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7013-200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学生的体格检查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招收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民用航空飞行学生。2 总则2.1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结论分为:a.合格;b.不合格。 2.2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3 一般条件3.1 身高不应低于1.65 m。3.2腿长不应短于74cm。 3.3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发育良好可视为合格;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可视为合格。3.4 不应有恶性肿瘤,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3.5 不应有传染性疾病。不应为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3.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4 精神、神经系统4.1 不应有精神障碍及其病史和家族史。4.2 不应有人格障碍。 4.3 不应有癔症、神经症。 4.4 不应有睡眠障碍。 4.5 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