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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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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_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学习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汇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学习材料2012年6月12日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7号文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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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的当事人以交付货物为目的,约定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的合同。下面是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定:1.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卖方的义务是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买方的义务是支付合同规定的货款。2.货物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双方应当就货物交付的时间和地点事先达成一致。如果没有约定,应当根据买方的要求及时交付货物,或者按照市场惯例交付。3.货物的品质卖方应当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标准交付货物,如果没有约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交付货物。如果货物不符合规定的品质标准,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或者要求卖方更换货物。 如何判断买卖合同纠纷1.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2.是否存在货款未支付、货物未交付等履约问题?3.是否存在货物品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买卖合同争议的案件,发布了相关的审判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代理权人签定合同当买卖合同的签约人没有代理权时,无法代表所谓的委托人签约。因此,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2.捆绑销售当卖方强制要求买方购买其它商品或服务时,因为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卖方不应该通过限制或者捆绑销售的方式强制买方购买其他不需要的产品或者服务。3.货物的交付标准交付标准是卖方应该交付的货物品质、数量、运输方式等具体规定。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交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4.通行规则的适用当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交付标准、计价方式等具体细节问题时,应当参考相关的通行规则进行适用。 结论作为一种最为基本的合同形式,买卖合同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买卖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适用十分重要。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为买卖合同的相关各方提供了司法保障,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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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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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明:《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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