是写商品房的,但是这里却写到了拆迁房,可见是因为拆迁问题到了“非抓不可”的地步了;我想大概是有的法官自己体会到中国拆迁制度的腐败性了,当然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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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像建设部的《
2021年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2021年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协议概述a.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买卖关系,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b.本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双方买卖关系的正式确立。c.本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条买卖标的标的物名称:_ 标的物数量:_ 标的物单价:_ 标的物总价:_b.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提供的标的物,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价款。c.双方对本协议中标的物的描述和数量达成一致,并确认无误。第三条付款方式付款方式:_ 付款期限:_ 付款地点:_b.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价款后,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标的物。c.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第四条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时间:_ 交货地点:_b.乙方应在甲方交付标的物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验收。c.如甲方未按时交付标的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第五条验收标准及方法验收标准:_ 验收方法:_b.如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在验收
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前言自2020年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 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的出台,将会给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等方面的纠纷处理提供重要法律依据。 解释内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责任和诉讼时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规定了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原则和相关术语。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原则中的“合同自主原则”,即合同是自愿订立并由双方自主确定内容和条款。这一原则的明确,鼓励双方自主协商,增强其对自身权益的把控和保护。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买卖合同的订立方式、内容、要素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规定了非法机构与个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当尽到合同履行的义务,维护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三章是本司法解释的重点章节,规定了买卖合同履行时产生的问题

买卖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卖方,卖方收取货款的合同。第三条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明确合同的条款,确定买卖的商品、数量、价格、质量、交付期限、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第五条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及其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七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订立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当足以表明合同内容和履行要求,达成一致意见,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第九条采用电子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应当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审理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问题 的 解释 》 法院 审 已 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 由 最高 人民 判 委员 会 第 1545 次 会议 通过 , 现 予 公布 ,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二 CL 二 年 五月 十 日 法 释 〔 2012 〕 7 号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审理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问题 的 解释 ( 2012 年 3 月 31 日 最高 人民 法院 审判 委员 会 第 1545 次 会议 通过 ) 为 正确 审理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 根据 《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民法 通则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和国 物权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事 诉讼 法 》 等 法律 的 规定 , 结合 审判 实践 , 制定 本 解释 。 一 、 买卖 合同 的 成立 及 效力 第 一 条 当事 人 之间 没有 书面 合同 , 一方 以 送货 单 、 收 货 单 、 结算 单 、 发票 等 主张 存在 买卖 合同 关系 的 , 人民 法院 应当 结合 当事 人 之间 的 交易 方式 、 交易 习惯 以及 其他 相关 证据 , 对 买卖 合同 是否 成立 作出 认 定 。 对账 确认 函 、 债权 确认 书 等 函件 、 凭证 没有 记载 债权 人 名称 , 买卖 合同 当事 人 一方 以此 证明 存在 买卖 合同 关系 的 , 人 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但 有 相反 证据 足以 推翻 的 除外 。 第 二 条 当事 人 签订 认购 书 、 订购 书 、 预订 书 、 意向 书 、 备忘 录 等 预约 合同 , 约定 在 将来 一定 期限 内 订 立 买卖 合同 , 一 方 不 履行 订立 买卖 合同 的 义务 , 对方 请求 其 承担 预约 合同 违约 责任 或者 要求 解除 预约 合同 并 主张 损害 赔偿 的 , 人民 法 院 应 予 支持 。 第 三 条 当事 人 一方 以 出卖 人 在 缔约 时 对 标的 物 没有 所有权 或者 处分 权 为由 主张 合同 无效 的 , 人民 法院 不 予 支持 。 出卖 人 因 未 取得 所有权 或者 处分 权 致使 标的 物 所有权 不 能 转移 , 买 受 人 要求 出卖 人 承担 违约 责任 或者 要求 解除 合同 并 主张 损害 赔偿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第 四 条 人民 法院 在 按照 合同 法 的 规定 认定 电子 交易 合同 的 成立 及 效力 的 同时 , 还 应当 适用 电子 签名 法 的 相关 规定 。 二 、 标的 物 交付 和 所有权 转移 第 五 条 标的 物 为 无需 以 有形 载体 交付 的 电子 信息 产品 , 当事 人 对 交付 方式 约定 不 明确 , 且 依照 合同 法 第 六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仍 不 能 确定 的 , 买 受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下面是YJBYSWTT 整理的买卖合同,欢迎参考阅读。甲方(买方全称):乙方(卖方全称):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第二条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几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无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乙双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附后)。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每一台箱装箱房赠送一台一匹分体空调第五条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于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第1 页共2 页2、甲方未按规定期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法律常识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法律常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当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解释  在当前市场经济中,买卖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类型,它广泛应用于商品交易的各个领域。为了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订。本文将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最新解释进行解读。  一、买卖合同的定义和范围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所有权保留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

合同范本之最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新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 篇 一 : 最高 法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全文 】 最高 法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全文 发布 时间 : 2012 - 06 - 05 15 : 15 : 17 【 我 要 纠错 】 【 字号 大 默认 小 】 【 打印 】 【 关闭 】 第 三 十 六 条 买 受 人 已经 支付 标的 物 总价 款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以上 , 出卖 人 主张 取回 标的 物 的 , 人民 法院 不 予 支持 。 在 本 解释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 三 ) 项 情形 下 , 第 三 人 依据 物权 法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的 规定 已经 善意 取得 标的 物 所有权 或者 其他 物权 , 出卖 人 主张 取回 标的 物 的 , 人民 法院 不 予 支持 。 第 三 十 七 条 出卖 人 取回 标的 物 后 , 买 受 人 在 双方 约定 的 或者 出卖 人 指定 的 回赎 期间 内 , 消除 出卖 人 取回 标的 物 的 事由 , 主张 回赎 标的 物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买 受 人 在 回赎 期间 内 没有 回赎 标的 物 的 , 出卖 人 可以 另行 出卖 标的 物 。 出卖 人 另行 出卖 标的 物 的 , 出卖 所得 价款 依次 扣除 取回 和 保管 费用 、 再 交易 费用 、 利息 、 未 清偿 的 价 金 后 仍 有 剩余 的 , 应 返还 原 买 受 人 ; 如 有 不足 , 出卖 人 要求 原 买 受 人 清偿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但 原 买 受 人 有 证据 证明 出卖 人 另行 出卖 的 价格 明显 低于 市场 价格 的 除外 。 七 、 特种 买卖 “ ” 第 三 十 八 条 合同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规定 的 分期 付款 , 系 指 买 受 人 将 应付 的 总价 款 在 一定 期间 内 至少 分 三 次 向 出卖 人 支付 。 分期 付款 买卖 合同 的 约定 违反 合同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的 规定 , 损害 买 受 人 利益 , 买 受 人 主张 该 约定 无效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第 三 十 九 条 分期 付款 买卖 合同 约定 出卖 人 在 解除 合同 时 可以 扣留 已 受领 价 金 , 出卖 人 扣留 的 金额 超过 标的 物 使用 费 以及 标的 物 受损 赔偿 额 , 买 受 人 请求 返还 超过 部分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当事 人 对 标的 物 的 使用 费 没有 约定 的 , 人民 法院 可以 参照 当地 同类 标的 物 的 租金 标准 确定 。 第 四 十 条 合同 约定 的 样品 质量 与 文字 说明 不 一致 且 发生 纠纷 时 当事 人 不 能 达成 合意 , 样品 封存 后 外观 和 内在 品质 没有 发生 变化 的 , 人民 法院 应当 以 样品 为 准 ; 外观 和 内在 品质 发生 变化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 三 十 条 〔 本条 对应 2012 年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第 四 十 二 条 , 未 作 实质 性 修改 〕 买卖 合同 存在 下列 约定 内容 之一 的 , 不 属于 试用 买卖 。 买 受 人 主张 属于 试用 买卖 的 , 人民 法院 不 予 支持 : ( 一 ) 约定 标的 物 经过 试用 或者 检验 符合 一定 要求 时 , 买 受 人 应当 购买 标的 物 ; ( 二 ) 约定 第 三 人 经 试验 对 标的 物 认可 时 , 买 受 人 应当 购买 标的 物 ; ( 三 ) 约定 买 受 人 在 一定 期限 内 可以 调换 标的 物 ; ( 四 ) 约定 买 受 人 在 一定 期限 内 可以 退还 标的 物 。 【 新旧 对照 】 《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审理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问题 的 解释 》 ( 2012 年 7 月 1 日 起 施行 法 释 〔 2012 〕 8 号 ) 第 四 十 二 条 买卖 合同 存在 下列 约定 内容 之一 的 , 不 属于 试用 买卖 。 买 受 人 主张 属于 试用 买卖 的 , 人民 法院 不 予 支持 : ( 一 ) 约定 标的 物 经过 试用 或者 检验 符合 一定 要求 时 , 买 受 人 应当 购买 标的 物 ; ( 二 ) 约定 第 三 人 经 试验 对 标的 物 认可 时 , 买 受 人 应当 购买 标的 物 ; ( 三 ) 约定 买 受 人 在 一定 期间 内 可以 调换 标的 物 ; ( 四 ) 约定 买 受 人 在 一定 期间 内 可以 退还 标的 物 。 【 关联 规定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法 典 》 (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 ( 节录 ) 第 六 百 三 十 八 条 试用 买卖 的 买 受 人 在 试用 期 内 可以 购买 标的 物 , 也 可以 拒绝 购买 。 试用 期限 届满 , 买 受 人 对 是否 购买 标的 物 未 作 表示 的 , 视 为 购买 。 试用 买卖 的 买 受 人 在 试用 期 内 已经 支付 部分 价款 或者 对 标的 物 实施 出卖 、 出租 、 设立 担保 物权 等 行为 的 , 视 为 同意 购买 。 【 实务 解读 】 本条 规定 了 试用 买卖 的 四 种 排除 情形 。 试用 买卖 是 合同 成立 时 出卖 人 将 标的 物 交付 给 买 受 人 试用 , 买 受 人 在 试用 期间 内 决定 是否 购买 的 买卖 。 在 试用 买卖 中 , 出卖 人 有 义务 将 标的 物 交 由 买 受 人 , 且 买 受 人 可以 对 该 标的 物 进行 试验 性 使用 。 出卖 人 不 按 约定 将 标的 物 交付 买 受 人 试验 或 检验 的 , 买 受 人 可以 请求 出卖 人 交付 标的 物 由 其 试验 或 检验 , 也 可以 解除 合同 。 由此 可知 , 在 试用 买卖 中 , 试用 标的 物 是 买 受 人 的 权利 , 而 不是 义务 , 买 受 人 有权 决定 对 标的 物 不 进行 任何 使用 。 如果 买 受 人 不 经 试验 , 即 认为 满意 , 或 认为 不 满意 , 均 无不 可 。 从 性质 上 讲 , 试用 买卖 合同 是 附 生效 条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买卖合同解释》考点解读第一部分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知识点1:合同关系之证明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知识点2:预约合同之效力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知识点3: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权处分的买卖合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

一 、 引言 买卖 合同 在 市场 经济 活动 中 具有 基础 性 地位 , 为了 正确 审理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法 典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事 诉讼 法 》 等 法律 的 规定 , 结合 审判 实践 , 制定 了 买卖 合同 法 司法 解释 。 该 解释 对 买卖 合同 的 订立 、 效力 、 标的 物 交付 、 风险 负担 、 违约 责任 等 方面 做出 了 详细 规定 , 对于 统一 法律 适用 标准 , 维护 市场 交易 秩序 , 保障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具有 重要 意义 。 二 、 买卖 合同 的 订立 ( 一 ) 合同 订立 的 形式 1 . 书面 形式 解释 明确 规定 , 当事 人 之间 没有 书面 合同 , 一方 以 送货 单 、 收 货 单 、 结算 单 、 发票 等 主张 存在 买卖 合同 关系 的 , 人民 法院 应当 结合 当事 人 之间 的 交易 方式 、 交易 习惯 以及 其他 相关 证据 , 对 买卖 合同 是否 成立 作出 认定 。 对账 确认 函 、 债权 确认 书 等 函件 、 凭证 没有 记载 债权 人 名称 , 买卖 合同 当事 人 一方 以此 证明 存在 买卖 合同 关系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但 有 相反 证据 足以 推翻 的 除外 。 2 . 口头 形式 及 其他 形式 除 书面 形式 外 , 口头 形式 或 其他 形式 的 买卖 合同 同样 受 到 法律 保护 。 在 实践 中 , 应 根据 具体 的 交易 情形 , 综合 判断 当事 人 之间 是否 达成 了 买卖 合意 。 例如 , 当事 人 之间 通过 电话 、 邮件 等 方式 达成 的 关于 买卖 标的 物 、 价格 、 数量 等 主要 条款 的 约定 , 也 可 认定 为 买卖 合同 成立 。 ( 二 ) 要约 与 承诺 1 . 要约 的 认定 要约 是 订立 合同 的 表意 , 应 具备 订立 合同 的 意图 、 内容 具体 确定 以及 表明 经受 要约 人 承诺 , 要约 人 即 受 该 意思 表示 约束 等 条件 。 解释 规定 , 悬赏 人 以 公开 方式 声明 对 完成 一定 行为 的 人 支付 报酬 , 完成 特定 行为 的 人 请求 悬赏 人 支付 报酬 的 , 人民 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 但 悬赏 有 合同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规定 情形 的 除外 。 这 表明 悬赏 广告 构成 要约 , 相对 人 完成 指定 行为 即 构成 承诺 , 合同 成立 。 2 . 承诺 的 生效 承诺 生效 时 合同 成立 。 以 对话 方式 作出 的 要约 , 相对 人 应当 即时 作出 承诺 ; 以 非 对话 方式 作出 的 要约 , 承诺 应当 在 合理 期限 内 到达 。 采用 数据 电文 形式 订立 合同 , 收 件 人 指定 特定 系统 接收 数据 电文 的 , 该 数据 电文 进入 该 特定 系统 的 时间 , 视 为 到达 时间 ; 未 指定 特定 系统 的 , 该 数据 电文 进入 收 件 人 的 任何 系统 的 首次 时间 , 视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条款

《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 第 2 条 评析     内容 提要 : 预约 合同 的 认定 不 能 仅 凭 内容 确定 性 标准 , 关键 在于 当事 人 是否 有 明确 的 未 来 订立 本 约 的 意思 。 预约 合同 包括 单 务 预约 和 双 务 预约 , 但 区别 于 附 条件 的 本 约 、 优先 权 协议 、 选择 权 合同 。 实践 中 同时 存在 大量 非 预约 的 认购 书 、 订购 书 、 预订 书 、 意向 书 、 备 忘 录 等 , 需 根据 情况 具体 判断 它们 的 法律 性质 和 适用 规则 。 预约 的 效力 是 使 当事 人 产生 “ 诚 信 磋商 以 订立 本 约 的 义务 ” 。 预约 制度 有 区别 于 缔约 过失 责任 制度 的 存在 价值 。 预约 能否 实 际 履行 应 根据 预约 未决 事项 属于 主观 未决 事项 还是 客观 未决 事项 加以 判定 。 违反 预约 的 损 害 赔偿 应 根据 缔约 所 处 阶段 进行 确定 , 关注 违约 与 损害 之间 的 因果 关系 和 可 预见 性 规则 。 原则 上 不 排除 当事 人 主张 本 约 履行 利益 的 可能 性 。     2012 年 6 月 5 日 , 最高 人民 法院 公布 的 《 关于 审理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问题 的 解释 》 ( 法 释 [ 2012 ] 8 号 , 简称 《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 ) 第 2 条 规定 “ 当事 人 签订 认购 书 、 订购 书 、 预订 书 、 意向 书 、 备忘 录 等 预约 合同 , 约定 在 将来 一定 期限 内 订立 买卖 合同 , 一 方 不 履行 订立 买卖 合同 的 义务 , 对方 请求 其 承担 预约 合同 违约 责任 或者 要求 解除 预约 合同 并 主张 损害 赔偿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 此 条 继 最高 人民 法院 公布 《 公报 案例 》 “ 仲崇清 诉 上海 市 金轩 大 邸 房 地产 项目 开发 有限 公司 合同 纠纷 案 ” 之后 , [ 1 ] 对 预约 合同 及其 效力 进行 了 专门 的 规范 , 旨在 解决 实践 中 争议 颇 多 的 ( 尤其 是 商品 房 买卖 中 的 ) 认购 书 、 订购 书 、 预订 书 、 意向 书 、 备忘 录 等 的 法律 效力 问题 , 通过 承认 预约 的 独立 契约 效力 , “ 固定 双方 交 易 机会 , 制裁 恶意 预约 人 ” , 对 司法 实务 有着 积极 的 引导 意义 。 [ 2 ] 然而 关于 此 条 的 理解 和 适 用 , 学理 和 实务 依然 争议 颇 多 , 有 进一步 探讨 的 必要 。     一 、 预约 合同 的 内容 确定 性 及其 与 本 约 的 关系     从 字面 看来 , 《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 第 2 条 “ 认购 书 、 订购 书 、 预订 书 、 意向 书 、 备忘 录 等 预约 合同 ” 可 作 两 种 解释 : 一 是 实践 中 存在 的 “ 认购 书 、 订购 书 、 预订 书 、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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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文件汇编目录一、所有权保留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二、特殊动产一物二卖履行纠纷类型化思考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三、不动产交易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四、再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辩护五、《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评析六、预约合同制度研究——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为中心所有权保留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是现代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种灵活的交易方式。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可以在未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先获得商品的所有权,但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本文将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并评价《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可以在商品交付后仍保留该商品的所有权,直到买方付清全部价款为止。在此期间,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 法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全文 发布 时间 : 2012 - 06 - 05 15 : 15 : 17 【 我 要 纠错 】 【 字号 大 默认 小 】 【 打印 】 【 关闭 】     第 三 十 六 条 买 受 人 已经 支付 标的 物 总价 款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以上 , 出卖 人 主张 取回 标的 物 的 , 人民 法院 不 予 支持 。     在 本 解释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 三 ) 项 情形 下 , 第 三 人 依据 物权 法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的 规 定 已经 善意 取得 标的 物 所有权 或者 其他 物权 , 出卖 人 主张 取回 标的 物 的 , 人民 法院 不 予 支 持 。     第 三 十 七 条 出卖 人 取回 标的 物 后 , 买 受 人 在 双方 约定 的 或者 出卖 人 指定 的 回赎 期间 内 , 消除 出卖 人 取回 标的 物 的 事由 , 主张 回赎 标的 物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买 受 人 在 回赎 期间 内 没有 回赎 标的 物 的 , 出卖 人 可以 另行 出卖 标的 物 。     出卖 人 另行 出卖 标的 物 的 , 出卖 所得 价款 依次 扣除 取回 和 保管 费用 、 再 交易 费用 、 利 息 、 未 清偿 的 价 金 后 仍 有 剩余 的 , 应 返还 原 买 受 人 ; 如 有 不足 , 出卖 人 要求 原 买 受 人 清偿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但 原 买 受 人 有 证据 证明 出卖 人 另行 出卖 的 价格 明显 低于 市场 价格 的 除外 。     七 、 特种 买卖     第 三 十 八 条 合同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规定 的 “ 分期 付款 ” , 系 指 买 受 人 将 应付 的 总 价款 在 一定 期间 内 至少 分 三 次 向 出卖 人 支付 。     分期 付款 买卖 合同 的 约定 违反 合同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的 规定 , 损害 买 受 人 利益 买 受 人 主张 该 约定 无效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第 三 十 九 条 分期 付款 买卖 合同 约定 出卖 人 在 解除 合同 时 可以 扣留 已 受领 价 金 , 出卖 人 扣留 的 金额 超过 标的 物 使用 费 以及 标的 物 受损 赔偿 额 , 买 受 人 请求 返还 超过 部分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当事 人 对 标的 物 的 使用 费 没有 约定 的 , 人民 法院 可以 参照 当地 同类 标的 物 的 租金 标准 确定 。     第 四 十 条 合同 约定 的 样品 质量 与 文字 说明 不 一致 且 发生 纠纷 时 当事 人 不 能 达成 合意 , 样品 封存 后 外观 和 内在 品质 没有 发生 变化 的 , 人民 法院 应当 以 样品 为 准 ; 外观 和 内在 品质 发生 变化 , 或者 当事 人 对 是否 发生 变化 有 争议 而 又 无法 查明 的 , 人民 法院 应当 以 文字

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七条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七、特种买卖第1 页共39 页第三十八条合同法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司法 解释 第 一 条 当事 人 之间 没有 书面 合同 , 一方 以 送货 单 、 收 货 单 、 结算 单 、 发票 等 主张 存在 买卖 合同 关系 的 , 人民 法院 应当 结合 当事 人 之间 的 交易 方式 、 交易 习惯 以及 其他 相关 证据 , 对 买卖 合同 是否 成立 作出 认定 。 对账 确认 函 、 债权 确认 书 等 函件 、 凭证 没有 记载 债权 人 名称 , 买卖 合同 当事 人 一方 以此 证明 存在 买卖 合同 关系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但 有 相反 证据 足以 推翻 的 除外 。 解析 : 1 、 对于 个体 户 或 小额 的 买卖 交易 , 以 送货 单 、 结算 单 等 资料 可以 证明 买卖 成立 。 2 、 强调 对账 确认 函 、 债权 确认 书 等 函件 的 效力 相当 于 欠条 , 当事 人 应 妥善 保管 。 二 ) 预约 合同 。 ( 司法 解释 第 二 条 当事 人 签订 认购 书 、 订购 书 、 预订 书 、 意向 书 、 备忘 录 等 预约 合同 , 约定 在 将来 一定 期限 内 订立 买卖 合同 , 一方 不 履行 订立 买卖 合同 的 义务 , 对方 请求 其 承担 预约 合同 违约 责任 或者 要求 解除 预约 合同 并 主张 损害 赔偿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解析 : 1 、 预约 合同 也 可 具有 约束 双方 的 效力 , 强调 诚信 买卖 。 2 、 合同 法 中 并 无 预约 合同 的 相关 规定 , 以前 实践 中 , 认购 书 、 意向 书 等 预约 合同 除非 详细 约定 了 具体 责任 等 , 否则 法院 并 不 能 就此 直接 判处 “ 违约 方 ” 承担 相应 的 违约 责任 。 新 司法 解释 出台 后 , 对于 商品 房 买卖 此类 合同 , 法院 可以 考虑 到 购房 者 的 实际 损失 , 相应 提高 赔偿 的 额度 。 ( 三 ) 无权 处分 的 合同 后果 。 司法 解释 第 三 条 当事 人 一方 以 出卖 人 在 缔约 时 对 标的 物 没有 所有权 或者 处分 权 为由 主张 合同 无效 的 , 人民 法院 不 予 支持 。 出卖 人 因 未 取得 所有权 或者 处分 权 致使 标的 物 所有权 不 能 转移 , 买 受 人 要求 出卖 人 承担 违约 责任 或者 要求 解除 合同 并 主张 损害 赔偿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解析 : able " as guiding ideology , conscientiously implement the party ' s sixteen and the fifthPlenary Session of the 16 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 the eight plenary session of the two committee , the Communist Youth League XX League in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5 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 two session of the five plenary meeting spirit , fully implement the 1 . 基于 处分 行为 和 负担 行为 的 区分 , 无权 处分 他人 之 物 的 合同 不再 效力 待定 , 而是 成为 有效 合同 ( 对 合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导读 : 范文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 范文 :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 《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 已 于 2003 年 3 月 24 日 由 最高 人民 法院 审判 委员 会 第 1267 次 会议 通过 。 现 予 公布 , 自 2003 年 6 月 1 日 起 施行 。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其中 , 商品 房 的 认购 、 订购 、 预订 等 协议 具备 《 商品 房 销售 管理 办法 》 第 十 六 条 规定 的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的 主要 内容 , 并且 出卖 人 已经 按照 约定 收受 购房 款 的 , 该 协议 应当 认定 为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当事 人 名 称 或者 姓名 和 住所 ; 商品 房 基本 状况 ; 商品 房 的 销售 方式 ; 商品 房 价款 的 确定 方式 及 总价 款 、 付款 方式 、 付款 时间 ;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交付 使用 条件 及 日期 ; 装饰 、 设备 标准 承诺 ; 供水 、 供电 、 供热 、 燃气 、 通讯 、 道路 、 绿化 等 配套 基础 设施 和 公共 设施 的 交付 承诺 和 有关 权益 、 责任 ; 公共 配套 建筑 的 产权 归属 ; 面积 差异 的 处理 方式 ; 办理 产权 登记 有关 事宜 ; 解决 争议 的 方法 ; 违约 责任 ; 双方 约定 的 其他 事项 。 为 正确 、 及时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民法 通则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城 市 房 地产 管理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担保 法 》 等 相关 法律 , 结合 民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事 审判 实践 , 制定 本 解释 。 第 一 条 本 解释 所 称 的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是 指 房 地产 开发 企业 将 尚 未 建成 或者 已 竣工 的 房屋 向 社会 销售 并 转移 房屋 所有权 于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 支付 价款 的 合同 。 第 二 条 出卖 人 未 取得 商品 房 预售 许可 证明 , 与 买 受 人 订立 的 商品 房 预售 合同 , 应当 认定 无效 , 但是 在 起诉 前 取得 商品 房 预售 许可 证明 的 , 可以 认定 有效 。 第 三 条 商品 房 的 销售 广告 和 宣传 资料 为 要约 邀请 , 但是 出卖 人 就 商品 房 开发 规划 范围 内 的 房屋 及 相关 设施 所 作 的 说明 和 允诺 具体 确 定 , 并 对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的 订立 以及 房屋 价格 的 确定 有 重大 影响 的 , 应当 视 为 要约 。 该 说明 和 允诺 即使 未 载入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亦 应当 视 为 合同 内容 , 当事 人 违反 的 , 应当

2025年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合同双方:甲方(卖方):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买方):_(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拥有_(商品名称)的销售权,并愿意将其销售给乙方;乙方愿意购买甲方所销售的商品,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商品的购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商品及价格1.1 甲方同意向乙方销售_(商品名称),规格为_,数量为_。1.2 商品的价格为每单位_元(大写:_元整),总计人民币_元(大写:_元整)。第二条交付及运输2.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商品交付给乙方。2.2 商品的运输方式为_,运输费用由_方承担。2.3 商品的交付地点为_。第三条支付方式3.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以货币形式向甲方支付货款。3.2 乙方支付货款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_日内。3.3 乙方支付货款的方式为_。第四条质量保证4.1 甲方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_(商品名称)的质量标准,并保证商品的性能、安全、环保等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2 商品的保质期为_个月/年。4.3 商品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要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3)

最新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3) 最新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复原买受人;如有缺乏,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局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范本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范本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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