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_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学习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汇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学习材料2012年6月12日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