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1988年5月31日零时许,郭庆玲(女,8岁),因“阵发性脐周疼痛”由其父亲郭泅光带到××省儿童医院就诊,由门诊主治医师孙xx接诊,诊断为“肠虫症”,于零时45分收住内科三病区,医嘱:5%颠茄合剂100ml,4.8%新诺明合剂100ml,vitC及APC片等,将处方给郭泅光外甥去药房取药,药房护士告知其服药方法。早7时许,孙×共医师查房时,见郭庆玲仍喊肚子疼,又见其服药不多,即嘱其“多喝点”后离去,郭泅光遵医嘱加大服药量。早班护士发现夜班医师医嘱未补处方,即让实习医师补了一个处方,而下午又一护士将处方交与郭泅光取药,下午3时郭泅光去药房取药,取回后同房患者家属说和晚上所开药为同一药,郭泅光即将晚上所剩药物至6时左右全部给郭庆玲服完。 分析意见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们审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并复查了11张组织学切片,现将有关问题分析如下:(一)关于郭庆玲的死因问题郭庆玲从5月31日晚零时45分入院至早7时孙xx医师查房时,几乎未服颠茄合剂(见中级法院案卷,孙xx谈话笔录),而到下午6时许,已将100ml颠茄合剂全部服完。即患儿于11小时内服完几乎100ml颠茄合剂(三日量),足以引起中毒。5月31日上午10时左右患儿额面潮红,下午7时30分出现烦燥,谚语,视物不清,10分钟后出现抽风,双瞳孔散大,光反应迟钝,血压115/95mmHg,心率100次/分,符合典型颠茄合剂中毒症状和体征。在中毒后抢救过程中出现肺炎、肺水肿,这在胸透及尸体解剖时均已证实。 在鉴定时应详细了解案情,尽量查明受伤经过;弄清致伤物、打击方向和暴力的大小,以及受伤的姿势与受伤部位。 要全面搜集临床资料。病历是被鉴定人受伤后的原始记录,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反映其真实的伤情,所以要仔细全面地搜集病历资料。但是有的病历与实际伤情不符,因此还要认真地进行活体检验,对所搜集的病历,进行整理,加以分析,去伪存真,以便正确地认定伤情。 要亲自审阅CT片,不能轻信CT报告。在审阅医院的CT扫描报告单时还应亲自观察CT片,注意片中所示与CT扫描报告描述是否一致,并结合已掌握的案情、临床资料以及其他辅助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对一些疑难的问题聘请有关专家进行会诊。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 法医学鉴定人要尽可能地多掌握临床知识和临床诊断技术。以便能对伤害案的临床诊断进行鉴别和确定。(案例分析者: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法院刘希余)以临床医生的错误诊断为依据导致法医学鉴定结论失当 案情摘要1986年12月女0日上午8时左右,达县市第一小学校职工张莉与本校教师李朝映因口角纠纷被李朝映用斧头砍伤头部,当时刚进校门的该校校医碰见,急忙护送到达县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于当日上午10时入院,初步诊断:1.头皮裂伤;2.脑震荡;3.面部擦伤。入院后:1.清创缝合;2.抗炎补液,脱水。x光头部照片湿片报告:正侧位片示颅骨骨质未见明显异常,顶枕部软组织层次紊乱,并显示有轻度增厚。住院6日,于1986年12月26日上午出院。1986年12月26日至1987年2月27日入解放军四十三医院住院治疗共计63天,出院诊断:1。脑震荡;2.头皮裂伤;3.颅底骨折;4.颌面外伤。出院时仍自觉头痛,头昏,左耳听力下降,建议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休息一周。 鉴定意见根据送检材料,法医临床学复查结果,张莉1986年12月20日被斧头砍伤头部,致枕部三处砍创,头部砍创创口累计长度达18厘米。x线照片确认枕骨左侧被砍骨折,现有临床资料缺乏伴有颅内脑实质损伤或血管损伤的证据。上列损伤不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的规定。符合.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文件)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应定为轻伤。 讨论(一)本案在此次鉴定前有两次法医学鉴定,第一次地区公安处鉴定为重伤,地区法院根据该鉴定重伤判行为人无期徒刑。第二次由省法院法医学文证审查鉴定,否定重伤,省高院根据文证审查意见,改判为有期徒刑。原告对判决不服,多次上诉省高院,省高院第一次裁定维持原判,第二次裁决改判,第三次决定重新鉴定,解决损伤程度。以上说明本案的法医学鉴定属于复杂和有争议的案件,鉴定结论对法庭判决有决定性作用。本鉴定书发出后,本案法庭判决以本鉴定书的“轻伤”结论进行判决,了结此案。(二)本鉴定的第一个问题,是伤后原发性昏迷。如按病历记录,则有脑震荡存在。仔细复查四卷地区公安及法院的原始卷宗,共数百页。目击者的证词说明无原发性昏迷,而医院的记录是根据伤者一方(护送伤员者)口述,经过分析,否定了医院的该句病史,根据证词作结。 案情摘要据卷宗材料介绍:1990年12、月3日晚,陈xx(女,64岁)因女儿与他人发生纠纷殴打而上去相劝,被对方推倒在地,致右股骨颈骨折,伤后10天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术后右髋关节活动受限。据此。第一次法医鉴定为“重伤”,第二次法医鉴定为“轻伤”。为正确审理此案,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