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 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己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总 则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 工日费用标准》表四费。 (附) 收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1.0.6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旋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7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基价和1.0.5(2)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1.O.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投资额4 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 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但费应小额。其计不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 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费 的计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费额。 1.0.9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1级) 0.8 5;较复杂(11级)1.0;复杂(IIl级)1.1 5。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 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高程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 l; 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 0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 1.0.1 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向发包人收取总体协调费。 4%6% 1.0.1 2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2 矿山采选工程 2.1 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金黄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2.2.1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1 <100m, ,可采煤层多于2层, ; 程; 系统及设施;各 2.2.2 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2 3 加工冶炼工程 3.1 加工程范围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天、电子核加工、轻、纺织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3.2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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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 0。发包人

2021年监理费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办事收费1.新《管理规定》界定的监理办事规模分为勘案、设计、施工和保修等四个阶段,施工阶段办事称为"施工(工程)监理",其它阶段办事称为"相关办事",根据委托规模及工作内容辨别按相应收费标准计取办事用度。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按建设部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规模和规模标准规定》划分),其施工监理办事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和相关办事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参考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施工监理办事用度计取(1)施工监理办事收费=施工监理办事收费基准价×(1±A%),其中A为浮动幅度,在020之间取定,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协商确定。(2)施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办事承发包1.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按现行规定及相应法度规画公开或邀请招标手续。可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1)估算监理费18万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直接在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规画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2)估算监理费18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填写《工程监理人员审核及基价收费核订单》,经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再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规画相关直接发包手续。 其它1.发包人、监理人应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及本指导意见,根据委托规模、内容,合理、准确计算、取定办事用度,并在合同中载明。*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2.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办事,应当遵循并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由于监理人的努力,建设项目在投资、工期、质量、平安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获得相关奖项的,发包人应给予奖励,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办法。监理人应当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工作规模、现行有关规定及《常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办事标准》(另行宣布)开展监理工作、提供相关办事,若监理人提供的办事及工作质量未达到相关规定、要求,未能响应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监理及办事用度。 高级专家10001200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办600800事人员 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监理与相300600关办事人员*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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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监理取费标准

〕*篇一: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颁布文号:发改价格【2007】670号颁布时间:2007年3月3日执行时间:2007年5月1日时效性:有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第1页共10页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
监理费收费标准

监理费收费标准

监理费取费标准按监理人数是3.5万/人/年,按造价500万及以下不得小于2.5%,500万到1000万为1.9至2.5,1000万到5000万为1.3至1.9,5000万到1亿为1.1至1.3,1亿到5亿为0.7至1.1,5亿到10亿为0.5至0.7,10亿以上不得大于0.5。【法律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财务监理工作是以建设资金的运用为主线,以批准概算为底线,对建设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投资监理、基建财务核算管理及后评价工作,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正确使用,并在不降低项目使用功能和质量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造价的一种投资管理模式。财务监理不但对项目的建安造价进行控制,而且对项目全部建设成本进行控
监理收费标准

监理收费标准

鲁价费发(2007)218号监理服务收费=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A%),其中A为下浮度。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见附表1)*专业调整系数(见附表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3)*高程调整系数(见附表4)附表1:监理服务收费基价序号计费额(万元)收费基价(万元)1<500X*3.3%2500-100016.5+2.72%*(X-500)31000-300030.1+2.4%*(X-1000)43000-500078.1+2.135%*(X-3000)55000-8000120.8+2.007%*(X-5000)68000-10000181+1.88%*(X-8000)710000-20000218.6+1.748%*(X-10000)820000-40000393.4+1.574%*(X-20000)940000-60000708.2+1.416%*(X-40000)1060000-80000991.4+1.322%*(X-60000)1181255.8+1.256%*(X-80000)12101507.0+1.2055%*(X-100000)13202712.5+1.08505%*(X-200000)14404882.6+0.9765%*(X-400000)15606835.6+0.9114%*(X-600000)16808658.4+0.86585%*(X-800000)17>1000000X*1.039%说明:X为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工程概算投资额,代入表中公式即可得出收费基价。或用差额法:序号计费额(万元)收费基价(万元)150016.52100030.13300078.145000120.858000181610000218.6720000393.4840000708.2960000991.410800001255.8111000001507.0122000002712.513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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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号文)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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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和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和比选应优先考虑监理人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下列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二)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监理人投标报价应以万元为单位并按照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当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之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确定。其中,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基准价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 建设工程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文付方式。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应在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工作日内由监理人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有关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防止恶性竞争。 监理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外地入川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监理人有上述行为的,由四川省建设厅将该监理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抄告该监理人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工程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工程发包人的规定。对工程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的要求应予拒绝。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委托双方和监督等主客体(即发包人、监理人、有关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和以任何方式进行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项目,均应遵守上述规定。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建设工程发包人或监理人违反《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行为检举、举报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发包人及监理人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监理人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监理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发包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行为查处力度。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不予备案,中标无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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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1总则1.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1. 2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1. 3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1. 4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收费。1.0.5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施工监理服

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工程监理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甲级工程监理服务范围:监理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对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业主进行以控制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为核心的监督、管理、协调等服务,使工程项目全面地实现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和安全目标。为设计,土建及安装工程建设服务,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图核查、土建施工、安装施工、调试直至竣工验收,达标投产等过程的监理工作。监理服务包括上述工程设计、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性能试验、移交生产、竣工验收的监理等内容。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序号计费额收费基价1 500 16.5 2 1000 30.1 3 3000 78.1 4 5000 120.8 0 8000 181(O 6 10000 218.6 7 20000 393.4 8 40000 708.2 9 60000 991.4 lO 80000 1255.8 注:计费额大于(l000000万元ll 100000 1507.0 的,以计费额

施工监理费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有关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有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告知发改价格[]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有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正当权益,增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订了《建设工程监理与有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5月1日开始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有关公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告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建设工程监理与有关服务收费原则1 总则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有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有关工程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有关服务的重要内容》(附表一)。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有关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发改价格【2007】670号)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单位:万元序号计费额收费基价150016.52100030.13300078.145000120.858000181.0610000218.6720000393.4840000708.2960000991.410800001255.8111000001507.0122000002712.5134000004882.6146000006835.6158000008658.416100000010390.1注:本表为施工监理收费基价,监理费按内插法计算,如工程造价为6000万元工程监理费计算方法如下:120.8+(181.0-120.8)/(8000-5000)×(6000-5000)=140.87万元Copyright?2009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版权所有地址:广州市流花路85号电话:020-********020-********传真:020-********工程监理合同意向书工程监理合同意向书甲方:乙方:青岛建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公平公正的原则,特订监理合同意向如下一、甲方委托乙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旧城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约153000万元二、监理费用:监理费用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转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670号文)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670号文)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概述监理服务收费是指监理公司为提供监理服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费用。监理服务收费标准是监理公司合理定价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委托方利益的重要手段。本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监理服务机构。 收费方式1.根据监理服务项目的性质、规模、周期等因素,可以采取固定收费、按比例收费、按人工工时收费等不同方式进行收费。2.固定收费是指根据监理服务项目的特点,按照固定金额进行收费,不随服务周期、人员数量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3.按比例收费是指根据监理服务项目的特点,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费,通常以百分比形式表示。4.按人工工时收费是指根据监理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进行收费,通常以每小时的费用进行计算。 收费标准1.固定收费标准(1)工程监理服务: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5%-3.5%收取;(2)项目管理服务:按照项目总造价的3%-6%收取; (3)咨询服务:按照项目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根据服务内容、工作时长、人员级别等因素协商确定。2.按比例收费标准(1)工程监理服务: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3%收取;(2)项目管理服务:按照项目总造价的2%-5%收取; (3)咨询服务:按照项目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根据服务内容、工作时长、人员级别等因素协商确定。3.按人工工时收费标准(1)工程监理服务:按照每人每天800-1500元收取;(2)项目管理服务:按照每人每天1000-20xx元收取; (3)咨询服务:按照每人每天500-1000元收取。 其他费用1.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报销。2.会议费:包括会议室租赁费、茶水费、餐费等,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报销。3.培训费:如需要进行专业培训,可另行协商确定费用。4.其他费用:如资料费、复印费等,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报销。 注意事项1.监理服务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收费方式,并根据服务内容、工作量、人员数量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定价。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和项目实际情况,确保公平合理。4.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监理服务的内容、范围、周期、费用等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明确,避免发生纠纷。5.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需变更收费标准或其他条款,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1总则1.0.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相关工程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内容》(附表一)。1.0.2建设工程监理与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总则为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及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建设单位可以给予监理人一定的奖励。 监理收费标准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3.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4.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颁发《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5.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额。 其它相关规定1.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是指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服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以及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服务。 2.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和期望。 3.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费用等要求提供监理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4.监理人应当保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5.监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附则1.本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同时废止。 以上是根据你提供的标题生成的一篇文档,具体内容可根据你的需求进行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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