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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前言自2020年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 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的出台,将会给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等方面的纠纷处理提供重要法律依据。解释内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责任和诉讼时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规定了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原则和相关术语。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原则中的“合同自主原则”,即合同是自愿订立并由双方自主确定内容和条款。这一原则的明确,鼓励双方自主协商,增强其对自身权益的把控和保护。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买卖合同的订立方式、内容、要素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规定了非法机构与个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当尽到合同履行的义务,维护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三章是本司法解释的重点章节,规定了买卖合同履行时产生的问题及

2021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 院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为 正确 、 及时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民法 通则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城市 房 地产 管理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担保 法 》 等 相关 法律 , 结合 民事 审判 实践 , 制定 本 解释 。 这里 给 大家 分享 一些 关于 最高 院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 希望 对 大家 有 所 帮助 。 【 释义 】 本条 说明 了 此 司法 解释 的 法律 依据 , 我们 可以 看到 依据 的 都 是 全国 人大 制定 的 法律 性 规范 文件 , 没有 一 部 是 行政 机构 制定 的 法规 或者 规章 , 这 说明 此 解释 的 制作 者 对 部分 行政 机构 制定 的 法规 及 规章 的 稳定 性 并 不 认同 , 为了 保证 此 解释 的 合法 性 , 作者 只 引用 了 相 对 来 说 级别 比较 高 的 法律 。 另外 , 本人 在 此 做 一点 常识 性 解释 , 根据 《 立法 法 》 的 规定 , 我 国 的 规范 性 文件 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 法规 、 自治 条例 和 单行 条 例 、 国务院 部门 规章 和 地方 政府 规章 几 种 , 像 建设 部 的 《 商品 房 销售 管理 办法 》 就是 部门 规章 。 当然 最高 人民 法院 公布 的 这 个 司法 解释 不 在 此 列 , 它 是 根据 《 人民 法院 组织 法 》 第 三 十 三 条 的 规定 : “ 最高 人 民 法院 对于 在 审判 过程 中 如何 具体 应用 法律 、 法令 的 问题 , 进行 解 释 ” , 由于 目前 的 纠纷 多 是 由 人民 法院 审理 , 所以 可能 这 个 司法 解释 要 比 其他 文件 更为 有效 。 第 一 条 本 解释 所 称 的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是 指 房 地产 开发 企业 ( 以 下 统称 为 出卖 人 ) 将 尚未 建成 或者 已 竣工 的 房屋 向 社会 销售 并 转移 房 屋 所有权 于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 支付 价款 的 合同 。 1 / 18 【 释义 】 本条 对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的 概念 进行 了 定义 , “ 商品 房 ” 大概 只有 在 中国 才 有 , 它 的 作为 房屋 的 一 种 , 是 相对 于 “ 公房 ” 和 “ 二手 房 ” 来 说 ; 不仅 如此 , 我们 还给 它 赋予 了 新 的 内容 , 就是 那些 还 没有 完工 不 具备 使用 功能 的 房屋 。 此 条 解释 让 人 看 起来 还 有点 思考 : 什么 “ 尚未 建成 ” ? 什么 叫 “ 已 竣工 ” ? 为了 避免 歧义 , 我 认为 还是 “ 未 竣工 ” 和 “ 已 竣工 ” 作 为 分界 点 比较 好 ? 第 二 条 出卖 人 未 取得 商品 房 预售 许可 证明 , 与 买 受 人 订立 的 商品 房 预售 合同 , 应当 认定 无效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

一 、 买卖 合同 的 成立 及 效力 1 . 当事 人 之间 没有 书面 合同 , 一方 以 送货 单 、 收 货 单 、 结算 单 、 发票 等 主张 存在 买卖 合同 关系 的 , 人民 法院 应当 结合 当事 人 之间 的 交易 方式 、 交易 习惯 以及 其他 相关 证据 , 对 买卖 合同 是否 成立 作出 认定 。 2 . 对账 确认 函 、 债权 确认 书 等 函件 、 凭证 没有 记载 债权 人 名称 , 买卖 合同 当事 人 一方 以此 证明 存在 买卖 合同 关系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但 有 相反 证据 足以 推翻 的 除外 。 二 、 标的 物 交付 和 所有权 转移 1 . 当事 人 对 标的 物 的 检验 期间 未 作 约定 , 买 受 人 签收 的 送货 单 、 确认 单 等 载明 标的 物 数量 、 型号 、 规格 的 , 人民 法院 应当 根据 合同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七 条 的 规定 , 认定 买 受 人 已 对 数量 和 外观 瑕疵 进行 了 检验 , 但 有 相反 证据 足以 推翻 的 除外 。 2 . 当事 人 约定 检验 期间 的 , 买 受 人 应当 在 检验 期间 内 将 标的 物 的 数量 或者 质量 不 符合 约定 的 情形 通知 出卖 人 。 买 受 人 怠 于 通知 的 , 视 为 标的 物 的 数量 或者 质量 符合 约定 。 当事 人 没有 约定 检验 期间 的 , 买 受 人 应当 在 发现 或者 应当 发现 标的 物 的 数量 或者 质量 不 符合 约定 的 合理 期间 内 通知 出卖 人 。 买 受 人 在 合理 期间 内 未 通知 或者 自 标的 物 收到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未 通知 出卖 人 的 , 视 为 标的 物 的 数量 或者 质量 符合 约定 , 但 对 标的 物 有 质量 保证 期 的 , 适用 质量 保证 期 , 不 适用 该 两 年 的 规定 。 出卖 人 知道 或者 应当 知道 提供 的 标的 物 不 符合 约定 的 , 买 受 人 不 受 前 两 款 规定 的 通知 时间 的 限制 。 3 . 出卖 人 依照 买 受 人 的 指示 向 第 三 人 交付 标的 物 , 出卖 人 和 买 受 人 之间 约定 的 检验 标准 与 买 受 人和 第 三 人 之间 约定 的 检验 标准 不 一致 的 , 人民 法院 应当 根据 合同 法 第 六 十 四 条 的 规定 , 以 出卖 人 和 买 受 人 之间 约定 的 检验 标准 为 处理 争议 的 依据 。 4 . 当事 人 对 标的 物 的 检验 期间 未 作 约定 , 买 受 人 签收 的 送货 单 、 确认 单 等 载明 标的 物 数量 、 型号 、 规格 的 , 人民 法院 应当 根据 合同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七 条 的 规定 , 认定 买 受 人 已 对 数量 和 外观 瑕疵 进行 了 检验 , 但 有 相反 证据 足以 推翻 的 除外 。 三 、 标的 物 风险 负担 1 . 标的 物 为数 物 , 其中 一 物 不 符合 约定 的 , 买 受 人 可以 就 该 物 解除 , 但 该 物 与 他 物 分离 使 标的 物 的 价值 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解释

一 、 前言 买卖 合同 是 经济 活动 中 常用 的 一 种 合同 类型 , 涉及 到 人们 的 日常 生活 和 经济 利益 。 因此 , 买卖 合同 的 合法 性 和 有效 性 关系 到 广大 人民 群众 的 切身 利益 。 为了 保护 合同 当事 人 的 合法 权益 , 维护 市场 秩序 , 最高 人民 法院 制定 了 一 系列 关于 买卖 合同 的 解释 。 二 、 买卖 合同 的 定义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中 规定 , 买卖 合同 是 指 买方 把 货物 的 所有权 转让 给 卖方 , 卖方 收取 货款 的 合同 。 从 法律 上 讲 , 买卖 合同 是 一 种 双方 当事 人 协商 一致 并 具有 法律 约束 力 的 合同 。 三 、 买卖 合同 的 要素 1 . 合同 当事 人 买卖 合同 的 合同 当事 人 是 指 卖方 和 买方 。 合同 当事 人 可以 是 自然 人 、 法人 或 其他 组织 。 2 . 货物 的 名称 和 数量 买卖 合同 中 的 货物 可以 是 任何 可以 买卖 的 物品 。 但 买卖 的 货物 必须 是 明确 的 、 具体 的 、 数量 确定 的 物品 。 3 . 价格 和 支付 方式 买卖 合同 中 的 价格 和 支付 方式 由 卖方 和 买方 协商 决定 。 价格 可以 是 货币 、 物品 或 其他 可 交换 的 物品 。 支付 方式 包括 一次 性 支付 、 分期 付款 等 。 4 . 交付 时间 、 地点 和 方式 买卖 合同 中 的 交付 时间 、 地点 和 方式 由 卖方 和 买方 协商 决定 。 一般 可以 通过 物流 运输 、 直接 交付 等 方式 进行 。 四 、 买卖 合同 的 解释 为 解决 买卖 合同 的 争议 , 最高 人民 法院 制定 了 以下 的 相关 解释 : 1 . 《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适用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 二 ) 》 该 解释 针对 买卖 合同 中 确定 价款 的 标准 问题 进行 了 规定 。 对于 经过 协商 一致 的 合同 条款 , 应当 依据 条款 规定 确定 价款 。 如果 合同 没有 规定 价格 的 , 按照 市场 价格 来 确定 。 2 . 《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适用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 四 ) 》 该 解释 针对 买卖 合同 中 货物 实际 拥有 人 转让 纠纷 问题 作出 规定 。 对于 公示 交易 场所 、 网站 上 , 买方 定向 委托 的 交易 中 , 买方 依据 该 交易 与 转让 人 形成 了 合同 关系 , 即 认为 买方 拥有 该 货物 的 法定 证据 。 3 . 《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审理 金融 债券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 该 规定 涉及 买卖 合同 中 的 债券 买卖 问题 。 对于 金融 债券 买卖 合同 , 应当 遵循 合同 自由 原则 , 但是 不 能 违背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金融 涉及 的 政策 和 规定 。 五 、 结论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买卖 合同 的 解释 , 为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不同的时间点有所修订和更新。例如,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了该解释,并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随后,在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又通过了对其的修正。该解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________________。在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方面,解释中明确指出,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也应当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对其是否成立作出认定________________。在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方面,解释特别针对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进行了规定。当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时,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视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4)

最高 法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全文 最新 ( 4 ) 这 是 一 篇 由 网络 搜集 整理 的 关于 最高 法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全文 ( 2014 最新 ) 的 文档 , 希望 对 你 能 有 帮助 。 最高 法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全文 ( 2014 最新 ) 第 三 十 六 条 买 受 人 已经 支付 标的 物 总价 款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以上 , 出卖 人 主张 取回 标的 物 的 , 人民 法院 不 予 支持 。 在 本 解释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 三 ) 项 情形 下 , 第 三 人 依据 物权 法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的 规定 已经 善意 取得 标的 物 所有权 或者 其他 物权 , 出卖 人 主张 取回 标的 物 的 , 人民 法院 不 予 支持 。 第 三 十 七 条 出卖 人 取回 标的 物 后 , 买 受 人 在 双方 约定 的 或者 出卖 人 指定 的 回赎 期间 内 , 消除 出卖 人 取回 标的 物 的 事由 , 主张 回赎 标的 物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买 受 人 在 回赎 期间 内 没有 回赎 标的 物 的 , 出卖 人 可以 另行 出卖 标的 物 。 出卖 人 另行 出卖 标的 物 的 , 出卖 所得 价款 依次 扣除 取回 和 保管 费用 、 再 交易 费用 、 利息 、 未 清偿 的 价 金 后 仍 有 剩余 的 , 应 返还 原 买 受 人 ; 如 有 不足 , 出卖 人 要求 原 买 受 人 清偿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但 原 买 受 人 有 证据 证明 出卖 人 另行 出卖 的 价格 明显 低于 市场 价格 的 除外 。 七 、 特种 买卖 第 三 十 八 条 合同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规定 的 “ 分期 付款 ” , 系 指 买 受 1 人 将 应付 的 总价 款 在 一定 期间 内 至少 分 三 次 向 出卖 人 支付 。 分期 付款 买卖 合同 的 约定 违反 合同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的 规定 , 损害 买 受 人 利益 , 买 受 人 主张 该 约定 无效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第 三 十 九 条 分期 付款 买卖 合同 约定 出卖 人 在 解除 合同 时 可以 扣留 已 受领 价 金 , 出卖 人 扣留 的 金额 超过 标的 物 使用 费 以及 标的 物 受损 赔偿 额 , 买 受 人 请求 返还 超过 部分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当事 人 对 标的 物 的 使用 费 没有 约定 的 , 人民 法院 可以 参照 当地 同类 标的 物 的 租金 标准 确定 。 第 四 十 条 合同 约定 的 样品 质量 与 文字 说明 不 一致 且 发生 纠纷 时 当事 人 不 能 达成 合意 , 样品 封存 后 外观 和 内在 品质 没有 发生 变化 的 , 人民 法院 应当 以 样品 为 准 ; 外观 和 内在 品质 发生 变化 , 或者 当事 人 对 是否 发生 变化 有 争议 而 又 无法 查明 的 , 人民 法院 应当 以 文字 说明 为 准 。 第 四 十 一 条 试用 买卖 的 买 受 人 在 试用

买卖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释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了 规范 买卖 合同 的 订立 和 履行 , 保护 合同 当事 人 的 合法 权益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和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制定 本 法 。 第 二 条 本 法 所 称 买卖 合同 , 是 指 买方 将 货物 的 所有权 转让 给 卖方 , 卖方 收取 货款 的 合同 。 第 三 条 在 买卖 合同 中 , 当事 人 应当 遵循 公平 、 自愿 、 等价 有偿 的 原则 。 第 四 条 当事 人 订立 买卖 合同 , 应当 按照 法律 规定 的 程序 和 要求 , 明确 合同 的 条款 , 确定 买卖 的 商品 、 数量 、 价格 、 质量 、 交付 期限 、 交付 方式 、 支付 方式 等 内容 。 第 五 条 当事 人 签订 买卖 合同 , 应当 按照 诚信 原则 履行 合同 义务 , 不得 损害 对方 的 合法 权益 。 第 六 条 当事 人 订立 的 买卖 合同 及其 条款 , 应当 符合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不得 违反 公 序 良 俗 。 第 七 条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对 买卖 合同 的 订立 和 履行 另 有 规定 的 , 依照 其 规定 。 第 二 章 合同 的 订立 第 八 条 订立 买卖 合同 , 当事 人 应当 足以 表明 合同 内容 和 履行 要求 , 达成 一致 意见 , 并 明确 各自 的 权利 义务 。 第 九 条 采用 电子 方式 订立 买卖 合同 , 应当 符合 法律 规定 的 要求 。 第 十 条 相对 人 之间 订立 买卖 合同 , 应当 有 名贵 物品 鉴定 机构 出具 的 评估 报告 , 明确 价值 。 第 十 一 条 政府 机关 订立 买卖 合同 , 在 符合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前提 下 , 应当 公开 、 公正 、 公平 、 诚信 地 进行 。 第 三 章 合同 的 履行 第 十 二 条 当事 人 应当 按照 合同 条款 履行 合同 义务 。 第 十 三 条 当事 人 未 按照 合同 约定 履行 或者 未 履行 合同 义务 的 , 承担 违约 责任 。 第 十 四 条 因 不可抗力 不 能 履行 合同 的 , 不 承担 责任 。 但是 , 当事 人 应当 及时 通知 对方 , 采取 措施 减轻 损失 , 并 在 合理 期限 内 提供 相关 证明 。 第 十 五 条 买方 未 按照 合同 约定 支付 价款 , 卖方 可以 解除 合同 并 要求 赔偿 违约 金 。 同时 , 卖方 有权 保留 货物 并 要求 买方 承担 货物 保管 费用 直至 要求 接受 货物 为止 。 第 十 六 条 卖方 未 按照 合同 约定 交付 货物 的 , 应当 赔偿 买方 因此 造成 的 全部 损失 。 第 十 七 条 当事 人 在 合同 中 约定 过分 严苛 的 违约 金 , 经 对等 协商 不 同意 调整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以 调整 。 第 四 章 风险 转移 第 十 八 条 买卖 合同 中 应当 明确 风险 转移 的 时间 和 方式 。 第 十 九 条 买卖 合同 中 约定 或者 当事 人 协商 确定

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司法 解释 是 依法 有权 作出 的 具有 普遍 司法 效力 的 解释 叫做 司法 解释 。 以下 是 小 编 整理 的 AAAA , 欢迎 参考 阅读 。     一 、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 一 条 本 解释 所 称 的 商品 房 > , 是 指 房 地产 开发 企业 ( 以下 统称 为 出卖 人 ) 将 尚未 建成 或者 已 竣工 的 房屋 向 社会 销售 并 转移 房屋 所有权 于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 支付 价款 的 合同 。     第 二 条 出卖 人 未 取得 商品 房 预售 许可 证明 , 与 买 受 人 订立 的 商品 房 预售 合 同 , 应当 认定 无效 , 但是 在 起诉 前 取得 商品 房 预售 许可 证明 的 , 可以 认定 有效 。     第 三 条 商品 房 的 销售 广告 和 宣传 资料 为 要约 邀请 , 但是 出卖 人 就 商品 房 开 发 规划 范围 内 的 房屋 及 相关 设施 所 作 的 说明 和 允诺 具体 确定 , 并 对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的 订立 以及 房屋 价格 的 确定 有 重大 影响 的 , 应当 视 为 要约 。 该 说明 和 允诺 即使 未 载入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亦 应当 视 为 合同 内容 , 当事 人 违反 的 , 应当 承担 违约 责任 。     第 四 条 出卖 人 通过 认购 、 订购 、 预订 等 方式 向 买 受 人 收受 定金 作为 订立 商 品 房 买卖 合同 担保 的 , 如果 因 当事 人 一方 原因 未能 订立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应当 按照 法律 关于 定金 的 规定 处理 ; 因 不 可 归 责 于 当事 人 双方 的 事由 , 导致 商品 房 买 卖 合同 未能 订立 的 , 出卖 人 应当 将 定金 返还 买 受 人 。     第 五 条 商品 房 的 认购 、 订购 、 预订 等 协议 具备 《 商品 房 销售 管理 办法 》 第 十 六 条 规定 的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的 主要 内容 , 并且 出卖 人 已经 按照 约定 收受 购房 款 的 , 该 协议 应当 认定 为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第 六 条 当事 人 以 商品 房 预售 合同 未 按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办理 登记 备案 手续 为由 , 请求 确认 合同 无效 的 , 不 予 支持 。     当事 人 约定 以 办理 登记 备案 手续 为 商品 房 预售 合同 生效 条件 的 , 从 其 约定 , 但 当事 人 一方 已经 履行 主要 义务 , 对方 接受 的 除外 。     第 七 条 拆迁 人 与 被 拆迁 人 按照 所有权 调换 形式 订立 拆迁 补偿 安置 协议 , 明 确 约定 拆迁 人 以 位置 、 用途 特定 的 房屋 对 被 拆迁 人 予以 补偿 安置 , 如果 拆迁 人 将 该 补偿 安置 房屋 另行 出卖 给 第 三 人 , 被 拆迁 人 请求 优先 取得 补偿 安置 房屋 的 , 应 予 支持 。

最高关于民法典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协议概述a.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b.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c.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二条买卖标的物标的物名称:_ 标的物数量:_ 标的物单价:_ 标的物总价:_b.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提供的上述标的物。c.标的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三条付款方式a.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_%作为定金。b.甲方在收到定金后,应向乙方提供标的物的相关资料。c.乙方在收到标的物并验收合格后,应在_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标的物总价款。d.付款方式:_第四条交付与验收a.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将标的物交付给乙方。b.乙方应在收到标的物后_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c.验收标准:_d.如乙方对标的物存在异议,应在验收期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_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五条违约责任a.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

最高院买卖合同解释

最近 发表 了 一 篇名 为 《 最高 院 买卖 合同 解释 》 的 范文 , 好 的 范文 应该 跟 大家 分享 , 重新 编辑 了 一下 发 到 。 篇 一 关于 学习 最高 院 审理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司法 解释 的 理解 和 适用 关于 学习 最高 院 审理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司法 解释 理解 和 适用 最高 人民 法院 法 释 20 XX 7 号 《 关于 审理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问题 的 解释 》 , 于 20 XX 年 3 月 31 日经 最高 法院 审委会 通过 , 20 XX 年 5 月 10 日 公布 , 20 XX 年 7 月 1 日 起 施行 。 《 解释 》 全文 已 刊登 在 《 华升 建筑 》 20 XX 年 第 二 期 政策 和 法律 版块 上 。 《 解释 》 的 内容 包括 8 个 部分 , 总计 46 条 , 主要 对 买卖 合同 的 成立 及 效力 、 标的 物 交付 和 所有权 转移 、 标的 物 毁损 灭失 的 风险 负担 、 标的 物 的 检验 、 违约 责任 、 所有权 保留 、 特种 买卖 等 方面 如何 具体 适用 法律 作出 明确 的 规定 。 《 解释 》 在 买卖 合同 效力 的 认定 方面 有 新 的 进展 。 认为 合同 法 或 买卖 法 最为 重要 的 基本 精神 或 价值 目标 就是 鼓励 合同 交易 , 增进 社会 财富 。 《 解释 》 遵循 “ 鼓励 交易 、 增加 财富 ” 原则 和 司法 立场 , 针对 在 市场 交易 活动 中 存在 形形色色 的 预约 , 诸如 认购 书 、 订购 书 、 预订 书 、 意向 书 、 允诺 书 、 备忘 录 等 预约 的 法律 效力 , 明确 承认 其 独立 契约 效力 , 固定 双方 交易 机会 , 制裁 恶意 预约 人 。 《 解释 》 维护 诚信 原则 , 保护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 保障 市场 公平 交易 秩序 。 《 解释 》 根据 合同 法 的 规定 、 民法 原理 以及 审判 实践 经验 , 最 全面 的 范文 参考 写作 网站 对 可 得 利益 损失 的 认定 作出 了 具有 可 操作 性 的 解释 和 规定 。 《 解释 》 对 标的 物 检验 的 合理 期间 作出 明确 规定 。 对于 合同 法 第 158 条 规定 的 “ 两 年 ” 的 性质 存在 是 诉讼 时效 还是 除 斥 期间 之 争 , 《 解释 》 将 其 界定 为 不变 期间 , 该 期间 不 适用 诉讼 时效 中止 、 中断 或者 延长 的 规定 等等 。 内容 丰富 , 观点 明确 , 需要 吃透 精神 , 有 针对 性 地 运用 于 签订 和 履行 买卖 合同 的 实践 中 。 特别 应当 注意 的 有 几 个 问题 1 、 《 解释 》 第 一 条 当事 人 之间 没有 书面 合同 , 一方 以 送货 单 、 收 货 单 、 结算 单 、 发票 等 主张 存在 买卖 合同 关系 的 , 人民 法院 应当 结合 当事 人 之间 的 交易 方式 、 交易 习惯 以及 其他 相关 证据 , 对 买卖 合同 是否 成立 作出 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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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前言 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 起 , 《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适用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 五 以下 简称 《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 ) 正式 实施 。 该 解释 的 出台 , 将 会 给 买卖 合同 的 订立 、 履行 、 违约 等 方面 的 纠纷 处理 提供 重要 法律 依据 。 解释 内容 《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 共 分为 六 章 , 分别 是 : 总则 、 合同 订立 、 合同 履行 、 合同 变更 和 转让 、 合同 责任 和 诉讼 时效 。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章 规定 了 本 司法 解释 的 适用 范围 、 原则 和 相关 术语 。 其中 最 值得 关注 的 是 原则 中 的 “ 合同 自主 原则 ” , 即 合同 是 自愿 订立 并 由 双方 自主 确定 内容 和 条款 。 这 一 原则 的 明确 , 鼓励 双方 自主 协商 , 增强 其 对 自身 权益 的 把 控 和 保护 。 第 二 章 合同 订立 第 二 章 详细 规定 了 买卖 合同 的 订立 方式 、 内容 、 要素 等 方面 的 内容 。 其中 最 值得 关注 的 是 规定 了 非法 机构 与 个人 之间 订立 的 买卖 合同 无效 , 同时 订立 合同 时 应当 尽 到 合同 履行 的 义务 , 维护 真实 性 和 合法 性 。 第 三 章 合同 履行 第 三 章 是 本 司法 解释 的 重点 章节 , 规定 了 买卖 合同 履行 时 产生 的 问题 及 解决 方案 。 其中 规定 了 , 履行 保证 的 范围 包括 产品 质量 、 量 、 时限 等 方面 , 并 细化 了 售后 服务 的 义务 和 相关 时效 。 同时 给 出 了 对于 质量 不 合格 的 商品 的 退货 、 换 货 、 减价 等 赔偿 方式 , 并 规定 了 谁 因素 导致 的 质量 问题 应 由 谁 承担 责任 。 第 四 章 合同 变更 和 转让 第 四 章 规定 了 买卖 合同 变更 和 转让 方面 的 相关 内容 , 包括 变更 方式 、 原 合同 效力 、 转让 方 权利 义务 等 方面 。 此外 , 本 章 还 规定 了 法律 上 承认 个体 工商 户 作为 合同 主体 地位 , 为 其 在 买卖 合同 中 的 权益 保障 提供 了 法律 保障 。 第 五 章 合同 责任 第 五 章 明确 了 当 买卖 合同 存在 违约 行为 时 , 如何 依法 处理 违约 , 赔偿 计算 标准 等 方面 的 问题 。 其中 值得 注意 的 是 规定 了 消费 者 可以 要求 赔偿 损失 并 取得 违约 方 的 违约 记录 , 为 消费 者 维权 提供 了 基础 性 支持 。 第 六 章 诉讼 时效 最后 一 章 规定 了 《 买卖 合同 法 》 中 的 时效 问题 , 包括 诉讼 期间 的 计算 、 中止 、 恢复 、 中止 和 终止 等 方面 的 问题 。 本 章节 相当 于是 对于 上述 五 章 的 总结 和 梳理 , 为 司法 实践 提供 了 规范 或 确切 时间 范围 。 总结 《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适用 《 中华 人民 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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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第一条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并提供有关合同的有证据证明保障等服务,卖方就货物的品质、数量、价格等内容,对买方享有相应的责任;买方应当对货款支付以及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等尽到相应的义务的合同。第二条商品的定义商品,是指可以交换的物品,包括可移动物及不动产物;另外,相关的有形或无形的财产权、利益和权益等也属于商品的范围。第三条商品的质量要求卖方在交易前应当对商品的质量、功能、性能、使用寿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检查和测试,保证商品无任何质量问题。第四条商品的数量要求卖方在出售商品前应当准确地告知买方商品的数量,数量不足或者超过合同约定数量,应当根据买方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第五条商品的价格要求卖方在销售商品时应当遵守市场价格以及价格调整规定,以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第六条商品的交付时间和方式卖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将商品交付给买方,并确保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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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全文 《 民法 典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 《 婚姻 法 》 、 《 继承 法 》 、 《 民法 通则 》 、 《 收养 法 》 、 《 担保 法 》 、 《 合同 法 》 、 《 物权 法 》 、 《 侵权 责任 法 》 、 《 民法 总则 》 同时 废止 。 为 正确 、 及时 审理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民法 通则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城 市 房 地产 管理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担保 法 》 等 相关 法律 , 结合 民 事 审判 实践 , 制定 本 解释 。 【 释义 】 本条 说明 了 此 司法 解释 的 法律 依据 , 我们 可以 看到 依据 的 都 是 全国 人大 制定 的 法律 性 规范 文件 , 没有 一 部 是 行政 机构 制定 的 法规 或者 规章 , 这 说明 此 解释 的 制作 者 对 部分 行政 机构 制定 的 法规 及 规章 的 稳定 性 并 不 认同 , 为了 保证 此 解释 的 合法 性 , 作者 只 引用 了 相 对 来 说 级别 比较 高 的 法律 。 另外 , 本人 在 此 做 一点 常识 性 解释 , 根据 《 立法 法 》 的 规定 , 我 国 的 规范 性 文件 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 法规 、 自治 条例 和 单行 条 例 、 国务院 部门 规章 和 地方 政府 规章 几 种 , 像 建设 部 的 《 商品 房 销售 管理 办法 》 就是 部门 规章 。 当然 最高 人民 法院 公布 的 这 个 司法 解释 不 在 此 列 , 它 是 根据 《 人民 法院 组织 法 》 第 三 十 三 条 的 规定 : “ 最高 人 民 法院 对于 在 审判 过程 中 如何 具体 应用 法律 、 法令 的 问题 , 进行 解 释 ” , 由于 目前 的 纠纷 多 是 由 人民 法院 审理 , 所以 可能 这 个 司法 解释 要 比 其他 文件 更为 有效 。 第 一 条 本 解释 所 称 的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是 指 房 地产 开发 企业 ( 以 下 统称 为 出卖 人 ) 将 尚未 建成 或者 已 竣工 的 房屋 向 社会 销售 并 转移 房 屋 所有权 于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 支付 价款 的 合同 。 【 释义 】 本条 对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的 概念 进行 了 定义 , “ 商品 房 ” 大概 只有 在 中国 才 有 , 它 的 作为 房屋 的 一 种 , 是 相对 于 “ 公房 ” 和 “ 二手 房 ” 来 说 ; 不仅 如此 , 我们 还给 它 赋予 了 新 的 内容 , 就是 那些 还 没有 完工 不 具备 使用 功能 的 房屋 。 此 条 解释 让 人 看 起来 还 有点 思考 : 什么 “ 尚未 建成 ” ? 什么 叫 “ 已 竣工 ” ? 为了 避免 歧义 , 我 认为 还是 “ 未 竣工 ” 和 “ 已 竣工 ” 作 为 分界 点 比较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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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 篇 一 : 最高 法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全文 】 最高 法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全文 发布 时间 : 2012 - 06 - 05 15 : 15 : 17 【 我 要 纠错 】 【 字号 大 默认 小 】 【 打印 】 【 关闭 】 第 三 十 六 条 买 受 人 已经 支付 标的 物 总价 款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以上 , 出卖 人 主张 取回 标的 物 的 , 人民 法院 不 予 支持 。 在 本 解释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 三 ) 项 情形 下 , 第 三 人 依据 物权 法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的 规定 已经 善意 取得 标的 物 所有权 或者 其他 物权 , 出卖 人 主张 取回 标的 物 的 , 人民 法院 不 予 支持 。 第 三 十 七 条 出卖 人 取回 标的 物 后 , 买 受 人 在 双方 约定 的 或者 出卖 人 指定 的 回赎 期间 内 , 消除 出卖 人 取回 标的 物 的 事由 , 主张 回赎 标的 物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买 受 人 在 回赎 期间 内 没有 回赎 标的 物 的 , 出卖 人 可以 另行 出卖 标的 物 。 出卖 人 另行 出卖 标的 物 的 , 出卖 所得 价款 依次 扣除 取回 和 保管 费用 、 再 交易 费用 、 利息 、 未 清偿 的 价 金 后 仍 有 剩余 的 , 应 返还 原 买 受 人 ; 如 有 不足 , 出卖 人 要求 原 买 受 人 清偿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但 原 买 受 人 有 证据 证明 出卖 人 另行 出卖 的 价格 明显 低于 市场 价格 的 除外 。 七 、 特种 买卖 “ ” 第 三 十 八 条 合同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规定 的 分期 付款 , 系 指 买 受 人 将 应付 的 总价 款 在 一定 期间 内 至少 分 三 次 向 出卖 人 支付 。 分期 付款 买卖 合同 的 约定 违反 合同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的 规定 , 损害 买 受 人 利益 , 买 受 人 主张 该 约定 无效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第 三 十 九 条 分期 付款 买卖 合同 约定 出卖 人 在 解除 合同 时 可以 扣留 已 受领 价 金 , 出卖 人 扣留 的 金额 超过 标的 物 使用 费 以及 标的 物 受损 赔偿 额 , 买 受 人 请求 返还 超过 部分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当事 人 对 标的 物 的 使用 费 没有 约定 的 , 人民 法院 可以 参照 当地 同类 标的 物 的 租金 标准 确定 。 第 四 十 条 合同 约定 的 样品 质量 与 文字 说明 不 一致 且 发生 纠纷 时 当事 人 不 能 达成 合意 , 样品 封存 后 外观 和 内在 品质 没有 发生 变化 的 , 人民 法院 应当 以 样品 为 准 ; 外观 和 内在 品质 发生 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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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法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全文 发布 时间 : 2012 - 06 - 05 15 : 15 : 17 【 我 要 纠错 】 【 字号 大 默认 小 】 【 打印 】 【 关闭 】     第 三 十 六 条 买 受 人 已经 支付 标的 物 总价 款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以上 , 出卖 人 主张 取回 标的 物 的 , 人民 法院 不 予 支持 。     在 本 解释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 三 ) 项 情形 下 , 第 三 人 依据 物权 法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的 规 定 已经 善意 取得 标的 物 所有权 或者 其他 物权 , 出卖 人 主张 取回 标的 物 的 , 人民 法院 不 予 支 持 。     第 三 十 七 条 出卖 人 取回 标的 物 后 , 买 受 人 在 双方 约定 的 或者 出卖 人 指定 的 回赎 期间 内 , 消除 出卖 人 取回 标的 物 的 事由 , 主张 回赎 标的 物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买 受 人 在 回赎 期间 内 没有 回赎 标的 物 的 , 出卖 人 可以 另行 出卖 标的 物 。     出卖 人 另行 出卖 标的 物 的 , 出卖 所得 价款 依次 扣除 取回 和 保管 费用 、 再 交易 费用 、 利 息 、 未 清偿 的 价 金 后 仍 有 剩余 的 , 应 返还 原 买 受 人 ; 如 有 不足 , 出卖 人 要求 原 买 受 人 清偿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但 原 买 受 人 有 证据 证明 出卖 人 另行 出卖 的 价格 明显 低于 市场 价格 的 除外 。     七 、 特种 买卖     第 三 十 八 条 合同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规定 的 “ 分期 付款 ” , 系 指 买 受 人 将 应付 的 总 价款 在 一定 期间 内 至少 分 三 次 向 出卖 人 支付 。     分期 付款 买卖 合同 的 约定 违反 合同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的 规定 , 损害 买 受 人 利益 买 受 人 主张 该 约定 无效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第 三 十 九 条 分期 付款 买卖 合同 约定 出卖 人 在 解除 合同 时 可以 扣留 已 受领 价 金 , 出卖 人 扣留 的 金额 超过 标的 物 使用 费 以及 标的 物 受损 赔偿 额 , 买 受 人 请求 返还 超过 部分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当事 人 对 标的 物 的 使用 费 没有 约定 的 , 人民 法院 可以 参照 当地 同类 标的 物 的 租金 标准 确定 。     第 四 十 条 合同 约定 的 样品 质量 与 文字 说明 不 一致 且 发生 纠纷 时 当事 人 不 能 达成 合意 , 样品 封存 后 外观 和 内在 品质 没有 发生 变化 的 , 人民 法院 应当 以 样品 为 准 ; 外观 和 内在 品质 发生 变化 , 或者 当事 人 对 是否 发生 变化 有 争议 而 又 无法 查明 的 , 人民 法院 应当 以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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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是 为 大家 整理 的 关于 《 法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全文 》 , 希望 大家 能够 喜欢 ! 第 三 十 六 条 买 受 人 已经 支付 标的 物 总价 款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以上 , 出卖 人 主张 取回 标的 物 的 , 人民 法院 不 予 支持 。 在 本 解释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 三 ) 项 情形 下 , 第 三 人 依据 物权 法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的 规定 已经 善意 取得 标的 物 所有权 或者 其他 物权 , 出卖 人 主张 取回 标的 物 的 , 人民 法院 不 予 支持 。 第 三 十 七 条 出卖 人 取回 标的 物 后 , 买 受 人 在 双方 约定 的 或者 出卖 人 指定 的 回赎 期间 内 , 消除 出卖 人 取回 标的 物 的 事由 , 主张 回赎 标的 物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买 受 人 在 回赎 期间 内 没有 回赎 标的 物 的 , 出卖 人 可以 另行 出卖 标的 物 。 出卖 人 另行 出卖 标的 物 的 , 出卖 所得 价款 依次 扣除 取回 和 保管 费用 、 再 交易 费用 、 利息 、 未 清偿 的 价 金 后 仍 有 剩余 的 , 应 返还 原 买 受 人 ; 如 有 不足 , 出卖 人 要求 原 买 受 人 清偿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但 原 买 受 人 有 证据 证明 出卖 人 另行 出卖 的 价格 明显 低于 市场 价格 的 除外 。 七 、 特种 买卖 第 1 页 共 39 页 第 三 十 八 条 合同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规定 的 “ 分期 付款 ” , 系 指 买 受 人 将 应付 的 总价 款 在 一定 期间 内 至少 分 三 次 向 出卖 人 支付 。 分期 付款 买卖 合同 的 约定 违反 合同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的 规定 , 损害 买 受 人 利益 , 买 受 人 主张 该 约定 无效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第 三 十 九 条 分期 付款 买卖 合同 约定 出卖 人 在 解除 合同 时 可以 扣留 已 受领 价 金 , 出卖 人 扣留 的 金额 超过 标的 物 使用 费 以及 标的 物 受损 赔偿 额 , 买 受 人 请求 返还 超过 部分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当事 人 对 标的 物 的 使用 费 没有 约定 的 , 人民 法院 可以 参照 当地 同类 标的 物 的 租金 标准 确定 。 第 四 十 条 合同 约定 的 样品 质量 与 文字 说明 不 一致 且 发生 纠纷 时 当事 人 不 能 达成 合意 , 样品 封存 后 外观 和 内在 品质 没有 发生 变化 的 , 人民 法院 应当 以 样品 为 准 ; 外观 和 内在 品质 发生 变化 , 或者 当事 人 对 是否 发生 变化 有 争议 而 又 无法 查明 的 , 人民 法院 应当 以 文字 说明 为 准 。 第 四 十 一 条 试用 买卖 的 买 受 人 在 试用 期 内 已经 支付 一 部分 价款 的 , 人民 法院 应当 认定 买 受 人 同意 购买 , 但 合同 另 有 约定 的 除外 。 在 试用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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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最新 解释     在 当前 市场 经济 中 , 买卖 合同 是 一 种 重要 的 合同 类型 , 它 广泛 应 用于 商品 交易 的 各个 领域 。 为了 正确 审理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法 典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事 诉讼 法 》 等 相关 法 律 规定 , 结合 审判 实践 , 最高 人民 法院 对 《 关于 审理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 件 适用 法律 问题 的 解释 》 进行 了 修订 。 本文 将 对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的 最新 解释 进行 解读 。     一 、 买卖 合同 的 定义 和 范围     买卖 合同 是 出卖 人 转移 标的 物 的 所有权 于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 支付 价 款 的 合同 。 买卖 合同 的 内容 除 依照 本 法 第 十 二 条 的 规定 以外 , 还 可以 包括 包装 方式 、 检验 标准 和 方法 、 结算 方式 、 合同 使用 的 文字 及其 效 力 等 条款 。     二 、 所有权 保留     当事 人 可以 在 买卖 合同 中 约定 买 受 人 未 履行 支付 价款 或者 其他 义 务 的 , 标的 物 的 所有权 属于 出卖 人 。 出卖 人 对 标的 物 保留 的 所有权 , 未经 登记 , 不得 对抗 善意 第 三 人 。     三 、 标的 物 交付 和 所有权 转移     出卖 人 应当 按照 约定 的 期限 交付 标的 物 。 约定 交付 期间 的 , 出卖 人 可以 在 该 交付 期间 内 的 任何 时间 交付 。 标的 物 在 订立 合同 之前 已 为 买 受 人 占有 的 , 合同 生效 的 时间 为 交付 时间 。     四 、 标的 物 风险 负担     标的 物 毁损 、 灭失 的 风险 , 在 标的 物 交付 之前 由 出卖 人 承担 , 交 付 之后 由 买 受 人 承担 , 但是 法律 另 有 规定 或者 当事 人 另 有 约定 的 除 外 。     五 、 标的 物 检验     当事 人 没有 约定 检验 期限 的 , 买 受 人 应当 在 发现 或者 应当 发现 标 的 物 的 数量 或者 质量 不 符合 约定 的 合理 期限 内 通知 出卖 人 。 买 受 人 在 合理 期限 内 未 通知 或者 自 收到 标的 物 之 日 起 二 年 内 未 通知 出卖 人 的 , 视 为 标的 物 的 数量 或者 质量 符合 约定 ; 但是 , 对 标的 物 有 质量 保证 期 的 , 适用 质量 保证 期 , 不 适用 该 二 年 的 规定 。 出卖 人 知道 或者 应当 知 道 提供 的 标的 物 不 符合 约定 的 , 买 受 人 不 受 前 两 款 规定 的 通知 时间 的 限制 。     六 、 违约 责任     买卖 合同 的 内容 除 依照 本 法 第 十 二 条 的 规定 以外 , 还 可以 包括 包 装 方式 、 检验 标准 和 方法 、 结算 方式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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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院 审理 买卖 合同 司法 解释     一 、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 一 条 本 解释 所 称 的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是 指 房 地产 开发 企业 ( 以 下 统称 为 出卖 人 ) 将 尚未 建成 或者 已 竣工 的 房屋 向 社会 销售 并 转移 房 屋 所有权 于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 支付 价款 的 合同 。     第 二 条 出卖 人 未 取得 商品 房 预售 许可 证明 , 与 买 受 人 订立 的 商 品 房 预售 合同 , 应当 认定 无效 , 但是 在 起诉 前 取得 商品 房 预售 许可 证明 的 , 可以 认定 有效 。     第 三 条 商品 房 的 销售 广告 和 宣传 资料 为 要约 邀请 , 但是 出卖 人 就 商品 房 开发 规划 范围 内 的 房屋 及 相关 设施 所 作 的 说明 和 允诺 具体 确定 , 并 对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的 订立 以及 房屋 价格 的 确定 有 重大 影响 的 , 应当 视 为 要约 。 该 说明 和 允诺 即使 未 载入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亦 应当 视 为 合同 内容 , 当事 人 违反 的 , 应当 承担 违约 责任 。     第 四 条 出卖 人 通过 认购 、 订购 、 预订 等 方式 向 买 受 人 收受 定金 作为 订立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担保 的 , 如果 因 当事 人 一方 原因 未能 订立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应当 按照 法律 关于 定金 的 规定 处理 ; 因 不 可 归 责 于 当事 人 双方 的 事由 , 导致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未能 订立 的 , 出卖 人 应当 将 定金 返还 买 受 人 。     第 五 条 商品 房 的 认购 、 订购 、 预订 等 协议 具备 《 商品 房 销售 管 理 办法 》 第 十 六 条 规定 的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的 主要 内容 , 并且 出卖 人 已经 按照 约定 收受 购房 款 的 , 该 协议 应当 认定 为 商品 房 买卖 合同 。 1     第 六 条 当事 人 以 商品 房 预售 合同 未 按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办 理 登记 备案 手续 为由 , 请求 确认 合同 无效 的 , 不 予 支持 。     当事 人 约定 以 办理 登记 备案 手续 为 商品 房 预售 合同 生效 条件 的 , 从 其 约定 , 但 当事 人 一方 已经 履行 主要 义务 , 对方 接受 的 除外 。     第 七 条 拆迁 人 与 被 拆迁 人 按照 所有权 调换 形式 订立 拆迁 补偿 安 置 协议 , 明确 约定 拆迁 人 以 位置 、 用途 特定 的 房屋 对 被 拆迁 人 予以 补偿 安置 , 如果 拆迁 人 将 该 补偿 安置 房屋 另行 出卖 给 第 三 人 , 被 拆 迁 人 请求 优先 取得 补偿 安置 房屋 的 , 应 予 支持 。     被 拆迁 人 请求 解除 拆迁 补偿 安置 协议 的 , 按照 本 解释 第 八 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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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审理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问题 的 解释 主要 内容 出台 背景 和 经过 买卖 合同 效力 的 认定 强力 维护 诚信 原则 标的 物 毁损 灭失 责任 出台 背景 和 经过 买卖 合同 是 现实 经济 生活 中 最 基本 、 最 常见 、 也 最 重要 的 交易 形式 , 合同 法 第 九 章 通过 46 个 条文 规定 了 买卖 合同 法则 , 买卖 合同 案件 审理 中 需要 遵循 的 原则 和 判断 标准 亦 常 为 其他 有名 合同 所 借鉴 , 因此 , 在 合同 法 分则 中 买卖 合同 章 堪称 合同 法 的 “ 小 总则 ” 。 出台 背景 和 经过 2000 年 3 月 , 最高 法院 正式 立项 , 决定 制定 关于 审理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问题 的 司法 解释 , 并 委派 民 二 庭 负责 起草 。 2012 年 3 月 31 日 最高 人民 法院 审判 委员 会 第 1545 次 会议 讨论 通过 了 该 司法 解释 。 出台 背景 和 经过 《 解释 》 包括 8 个 部分 , 总计 46 条 , 主要 对 买卖 合同 的 成立 及 效力 、 标的 物 交付 和 所有权 转移 、 标的 物 毁损 灭失 的 风险 负担 、 标的 物 的 检验 、 违约 责任 、 所有权 保留 、 特种 买卖 等 方面 如何 具体 适用 法律 作出 明确 的 规定 。 买卖 合同 效力 的 认定 合同 的 效力 认定 对于 市场 交易 发展 和 交易 秩序 稳定 具有 十分 重大 的 影响 力 , 它 不仅 事 关 交易 关系 的 稳定 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 保护 , 而且 关涉 市场 经济 的 健康 发展 。 买卖 合同 效力 的 认定 《 解释 》 遵循 “ 鼓励 交易 、 增加 财富 ” 的 原则 , 针对 在 市场 交易 活动 中 存在 形形色色 的 预约 , 诸如 认购 书 、 订购 书 、 预订 书 、 意向 书 、 允诺 书 、 备忘 录 等 预约 的 法律 效力 , 明确 承认 其 独立 契约 效力 , 固定 双方 交易 机会 , 制裁 恶意 预约 人 。 买卖 合同 效力 的 认定 对于 实务 中 常见 的 出卖 人 在 缔约 和 履约 时 没有 所有权 或 处分 权 的 买卖 合同 的 效力 问题 , 《 解释 》 明确 地 予以 肯定 , 防止 了 大量 买卖 合同 遭遇 无效 认定 的 命运 , 更 周到 地 保护 买 受 人 之 权益 强力 维护 诚信 原则 在 买卖 合同 交易 实务 中 , 经常 出现 当事 人 在 买卖 合同 中 订 入 不 公平 条款 或 有 违 诚信 之 内容 , 既 侵害 对方 当事 人 的 合法 权益 , 也 损害 了 社会 公共 利益 和 市场 交易 秩序 。 强力 维护 诚信 原则 《 解释 》 在 制定 中 , 始终 在 对 双方 当事 人 平等 保护 的 前提 下 , 注重 规制 和 制裁 违背 诚信 之 行为 , 以 实现 双方 权益 平衡 , 维护 公平 交易 秩序 , 以下 简单 举 几 个 例子 : 强力 维护 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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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买卖合同1、竞价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买卖标的物的价格没能明确规定时,甲方可以通过竞价方式让买方和其他人竞价,竞价时应告知买方有关情况并公开,甲方可以拒绝最高出价,但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选择最终的买方。2、接受解释第九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以通讯方式达成买卖合同,当买方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表达接受意思时,要求出卖人作出确认时,买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接受,但是若卖方已经发出通知或者证明发出通知的期限已经到,则买方无法取消接受。这样的规定更好地保护了双方的权益。 履行买卖合同1、货物质量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卖方向买方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标准,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应当符合通行于买方所在地的标准。在交付前,卖方对买方能够认识的瑕疵应当进行告知。对于瑕疵难以识别的,买方可以向卖方要求检验,并应当承担检验费用。2、货物交付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买卖双方未明确规定交付时间时,应当根据货物种类、数量、交付地点、交货方式等,合理地确定交付时间。当卖方交货时,应当承担运输风险,如果卖方逾期交货,买方可以要求赔偿。3、价款支付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价款,如果买方违反了付款义务,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有权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1、解除合同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买方或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违约情况比较严重,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例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责任。2、赔偿损失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买方或卖方违反约定,使得对方遭受了经济损失时,应当进行赔偿。例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付,买方因此损失了销售机会,卖方需要赔偿买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结语总体来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买卖双方的利益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细致地阅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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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审理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问题 的 解释 》 已 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 由 最高 人民 法院 审 判 委员 会 第 1545 次 会议 通过 , 现 予 公布 ,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 起 施行 。 二 CL 二 年 五月 十 日 法 释 〔 2012 〕 7 号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审理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问题 的 解释 ( 2012 年 3 月 31 日 最高 人民 法院 审判 委员 会 第 1545 次 会议 通过 ) 为 正确 审理 买卖 合同 纠纷 案件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法 通则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物权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事 诉讼 法 》 等 法律 的 规定 , 结合 审判 实践 , 制定 本 解释 。 一 、 买卖 合同 的 成立 及 效力 第 一 条 当事 人 之间 没有 书面 合同 , 一方 以 送货 单 、 收 货 单 、 结算 单 、 发票 等 主张 存在 买卖 合同 关系 的 , 人民 法院 应当 结合 当事 人 之间 的 交易 方式 、 交易 习惯 以及 其他 相关 证据 , 对 买卖 合同 是否 成立 作出 认 定 。 对账 确认 函 、 债权 确认 书 等 函件 、 凭证 没有 记载 债权 人 名称 , 买卖 合同 当事 人 一方 以此 证明 存在 买卖 合同 关系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但 有 相反 证据 足以 推翻 的 除外 。 第 二 条 当事 人 签订 认购 书 、 订购 书 、 预订 书 、 意向 书 、 备忘 录 等 预约 合同 , 约定 在 将来 一定 期限 内 订 立 买卖 合 同 , 一方 不 履行 订立 买卖 合同 的 义务 , 对方 请求 其 承担 预约 合同 违约 责任 或者 要求 解除 预约 合同 并 主张 损害 赔 偿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第 三 条 当事 人 一方 以 出卖 人 在 缔约 时 对 标的 物 没有 所有权 或者 处分 权 为由 主张 合同 无效 的 , 人民 法院 不 予 支持 。 出卖 人 因 未 取得 所有权 或者 处分 权 致使 标的 物 所有权 不 能 转移 , 买 受 人 要求 出卖 人 承担 违约 责任 或者 要求 解除 合同 并 主张 损害 赔偿 的 , 人民 法院 应 予 支持 。 第 四 条 人民 法院 在 按照 合同 法 的 规定 认定 电子 交易 合同 的 成立 及 效力 的 同时 , 还 应当 适用 电子 签名 法 的 相关 规 定 。 二 、 标的 物 交付 和 所有权 转移 第 五 条 标的 物 为 无需 以 有形 载体 交付 的 电子 信息 产品 , 当事 人 对 交付 方式 约定 不 明确 , 且 依照 合同 法 第 六 十 一 条 的 规定 仍 不 能 确定 的 , 买 受 人 收到 约定 的 电子 信息 产品 或者 权利 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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